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562號,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129、3733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78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李文滄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
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
犯行明確,經比較新舊法律,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論處上訴人販賣
第一級毒品(計9罪)、販賣
第二級毒品(計2罪)及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載敘其調查、取捨
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
心證理由。
上訴意旨僅泛稱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