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836號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926號,
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124號、110年度偵字第55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程式,
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呂婷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提起上訴。其
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收受第二審判決書詳閱後,實為不服,遂於法定期限內聲明上訴等語。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至其另稱上訴理由後補
一節,於本院未判決前亦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