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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110年7月間某日,透過網路與朱柏儒聯繫,並佯稱:要投資虛擬貨幣,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朱柏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錢至被告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1日 20時35分許 ② 110年8月11日 20時36分許 | | 1.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2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朱柏儒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208號影卷〈下稱偵2208影卷〉第4頁正反面)。 3.朱柏儒台中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偵2208影卷第5至6頁)。 4.朱柏儒網路銀行台幣付款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2208影卷第8至9頁)。 5.被告陳麒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至財金交易(偵2208影卷第30頁正面、40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6日某時許,與簡暐軒聯繫,佯稱:可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簡暐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2日 18時33分許 ② 110年8月12日 18時34分許 ③ 110年8月13日 12時37分許 | ① 50,000元 ② 50,000元 ③ 50,000元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125號移送 併辦意旨書。 2.簡暐軒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41125號卷〈下稱偵41125卷〉第7至9頁)。 3.簡暐軒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金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1125卷第5至6、10頁正反面、13至14頁)。 4.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資料截圖、簡暐軒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1125卷第26至39頁反面)。 5.簡暐軒手機上之交易紀錄截圖(偵41125卷第35頁反面下圖、36頁正面上圖、37頁正面上圖、39頁反面下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1125卷第17頁反面、19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江雅婷取得聯繫後,傳送不實之賺錢訊息,佯稱:可至「fujibee77」平台儲值下注「急速塞車」遊戲獲取利潤云云,致江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8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江雅婷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30080號影卷〈下稱偵30080影卷〉第127至130頁)。 3.江雅婷報案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新埤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080影卷第131至135、169頁)。 4.江雅婷網路銀行台幣轉帳交易截圖(偵30080影卷第189頁下圖)。 5.江雅婷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傳送之訊息截圖(偵30080影卷第191至221頁)。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30080影卷第103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林家葦瀏覽訊息後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林家葦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家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2.林家葦之警詢陳述(110年度偵字第45543號卷〈下稱偵45543卷〉第11至12頁反面)。 3.林家葦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19頁正反面)。 4.林家葦手機之交易結果截圖(偵45543卷第67頁正下圖)。 5.林家葦於FB上瀏覽之投資廣告截圖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67頁反面至68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39頁反面)。 |
| | 邱詩涵上網搜尋創業網址後加入LINE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邱詩涵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邱詩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3日 12時22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3時46分許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2.邱詩涵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3至14頁反面)。 3.邱詩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0頁)。 4.邱詩涵所見之「創業」網站廣告截圖及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69至72頁正面)。 5.邱詩涵手機上之交易結果截圖(偵45543卷第72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1頁正面、4頁4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不實之投資訊息,嗣李宜珊於110年8月12日14時許瀏覽上揭訊息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遂與李宜珊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獲利頗豐云云,致李宜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3日 14時59分許 ② 110年8月13日 17時24分許 ③ 110年8月13日 17時30分許 ④ 110年8月13日 17時47分許 ⑤ 110年8月13日 17時53分許 ⑥ 110年8月14日 15時 1分許 ⑦ 110年8月14日 15時 3分許 ⑧ 110年8月14日 15時39分許 ⑨ 110年8月14日 15時43分許 ⑩ 110年8月14日 16時 3分許 ⑪ 110年8月14日 16時23分許 | ① 50,000元
② 30,000元
③ 30,000元
④ 50,000元
⑤ 40,000元
⑥ 50,000元
⑦ 50,000元
⑧ 50,000元
⑨ 50,000元
⑩ 100,000元
⑪ 100,000元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0267號併辦意旨書。 2.李宜珊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952號影卷〈下稱偵2952影卷〉第19至23頁)。 3.李宜珊報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52影卷第7至17頁)。 4.李宜珊手機內之台幣轉帳畫面截圖(偵2952影卷第25至31頁)。 5.李宜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偵2952影卷第33至86頁)。 6.被告陳麒方之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業務資料明細(偵2952影卷第103至104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詹鈞惠瀏覽訊息後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詹鈞惠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詹鈞惠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2.詹鈞惠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6023號卷〈下稱偵6023卷〉第4頁正反面)。 3.詹鈞惠報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023卷第11頁正面、13頁正面、14至15頁)。 4.詹鈞惠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023卷第6至10頁)。 5.詹鈞惠網路銀行台幣單筆轉帳截圖(偵6023卷第10頁正右上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6023卷第53頁反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底在社群網站認識許雅玲,向許雅玲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許雅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3日 17時48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6時24分許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6時25分,應予更正。】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1。 2.許雅玲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25至28頁反面)。 3.許雅玲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8頁正反面)。 4.許雅玲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訊息截圖》(偵45543卷第98頁反面至101頁)。 5.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反面、44頁反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8月4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廣告訊息,錢佩玉瀏覽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錢佩玉佯稱投資豪也娛樂城獲利云云,致錢佩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3日 14時58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7時51分許 ③ 110年8月14日 18時 4分許 ④ 110年8月14日 18時 4分許 | ① 30,000元
② 20,000元
③ 3,918元
④ 19,985元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7。 2.錢佩玉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6至17頁反面)。 3.錢佩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2頁)。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3紙(偵45543卷第76頁)。 5.錢佩玉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5543卷第76頁反面至77頁)。 6.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資訊截圖、錢佩玉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77頁反面至78頁)。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1頁反面、45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熊子萱瀏覽訊息後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熊子萱佯稱投資本金操作程式獲利云云,致熊子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3日 15時 4分許 ② 110年8月13日 15時 4分許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2.熊子萱之警詢陳述(偵6023卷第16頁正反面)。 3.熊子萱報案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023卷第20頁正面、22頁正面、28至29頁反面)。 4.熊子萱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快速網賺關鍵」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6023卷第22頁面至25頁)。 5.熊子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截圖(偵6023卷第27頁)。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6023卷第56頁正面)。 |
| | 何宜蓁於110年8月13日10時許,上網瀏覽投資訊息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何宜蓁佯稱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何宜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3。 2.何宜蓁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30頁正反面)。 3.何宜蓁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8頁正反面)。 4.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何宜蓁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45543卷第104至105頁)。 5.何宜蓁網路銀行之存款當日交易明細查詢及轉帳簡訊截圖(偵45543卷第106頁)。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7日在社群網站認識楊萬玄,向楊萬玄佯稱投資獲利云云,致楊萬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2.楊萬玄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33至34頁)。 3.楊萬玄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30頁正反面)。 4.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聯絡人畫面截圖、「傳奇彩票」金融網站畫面截圖(偵45543卷第112頁正反面)。 5.楊萬玄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113至118頁)。 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45543卷第118頁右下圖)。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正面)。 |
| | 鄒宜錩於110年8月間某日上網瀏覽投資網站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鄒宜錩佯稱: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鄒宜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4。 2.鄒宜錩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31至32頁)。 3.鄒宜錩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9頁正反面)。 4.鄒宜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107至108頁)。 5.鄒宜錩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109至110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反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3日18時許,以LINE帳號「MR.蕭」向陳瑋鴻佯稱投資澳拓博弈平台獲利云云,致陳瑋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3日 18時16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6時 1分許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2.陳瑋鴻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5頁正反面)。 3.陳瑋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1頁正反面)。 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陳瑋鴻手機上之交易結果、台幣活存明細截圖(偵45543卷第73至74頁正面)。 5.陳瑋鴻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75頁正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反面、44頁反面)。 |
| | 吳岱杰於110年8月初在社群網站臉書瀏覽網址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吳岱杰佯稱註冊娛樂城網站代為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吳岱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3日 18時18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8時42分許 ③ 110年8月14日 18時54分許 | ① 30,000元
② 6,000元
③ 6,000元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6。 2.吳岱杰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35至136頁)。 3.吳岱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60頁正反面)。 4.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3張(偵45543卷第137頁)。 5.吳岱杰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5543卷第138至140頁)。 6.吳岱杰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轉出或提領之不明款項之交易紀錄及吳岱杰網路銀行入帳提醒通知列表截圖(偵45543卷第155至158頁)。 7.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不限平台搬金計畫」聯絡人畫面截圖(偵45543卷第156頁左下圖)。 8.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2頁反面、45頁反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網路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廖奕婷於110年8月8日15時許瀏覽後,點選加入廣告上之通訊軟體LINE「簡單方便日收無限」社群,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向其佯稱:可於「OTP澳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廖奕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2.廖奕婷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1736號卷〈下稱偵21736卷〉第6頁正反面)。 3.廖奕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1736卷第9頁正反面、13頁正反面、19頁正反面)。 4.廖奕婷手機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偵21736卷第10頁反面)。 5.廖奕婷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澳拓」投資平台登入畫面截圖(偵21736卷第11至12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1736卷第18頁反面)。 |
| | 羅岱詩於110年8月間某日上網瀏覽網址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羅岱詩佯稱投資澳拓博弈平台獲利云云,致羅岱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3日 21時54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19時26分許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8。 2.羅岱詩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8至19頁)。 3.羅岱詩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3頁正反面)。 4.羅岱詩手機上之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偵45543卷第79頁正面)。 5.羅岱詩瀏覽之廣告畫面截圖、其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79頁反面至80頁正面)。 6.羅岱詩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45543卷第80頁反面)。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3頁反面、45頁反面)。 |
| | 陳鈺涵於110年8月間某日上網瀏覽投資廣告訊息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陳鈺涵佯稱投資操作獲利云云,致陳鈺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9。 2.陳鈺涵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20至21頁反面)。 3.陳鈺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4頁)。 4.陳鈺涵手機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內容截圖(偵45543卷第81頁正面右下圖)。 5.詐騙集團使用之網站畫面截圖(偵45543卷第81反至83頁正面)。 6.陳鈺涵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83頁反面至87頁)。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3頁反面)。 |
| | 田祐寧於110年8月8日23時許,上網瀏覽工作廣告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田祐寧佯稱註冊加入可操作獲利云云,致田祐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0。 2.田祐寧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22至23頁)。 3.田祐寧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5頁)。 4.田祐寧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5543卷第88至96頁)。 5.田祐寧之網路銀行交易結果截圖(偵45543卷第96頁反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3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30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昕NI」加入王羚甄好友,並佯稱可操作快速權證獲利云云,致王羚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57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王羚甄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3574號影卷〈下稱偵23574影卷〉第19至24頁)。 3.王羚甄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574影卷第17至18、27至29頁反面)。 4.王羚甄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23574影卷第30至40頁反面)。 5.王羚甄手機之交易結果截圖(偵23574影卷第42頁反面下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23574影卷第58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間在社群軟體IG聯繫曾勝裕,向曾勝裕佯稱註冊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曾勝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8。 2.曾勝裕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20137號卷〈下稱偵20137卷〉第4至5頁反面)。 3.曾勝裕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137卷第17、19至21、30、31頁)。 4.曾勝裕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偵20137卷第23頁反面)。 5.曾勝裕使用之郵局、臺灣銀行、瑞興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20137卷第25至27頁)。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20137卷第8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間,透過網路及通訊軟體LINE與郭芳均取得聯繫後,向郭芳均佯稱:可至「投資網站」及「ECDH」網站登錄帳號,並依指示匯款參與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郭芳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27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郭芳均之警詢陳述(110年度偵字第46739號卷〈下稱偵46739卷〉第4頁正反面)。 3.郭芳均報案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6739卷第6至7、9頁正反面、20至22頁)。 3.郭芳均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ECDH」投資網站登入畫面截圖(偵46739卷第23至24頁)。 4.郭芳均之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偵46739卷第25頁正反面)。 5.郭芳均手機轉帳結果截圖(偵46739卷第26頁下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6739卷第52頁)。 |
| | 侯江蓉於110年8月14日18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瀏覽網址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侯江蓉佯稱投資貨幣獲利云云,致侯江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7。 2.侯江蓉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181至182頁反面)。 3.侯江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5543卷第184至185、187、191至192頁)。 4.侯江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照片、網路銀行交易結果、轉帳通之簡訊照片(偵45543卷第190頁)。 5.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6頁正面)。 |
| | 林姿吟於110年8月14日20時42分許,在社群網站臉書瀏覽網址後並加入LINE與之聯繫,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林姿吟佯稱註冊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姿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2。 2.林姿吟之警詢陳述(偵45543卷第29頁正反面)。 3.林姿吟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5543卷第127頁正反面)。 4.林姿吟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兼職廣告、「ECDH」投資平台畫面照片、林姿吟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偵45543卷第102至103頁)。 5.林姿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偵45543卷第102頁正面中圖)。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45543卷第46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08年8月7日在社群網站IG認識陳啟盛,雙方加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向陳啟盛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啟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① 110年8月14日 22時32分許 ② 110年8月14日 22時33分許 ③ 110年8月14日 22時34分許 | ① 50,000元
② 50,000元
③ 30,000元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1736、324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2.陳啟盛之警詢陳述(偵6023卷第30至31頁反面)。 3.陳啟盛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023卷第41頁正面、43頁正面、44至45頁反面)。 4.陳啟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6023卷第34至40頁反面)。 5.陳啟盛網路銀行轉帳交結果截圖、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6023卷第38頁正面)。 6.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偵6023卷第60頁正面)。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初,先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李哲」結識辛呈祐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YiYi」、「劉哥」、「日盛客服中心」等名義對其佯稱:可以跟著投資老師之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辛呈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轉入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3日13時10分許,透過網路轉帳方式,將上開金額再轉至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54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辛呈祐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45453號卷〈下稱偵45453卷〉第31至33頁)。 3.辛呈祐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5453卷第35、49、51、55、57頁)。 4.辛呈祐之郵局及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5453卷第75、77頁)。 5.辛呈祐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45453卷第81至95頁)。 6.郵政跨行款申請書照片(偵45453卷第87頁右下圖)。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45453卷第108頁)。 8.被告陳麒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45453卷第151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社群軟體IG及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職缺廣告,謝智芮分別於110年7月24日13時40分許及同年8月5日晚上某時許瀏覽後,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bee」、「芯」、「凱宥」等名義與謝智芮聯繫,騙稱:可在「幣托」、「日鑫」等網站,自行操作或請老師代操投資獲利,於繳交認證金後,即可出金云云,致謝智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或無褶存款之方式,分別轉入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右列①)及中信銀行帳戶(右列②)內。 | ① 110年8月12日 21時 9分許 (華南帳戶) ② 110年8月12日 21時42分許 (中信帳戶) | | 1.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3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謝智芮之警詢陳述(111年度偵字第19375號影卷〈下稱偵19375影卷〉第113至131頁)。 3.謝智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9375影卷第139至140、147、149、165至175頁)。 4.謝智芮之存摺內頁影本(偵19375影卷第183頁)。 5.謝智芮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偵19375影卷第199至214頁)。 6.被告陳麒方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19375影卷第265頁)。 7.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9375影卷第319頁)。 |
| |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12日某時許,使用社群軟體IG暱稱「amber.77(梓妍)」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Dcup_167」,向趙厚遠佯稱:可加入網址「www.bitvovo.website/center」投資網站及LINE投資社群「Joehaha1 已申請」,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趙厚遠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入被告申辦之華南銀行帳戶內。 | | | 1.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8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趙厚遠之警詢陳述(112年度偵字第8803號卷〈下稱8803卷〉第5至6頁反面)。 3.趙厚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8803卷第25、26頁)。 4.被告陳麒方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偵8803卷第23頁反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