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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119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雅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66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9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雅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該判決書經囑託被告當時所在監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長官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送達,由被告親自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182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11年12月30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因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理由後補)」,復於112年1月17日具狀「理由後補說明。因不服判決,懇請鈞長給予機會,讓我庭上說明,我願意配合所有調查,坦承不諱」而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12年4月20日裁定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因被告已於112年2月22日另案執行完畢出監,故該裁定於112年4月26日送達其住所「桃園市○○區○○○街0○0號7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均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郵務人員遂將上開裁定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立分局自強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3頁)。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本院上開裁定已於112年5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則其補正上訴理由期間,應自發生送達效力之翌日起算5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至同年月14日屆滿。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