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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召諺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1 年度偵字第1438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4389 號、 101 年度偵字第14390 號、101 年度偵字第15821 號、101 年度 偵字第21823 號、102 年度偵字第66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020 號、102 年度偵字第1443號、102 年度偵字第1450號、102 年度 偵字第4235號、102 年度偵字第4236號、102 年度偵字第4237號 、102 年度偵字第4239號、102 年度偵字第17353 號、102 年度 偵字第173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許召諺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東義、邱瑞盛、廖健和、陳仕達、劉純羽 等人,均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級別證者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共同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 公然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16日前某日,由廖健和 僱用陳仕達、劉純羽等人為店員,在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 制為桃園市○○區○○○路○○號不特定人得進出之鑫旺超商 ,擺放「小瑪莉(彩金大聯盟)2 台、彈珠檯2 台、滿天星 7PK1台」電子遊戲機5 台賭博財物,其方式為直接以10元硬 幣投入機台,依比例開分,如押中可依押注與賠率取得分數 ,再以原比例由上開機台之退幣口退出現金,如未押中,賭 金歸由廖健和及陳東義等人依上開比例分配。於101 年7 月16日上午7 時0 分,賭客許召諺、邱芃雁前往上址賭博 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小瑪莉(彩金大聯盟)2 台、 彈珠檯2 台、滿天星7PK 1 台(含IC板)及賭資1000元,因 認許召諺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 條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許召諺因涉嫌賭博案件,經檢察 官於102 年8 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2 年11月29日 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見本院102 年度原矚重訴字 卷一第3 頁)為憑,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之10 7 年6 月1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政佑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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