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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原上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麒方


選任辯護人  林蔚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81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8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267、21271、21736、23574、30080、32405、41125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75、4545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麒方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麒方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可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轉帳匯出之工具,藉此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竟基於縱令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初某日,在臺北火車站西區1號出口處,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之成年人,容任「小胖」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該帳戶。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推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先後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使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或華南銀行之帳戶內,遭轉出,以此方法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朱柏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林家葦、邱詩涵、陳瑋鴻、錢佩玉、羅岱詩、陳鈺涵、許雅玲、林姿吟、鄒宜錩、楊萬玄、吳岱杰、侯江蓉、廖奕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詹鈞惠、熊子萱、陳啟盛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李宜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王羚甄、江雅婷、謝智芮、辛呈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郭芳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簡暐軒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趙厚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陳麒方固坦承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小胖」,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是因為急需用錢,在網路上看到融資貸款之訊息,而與「小胖」聯絡,「小胖」說之前有客人核准貸款後不給代辦費,故要求我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作為擔保,並非將之提供予「小胖」使用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係因龐大債務之壓力,找尋融資管道而遭詐欺集團所騙,並無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於偵查中之同案被告楊良冀遭詐騙而交出存摺、提款卡之歷程與被告相似,又告訴人吳岱杰除本案被騙金額外,另有為詐欺集團轉匯之動作,均足證明被告為解決債務,而遭詐欺集團利用等語。經查:
  ㈠本案帳戶資料為被告所申設,並將之提供予「小胖」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45563號卷第6至10、212至214頁、金簡上卷第127至131、183至208頁、本院卷第259至282、400頁),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遭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詐騙,因而分別匯款至上開中信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嗣經轉帳匯出等情,有如附表各編號「備註」欄所示之事證在卷可佐,足認本案帳戶資料確係由被告提供予詐欺集團,供作告訴人受騙匯入款項,且經轉出贓款之人頭帳戶。
 ㈡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  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行為人主觀上縱係為申辦貸款而提供其帳戶資料及密碼予對方,然依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如可預見其提供帳戶資料及密碼予他人後,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不法收取他人款項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用,仍心存僥倖而逕予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所受侵害,且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認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㈢又按各類形式利用電話或電腦網路進行詐騙,並收購「人頭帳戶」作為工具以利犯罪,而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並掩飾、隱匿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之事例,已在平面、電子媒體經常報導,且經警察、金融、稅務單位在各公共場所張貼防騙文宣宣導週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存戶本人有密切或信賴關係,絕無可能隨意提供個人帳戶供他人使用,且於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可利用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任意在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作為提、存款之用,甚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實無向不特定人收取帳戶之必要;基此,苟見他人以不合社會經濟生活常態之理由收取不特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衡情當知渠等取得帳戶資料,應有隱瞞資金之存提過程,及避免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而通常均被利用於從事與財產有關之犯罪,以供掩飾不法犯行,避免犯罪行為人曝光,並利於逃避執法人員查緝。被告於為本案行為時已成年,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肄業,且曾從事冷氣、餐飲業之工作(見偵字第2208號卷第62頁、偵字第46739號卷第72頁,本院卷第402頁),可見其已有相當之工作經驗及社會閱歷,對於上揭事實,要難諉為不知。
 ㈣再被告供稱:之前曾申辦貸款,前次未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且有簽立貸款之文件,此次則未簽立任何文件,對方說要提供帳戶資料及密碼時,一開始我不願意交付,但對方提供一些資料說服我等語(見偵字第45543號卷第9頁、偵字第46739號卷第72頁、本院卷第262至263頁),可知被告對「小胖」告以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非毫無懷疑,且未簽立任何貸款文件,惟須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等情,又與其過往貸款經驗迥異,被告對此當非毫無判斷之理,復對「小胖」之真實姓名、年籍或其營業處所相關資訊,亦未為任何基本查證,抑或要求對方提供關於借貸方背景資料、利息之計算、償還方式等申辦貸款重要事項(見偵字第2208號卷第61頁、偵字第45543號卷第212頁),竟僅因需錢孔急,不顧個人金融帳戶可能遭他人持以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之高度風險,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毫無信賴基礎可言之「小胖」,嗣果遭詐欺集團用以詐欺取財、洗錢之用,其主觀上顯有容任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即令被告主觀上真有申辦貸款之意,仍無從解免其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使他人得以遂行詐欺、洗錢犯罪之罪責。
 ㈤至辯護人雖以前詞為被告辯護,然被告既有相當智識及諸多工作經驗,自非可不經查證,無視諸多違反常理情事,逕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予他人。又個案犯罪事實、情節不同,本不得比附援引,提供帳戶資料者之主觀犯意,更應依個案判斷,辯護人以他人之所述主張被告主觀上並無犯意,難認可採。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幫助真實身分不詳之人詐取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洗錢,侵害其等之財產法益而各觸犯數相同罪名;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論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除附表編號1以外之部分),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案經被告上訴後,檢察官移送併辦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375、45453號、112年度偵字第8803號)之如附表編號26至28所示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併予審究,原審未及審理,自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雖無理由,業經本院論駁如前;然原判決既有上開未洽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且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用。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容任他人從事不法使用,造成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損失,並使此類犯罪層出不窮,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且今未能賠償予告訴人,兼衡其犯罪之手段、其角色分工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依本案證據並無從認定被告有獲取任何利益,自無從為犯罪所得之沒收。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並非洗錢罪之正犯,其就上開所隱匿之財物,既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聖涵、黃彥琿、陳旭華、江祐丞、李秉錡、鄭淑壬、黃偉、陳佾彣移送併辦,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實際入帳)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告訴人
朱柏儒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透過網路與朱柏儒聯繫,並佯稱:要投資虛擬貨幣,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朱柏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1日
  20時35分許
② 110年8月11日
  20時36分許
①  50,000元

②  20,000元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朱柏儒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208號影卷〈下稱偵2208影卷〉第4頁正反面)。
3.朱柏儒台中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偵2208影卷第5至6頁)。
4.朱柏儒網路銀行台幣付款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2208影卷第8至9頁)。
5.被告陳麒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至財金交易(偵2208影卷第30頁正面、40頁正面)。
2
告訴人
簡暐軒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某時許,與簡暐軒聯繫,佯稱:可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簡暐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2日
  18時33分許
② 110年8月12日
  18時34分許
③ 110年8月13日
  12時37分許
①  50,000元
 
②  50,000元
 
③  5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1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簡暐軒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41125號卷〈下稱偵41125卷〉第7至9頁)。
3.簡暐軒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1125卷第5至6、10頁正反面、13至14頁)。
4.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資料截圖、簡暐軒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1125卷第26至39頁反面)。
5.簡暐軒手機上之交易紀錄截圖(偵41125卷第35頁反面下圖、36頁正面上圖、37頁正面上圖、39頁反面下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1125卷第17頁反面、19頁正面)。
3
告訴人
江雅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江雅婷取得聯繫後,傳送不實之賺錢訊息,佯稱:可至「fujibee77」平台儲值下注「急速塞車」遊戲獲取利潤云云,致江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
  14時53分許
   10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江雅婷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30080號影卷〈下稱偵30080影卷〉第127至130頁)。
3.江雅婷報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埤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080影卷第131至135、169頁)。
4.江雅婷網路銀行台幣轉帳交易截圖(偵30080影卷第189頁下圖)。
5.江雅婷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傳送之訊息截圖(偵30080影卷第191至221頁)。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30080影卷第103頁)。
4
告訴人
林家葦
(原名:
林燕秀)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林家葦瀏覽訊息後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林家葦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家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
   15時15分許
    3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2.林家葦之警詢陳述(110年度偵字第45543號卷〈下稱偵45543卷〉第11至12頁反面)。
3.林家葦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19頁正反面)。
4.林家葦手機之交易結果截圖(偵45543卷第67頁正下圖)。
5.林家葦於FB上瀏覽之投資廣告截圖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39頁反面)。
5
告訴人
邱詩涵
邱詩涵上網搜尋創業網址後加入LINE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邱詩涵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邱詩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3日
  12時22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3時46分許
①   5,000元

②  2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2.邱詩涵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3至14頁反面)。
3.邱詩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0頁)。
4.邱詩涵所見之「創業」網站廣告截圖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69至72頁正面)。
5.邱詩涵手機上之交易結果截圖(偵45543卷第72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1頁正面、4頁4正面)。
6
告訴人
李宜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不實之投資訊息,嗣李宜珊於110年8月12日14時許瀏覽上揭訊息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遂與李宜珊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獲利頗豐云云,致李宜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3日
   14時59分許
② 110年8月13日
   17時24分許
③ 110年8月13日
   17時30分許
④ 110年8月13日
   17時47分許
⑤ 110年8月13日
   17時53分許
⑥ 110年8月14日
   15時 1分許
⑦ 110年8月14日
   15時 3分許
⑧ 110年8月14日
   15時39分許
⑨ 110年8月14日
   15時43分許
⑩ 110年8月14日
   16時 3分許
⑪ 110年8月14日
   16時23分許
①  50,000元

②  30,000元

③  30,000元

④  50,000元

⑤  40,000元

⑥  50,000元

⑦  50,000元

⑧  50,000元

⑨  50,000元

⑩ 100,000元

⑪ 10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67號併辦意旨書。
2.李宜珊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952號影卷〈下稱偵2952影卷〉第19至23頁)。
3.李宜珊報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52影卷第7至17頁)。
4.李宜珊手機內之台幣轉帳畫面截圖(偵2952影卷第25至31頁)。
5.李宜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偵2952影卷第33至86頁)。
6.被告陳麒方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業務資料明細(偵2952影卷第103至104頁)。
7
告訴人
詹鈞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詹鈞惠瀏覽訊息後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詹鈞惠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詹鈞惠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
   18時41分許
    4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詹鈞惠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6023號卷〈下稱偵6023卷〉第4頁正反面)。
3.詹鈞惠報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023卷第11頁正面、13頁正面、14至15頁)。
4.詹鈞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023卷第6至10頁)。
5.詹鈞惠網路銀行台幣單筆轉帳截圖(偵6023卷第10頁正右上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6023卷第53頁反面)。
8
告訴人
許雅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底在社群網站認識許雅玲,向許雅玲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許雅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3日
  17時48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6時24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25分,應予更正。】
①  30,000元

②  3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2.許雅玲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25至28頁反面)。
3.許雅玲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8頁正反面)。
4.許雅玲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訊息截圖》(偵45543卷第98頁反面至101頁)。
5.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反面、44頁反面)
9
告訴人
錢佩玉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8月4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廣告訊息,錢佩玉瀏覽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錢佩玉佯稱投資豪也娛樂城獲利云云,致錢佩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3日
   14時58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7時51分許
③ 110年8月14日
   18時 4分許
④ 110年8月14日
   18時 4分許
①  30,000元

②  20,000元

③   3,918元

④  19,985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2.錢佩玉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6至17頁反面)。
3.錢佩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2頁)。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偵45543卷第76頁)。
5.錢佩玉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5543卷第76頁反面至77頁)。
6.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資訊截圖、錢佩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77頁反面至78頁)。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1頁反面、45頁正面)。
10
告訴人
熊子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熊子萱瀏覽訊息後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熊子萱佯稱投資本金操作程式獲利云云,致熊子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3日
   15時 4分許
② 110年8月13日
   15時 4分許
①  50,000元

②  38,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熊子萱之警詢陳述(偵6023卷第16頁正反面)。
3.熊子萱報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023卷第20頁正面、22頁正面、28至29頁反面)。
4.熊子萱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快速網賺關鍵」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6023卷第22頁面至25頁)。
5.熊子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截圖(偵6023卷第27頁)。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6023卷第56頁正面)。
11
被害人
何宜蓁
何宜蓁於110年8月13日10時許,上網瀏覽投資訊息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何宜蓁佯稱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何宜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
   16時20分許
    1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2.何宜蓁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30頁正反面)。
3.何宜蓁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8頁正反面)。
4.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何宜蓁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45543卷第104至105頁)。
5.何宜蓁網路銀行之存款當日交易明細查詢及轉帳簡訊截圖(偵45543卷第106頁)。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正面)。
12
告訴人
楊萬玄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7日在社群網站認識楊萬玄,向楊萬玄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楊萬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
   17時18分許
    1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2.楊萬玄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33至34頁)。
3.楊萬玄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30頁正反面)。
4.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傳奇彩票」金融網站畫面截圖(偵45543卷第112頁正反面)。
5.楊萬玄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113至118頁)。
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45543卷第118頁右下圖)。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正面)。
13
告訴人
鄒宜錩
鄒宜錩於110年8月間某日上網瀏覽投資網站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鄒宜錩佯稱: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鄒宜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
   18時14分許
    25,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2.鄒宜錩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31至32頁)。
3.鄒宜錩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9頁正反面)。
4.鄒宜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107至108頁)。
5.鄒宜錩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109至110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反面)。
14
告訴人
陳瑋鴻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3日18時許,以LINE帳號「MR.蕭」向陳瑋鴻佯稱投資澳拓博弈平台獲利云云,致陳瑋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3日
  18時16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6時 1分許
①   5,000元

②  2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2.陳瑋鴻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5頁正反面)。
3.陳瑋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1頁正反面)。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陳瑋鴻手機上之交易結果、台幣活存明細截圖(偵45543卷第73至74頁正面)。
5.陳瑋鴻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75頁正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反面、44頁反面)。
15
告訴人
吳岱杰
吳岱杰於110年8月初在社群網站臉書瀏覽網址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吳岱杰佯稱註冊娛樂城網站代為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吳岱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3日
   18時18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8時42分許
③ 110年8月14日
   18時54分許
①  30,000元

②   6,000元

③   6,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2.吳岱杰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35至136頁)。
3.吳岱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60頁正反面)。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3張(偵45543卷第137頁)。
5.吳岱杰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5543卷第138至140頁)。
6.吳岱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出或提領之不明款項之交易紀錄及吳岱杰網路銀行入帳提醒通知列表截圖(偵45543卷第155至158頁)。
7.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不限平台搬金計畫」聯絡人畫面截圖(偵45543卷第156頁左下圖)。
8.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
16
告訴人
廖奕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廖奕婷於110年8月8日15時許瀏覽後,點選加入廣告上之通訊軟體LINE「簡單方便日收無限」社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其佯稱:可於「OTP澳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廖奕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
   20時16分許
    2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廖奕婷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1736號卷〈下稱偵21736卷〉第6頁正反面)。
3.廖奕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736卷第9頁正反面、13頁正反面、19頁正反面)。
4.廖奕婷手機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21736卷第10頁反面)。
5.廖奕婷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澳拓」投資平台登入畫面截圖(偵21736卷第11至12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1736卷第18頁反面)。
17
告訴人
羅岱詩
羅岱詩於110年8月間某日上網瀏覽網址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羅岱詩佯稱投資澳拓博弈平台獲利云云,致羅岱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3日
   21時54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9時26分許
①   5,000元

②  1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2.羅岱詩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8至19頁)。
3.羅岱詩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3頁正反面)。
4.羅岱詩手機上之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偵45543卷第79頁正面)。
5.羅岱詩瀏覽之廣告畫面截圖、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79頁反面至80頁正面)。
6.羅岱詩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45543卷第80頁反面)。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3頁反面、45頁反面)。
18
告訴人
陳鈺涵
陳鈺涵於110年8月間某日上網瀏覽投資廣告訊息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陳鈺涵佯稱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陳鈺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
   21時55分許
    3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2.陳鈺涵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20至21頁反面)。
3.陳鈺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4頁)。
4.陳鈺涵手機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截圖(偵45543卷第81頁正面右下圖)。
5.詐騙集團使用之網站畫面截圖(偵45543卷第81反至83頁正面)。
6.陳鈺涵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83頁反面至87頁)。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3頁反面)。
19
被害人
田祐寧
田祐寧於110年8月8日23時許,上網瀏覽工作廣告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田祐寧佯稱註冊加入可操作獲利云云,致田祐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
   21時34分許
    15,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2.田祐寧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22至23頁)。
3.田祐寧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5頁)。
4.田祐寧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88至96頁)。
5.田祐寧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偵45543卷第96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3頁正面)。
20
告訴人
王羚甄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3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昕NI」加入王羚甄好友,並佯稱可操作快速權證獲利云云,致王羚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
   15時39分許
    2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王羚甄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3574號影卷〈下稱偵23574影卷〉第19至24頁)。
3.王羚甄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574影卷第17至18、27至29頁反面)。
4.王羚甄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574影卷第30至40頁反面)。
5.王羚甄手機之交易結果截圖(偵23574影卷第42頁反面下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3574影卷第58頁)。
21
被害人
曾勝裕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間在社群軟體IG聯繫曾勝裕,向曾勝裕佯稱註冊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曾勝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
   19時10分許
     7,7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曾勝裕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0137號卷〈下稱偵20137卷〉第4至5頁反面)。
3.曾勝裕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137卷第17、19至21、30、31頁)。
4.曾勝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偵20137卷第23頁反面)。
5.曾勝裕使用之郵局、臺灣銀行、瑞興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20137卷第25至27頁)。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20137卷第8頁正面)。
22
告訴人
郭芳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間,透過網路及通訊軟體LINE與郭芳均取得聯繫後,向郭芳均佯稱:可至「投資網站」及「ECDH」網站登錄帳號,並依指示匯款參與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郭芳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
   19時26分許
    25,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2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郭芳均之警詢陳述(110年度偵字第46739號卷〈下稱偵46739卷〉第4頁正反面)。
3.郭芳均報案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6739卷第6至7、9頁正反面、20至22頁)。
3.郭芳均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ECDH」投資網站登入畫面截圖(偵46739卷第23至24頁)。
4.郭芳均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偵46739卷第25頁正反面)。
5.郭芳均手機轉帳結果截圖(偵46739卷第26頁下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6739卷第52頁)。
23
告訴人
侯江蓉
侯江蓉於110年8月14日18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瀏覽網址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侯江蓉佯稱投資貨幣獲利云云,致侯江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
   20時37分許
    4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2.侯江蓉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81至182頁反面)。
3.侯江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5543卷第184至185、187、191至192頁)。
4.侯江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結果、轉帳通之簡訊照片(偵45543卷第190頁)。
5.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6頁正面)。
24
告訴人
林姿吟
林姿吟於110年8月14日20時42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瀏覽網址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林姿吟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姿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
   20時42分許
     5,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2.林姿吟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29頁正反面)。
3.林姿吟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7頁正反面)。
4.林姿吟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兼職廣告、「ECDH」投資平台畫面照片、林姿吟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偵45543卷第102至103頁)。
5.林姿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偵45543卷第102頁正面中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6頁正面)。
25
告訴人
陳啟盛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8月7日在社群網站IG認識陳啟盛,雙方加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陳啟盛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啟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① 110年8月14日
   22時32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22時33分許
③ 110年8月14日
   22時34分許
①  50,000元

②  50,000元

③  3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2.陳啟盛之警詢陳述(偵6023卷第30至31頁反面)。
3.陳啟盛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023卷第41頁正面、43頁正面、44至45頁反面)。
4.陳啟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023卷第34至40頁反面)。
5.陳啟盛網路銀行轉帳交結果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6023卷第38頁正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6023卷第60頁正面)。
26
告訴人
辛呈祐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先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哲」結識辛呈祐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iYi」、「劉哥」、「日盛客服中心」等名義對其佯稱:可以跟著投資老師之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辛呈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轉入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3日13時10分許,透過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金額再轉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
   13時 7分許
   50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4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辛呈祐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45453號卷〈下稱偵45453卷〉第31至33頁)。
3.辛呈祐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5453卷第35、49、51、55、57頁)。
4.辛呈祐之郵局及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5453卷第75、77頁)。
5.辛呈祐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5453卷第81至95頁)。
6.郵政跨行款申請書照片(偵45453卷第87頁右下圖)。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45453卷第108頁)。
8.被告陳麒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45453卷第151頁)。
27
告訴人
謝智芮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社群軟體IG及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職缺廣告,謝智芮分別於110年7月24日13時40分許及同年8月5日晚上某時許瀏覽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bee」、「芯」、「凱宥」等名義與謝智芮聯繫,騙稱:可在「幣托」、「日鑫」等網站,自行操作或請老師代操投資獲利,於繳交認證金後,即可出金云云,致謝智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或無褶存款之方式,分別轉入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右列①)及中信銀行帳戶(右列②)內。
① 110年8月12日
   21時 9分許
   (華南帳戶)
② 110年8月12日
   21時42分許
   (中信帳戶)
①  30,000元


②  3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3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謝智芮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19375號影卷〈下稱偵19375影卷〉第113至131頁)。
3.謝智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375影卷第139至140、147、149、165至175頁)。
4.謝智芮之存摺內頁影本(偵19375影卷第183頁)。
5.謝智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9375影卷第199至214頁)。
6.被告陳麒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19375影卷第265頁)。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9375影卷第319頁)。
28
告訴人
趙厚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2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IG暱稱「amber.77(梓妍)」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Dcup_167」,向趙厚遠佯稱:可加入網址「www.bitvovo.website/center」投資網站及LINE投資社群「Joehaha1 已申請」,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趙厚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入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
   21時 9分許
    30,000元
1.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8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趙厚遠之警詢陳述(112年度偵字第8803號卷〈下稱8803卷〉第5至6頁反面)。
3.趙厚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803卷第25、26頁)。
4.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8803卷第23頁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