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即 被 告 黃筱晴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0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5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58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0號、第5542號、 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3938號、第24397號、第23939號、第23516號、第23316號、第25286號、第38314號、移送 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6094號、第463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前揭撤銷部分,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2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經查,本件檢察官未提起上訴,上訴人即被告黃筱晴僅對刑度上訴(本院卷第170頁),故本院以經原審認定如下之事實及論罪為基礎,僅就原審判決之刑(含刑之加重、減輕、量刑等)是否合法、妥 適予以審理,且不包括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合先敘明。 二、原審認定之事實:被告黃筱晴、陳柏森(經原審判決有罪,未上訴而確定)依其成年人之社會經驗及 智識程度,應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而屬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一般人皆可輕易至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更可預見若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有供詐欺集團成員用於收受被害人匯款的可能,且如提供帳戶供人使用後再依指示轉匯款項,可能屬轉匯詐欺犯罪贓款的行為(即俗稱之「 車手」),仍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被告、陳柏森(限於附表一之一編號11至13部分)與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所示匯入帳戶後,再分別於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詐欺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所示之 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陷入 錯誤,於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所示匯款時間,將款項匯至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所示匯入帳戶後,被告再依指示於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所示之提領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所示提領金額後,其中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1至13所示之提領金額,依指示轉交與陳柏森收取後,再由陳柏森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其餘則由被告直接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 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並因此獲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報酬。 ㈡被告另於民國110年11月間,依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之指示,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按與前開富邦銀行帳戶合稱本案2個帳戶)的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下合稱金融資料)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作為收取詐欺款項使用,而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6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詐欺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6所示之 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 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6所示匯款時間,將款項匯至如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6所示匯入帳戶後 旋遭提領及轉匯一空,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原審之論罪:被告就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6所示共32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 洗錢罪;被告就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6所示共計32次行為,同時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是以一行為分別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被告上開犯行,分別侵害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26及附表一之二編號1至6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減輕事由:按想像競合犯之 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 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 法定刑,而為一個 處斷刑。 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 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 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 可參)。被告就本案洗錢罪之犯行,於原審及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是其就所犯洗錢罪部分,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應減輕其刑;雖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係從一重論處加重詐欺取財罪,然就被告有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 審酌。 五、上訴之判斷: ㈠被告 上訴意旨略以:希望可以再給我一次機會,從輕量刑或給予 緩刑等語。 ㈡原審經詳細調查後,以被告犯罪之事證明確,予以 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1.原審判決主文 諭知「黃筱晴犯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至3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32主文欄所示之刑」,惟原審判決附表一之一並無編號27至32,是原審主文之 諭知顯有錯誤;2.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附表一之一編號15之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當庭給付第一期款,有調解筆錄 可稽(本院卷第209至210頁), 犯後彌縫態度可取,是以本件量刑基礎已有變更,原審未及審酌,容有未合。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 尚非無據。原判決既有上開無可維持之瑕疵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就科刑及定應執行刑予以撤銷改判。 ㈢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不法利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復提供本案2個帳戶之金融資料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造成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被害人如附表一之一、一之二所示之損失,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製造金流斷點,使國家不易追訴處罰詐欺犯罪,所為甚非,惟考量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於原審與附表一之一編號8、11、13、16、19、20所示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均已給付完畢,此為被告供述在卷(111年度金訴字第1108號卷第377頁),並有調解筆錄 在卷可稽(111年度金訴字第1108號卷第158至160頁),於本院審理時另與附表一之一編號15之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當庭給付第一期款,亦有調解筆錄在卷 足憑,可認為被告犯後態度尚為良好,於將各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差異、有無賠償被害人損失列入考量,復衡酌被告於本院自陳之 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生活狀況(未婚,沒有小孩,與家人同住,找工作中,無需要扶養之人,目前以家人資助作為經濟來源)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2「本院刑度欄」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均為同類型之加重詐欺、洗錢案件,罪質相同,考量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並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 偵查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 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之一(被告提領款項部份): | | | | | | | | | 起訴書【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40號、第5542號】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5時39分許,佯稱須配合處理誤設高級會員云云,致郭珍綾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0年11月12日16時29分許(郭珍綾匯出時間) | | 羅欣怡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按倪子泓部分,起訴書誤載為匯入林情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0年11月12日17時26分許至41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自立郵局自動櫃員機) | 2萬元、2萬元、 2萬元、2萬元、 2萬元、1萬9,000元(包含倪子泓匯入款項)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某時,佯稱銀行錯誤設定云云,致蘇祺馭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0年11月12日16時40分許(蘇祺馭匯出時間)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6時許,佯稱刷卡錯誤需取消訂單云云,致倪子泓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110年11月12日17時09分許(倪子泓匯出時間)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7時38分許,佯稱會員系統錯誤云云,致李維寧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2萬9,985元 (按起訴書誤載為2萬9,000元) | 林情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按吳柏翰、柯家蓁、陳書豪部分,起訴書均誤載為匯入陳煒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0年11月12日19時01分許至4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自立郵局自動櫃員機) | 3萬元、4萬元、1萬9,000元、2萬元、1萬7,000元 | | | | | | 2萬8,985元 (按起訴書誤載為2萬9,000元)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9時許,稱須配合處理重複扣款的問題,致吳柏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8時14分許,佯稱會員升級設定錯誤云云,致柯家蓁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9時39分許,佯稱取貨簽收時錯簽批發單云云,致陳書豪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9時9分許,佯稱後臺操作失誤訂單重複云云,致陳貴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10年11月12日19時49分許至58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自立郵局自動櫃員機) | 6萬元(按起訴書誤載為自林情瑜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4萬元、4萬元(含黃軒宜匯入之3萬元)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9時許,佯稱須配合處理重複扣款的問題,致黃軒宜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9時21分許,佯稱信用卡超刷退款云云,致李惠如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10年11月13日0時15分許至20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一新門市) |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某時,佯稱訂單錯誤設定需辦理退款云云,致王馨甜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10年11月13日20時16分許至38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北縣福美門市) | 2萬元、1萬4,000元、2萬元(按起訴書誤載為9,000元)、2萬元、2萬元(按起訴書誤載為6,000元)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某時,佯稱公司人員錯誤設定為批發商云云,致蔡筑安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3日15時30分許,佯稱訂單錯誤云云,致莫華杰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4日16時36分許,佯稱取消分期付款云云,致蘇曉菁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10年11月14日17時31分許至38分許,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一新門市) |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2日14時18分許,佯稱須配合處理誤設高級會員云云,致楊力恒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16時許,佯稱信用卡盜刷可獲得賠償云云,致邱毓文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楊文華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楊文華渣打帳戶) | 110年11月26日20時28分許至33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銀行) 【按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 |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9,000元(按起訴書漏列) | | | | | | | | | | | | | | | | | 110年11月26日20時44分許至4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 【按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即兆豐銀行)】 |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按起訴書漏列)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7日16時59分許,佯稱須配合處理重複扣款云云,致秦涵羽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7,000元、2萬元、1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溫佳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溫佳珍郵局帳戶) | 110年11月27日21時6分許至1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全家板橋板川店) | 2萬元(包含其他人匯入款項)、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7日16時許,佯稱須配合處理重複扣款云云,致廖家妤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2,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7日16時40分許,佯稱欲贈與會員禮金云云,致江冠潔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16時55分許,佯稱為辦理訂單錯誤云云,致鄭妙湘陷入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6日21時20分許,佯稱須配合處理重複扣款云云,致呂怡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10年11月26日23時29分許至27日0時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區農會埔墘分部) |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0年11月27日0時29分許至3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區農會埔墘分部) | | | | | | | | | 110年11月27日0時11分、18分至2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區農會埔墘分部) |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 | | | | | | | | | | | | | | | | 110年11月27日0時34分許至3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板橋區農會埔墘分部) | 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21時許,佯稱須配合處理重複扣款云云,致丁培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高駿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0年11月24日0時5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全家板橋興安店) | | | | | | | | | 110年11月24日1時35分許至3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大觀路郵局)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20時許,佯稱須配合處理重複扣款云云,致曹素菁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某時,佯稱須配合處理誤設高級會員云云,致吳妍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18時許,佯稱須配合處理個資云云,致王明麗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潘姿蓉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0年11月24日0時16分許至1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號(統一新觀和店) | | | 追加三【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938號、24397、23939、23516、23316號】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7日某時,佯稱須配合處理轉帳錯誤云云,致張純瑜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110年11月27日21時3分許至1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0樓(全家板橋板川店) | | |
附表一之二(被告提供帳戶部分): | | | | | | 追加三【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938號、24397、23939、23516、23316號】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某時,佯稱可以投資云云,致陳廷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黃筱晴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筱晴富邦帳戶)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某時,佯稱可以投資云云,致莊晉任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黃筱晴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筱晴中信帳戶)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18日某時,佯稱可以投資云云,致楊永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6日、18日某時,佯稱可以投資云云,致黃順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4日、25日某時,佯稱可以投資云云,致林勇豪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某時,佯稱親友借款云云,致張瑋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黃筱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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