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032號
周春貴
上列
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702號,
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4、3411、34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已逾上述
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上訴人楊憲忠、周春貴因共同製造
第三級毒品未遂案件,不服原審駁回其等均明示僅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在第二審上訴之判決,而分別於民國112年5月2日、同年4月28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俱未敘述理由,僅泛稱不服原判決而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云云,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皆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