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非字第34號
被 告 吳界明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11年8月18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11年度交訴字第53號,
起訴案
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71、180號),認為違
主 文
理 由
壹、非常
上訴理由稱:「一、
按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短期
自由刑得
易科罰金之要件,必其所犯為
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
宣告者,始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次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
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
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同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等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其刑,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
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語。故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死罪,最重本刑已超過5年,並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仍不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自不得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查本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已認定被告吳界明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死罪。因該罪法定最重本刑已超過5年之有期徒刑,縱被告吳界明受『處有期徒刑6月』之宣告,仍核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不合,自不得論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判決不察,依據刑法第41條第1段前段規定,
諭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節,
揆諸前揭說明,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貳、本院按:
非常上訴
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
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必原判決不利於被告,經另行判決或撤銷後由
原審法院更為審判者,其效力始及於被告。此與通常上訴程序旨在糾正
錯誤之違法判決,使臻合法妥適,其目的係針對個案為救濟者不同。兩者之間應有明確之區隔。且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對於非常上訴係採便宜主義,規定「得」提起,非「應」提起。故是否提起,自應依據非常上訴制度之本旨,衡酌
人權之保障、判決違法之情形,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而為正當合理之考量。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亦即
縱有在
通常程序得上訴於第三審之
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並非均得提起非常上訴。所謂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係指涉及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而言。詳言之,即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或對
法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者,始克相當。倘該違背法令情形,尚非不利於被告,且實務上並無爭議者,對於法律見解並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爭議,即不屬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之範圍,尚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關於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應加重其刑之規定,性質上為刑法分則之加重。因此,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後,因法定刑已經更易,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仍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不符,而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向無疑義。本件原確定判決以被告吳界明於民國110年8月21日,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依前述說明,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確定判決於主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固屬違背法令,但尚非不利於被告,且於法律見解之統一,欠缺原則上之重要性,客觀上難認有給予非常救濟之必要性。應認本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6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王麗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