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鉦哲(原名簡永安)
選任辯護人 劉冠頤
律師
李政叡律師
李銘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32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4066 號)
暨追加
起訴(
105 年度偵字第6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各如
起訴書(附件一)、
追加起訴書(附件二
)
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簡鉦哲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含追加起訴)後,
已於民國109 年8 月30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附卷
可稽,爰依上
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移送
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181號)關
於被告簡鉦哲部分,因其死亡而為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如上
,是就該等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為審理,應退回檢
察官另行依法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附件一:起訴書。
附件二:追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