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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原交易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雄明知飲用酒類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自民國112年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止,在臺東縣○○鎮○○里0鄰○○0○0號住所處飲用酒類後,於同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途經同鎮月眉里中和11號前,因安全帽帶未扣且面色泛紅而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31毫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應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27號提起公訴,並於112年4月7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112年5月1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依照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