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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原矚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鉦哲(原名簡永安) 選任辯護人 劉冠頤律師       李政叡律師       李銘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32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4066 號)追加起訴( 105 年度偵字第6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各如起訴書(附件一)、追加起訴書(附件二 )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簡鉦哲在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含追加起訴)後, 已於民國109 年8 月30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稽,爰依上 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6181號)關 於被告簡鉦哲部分,因其死亡而為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如上 ,是就該等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為審理,應退回檢 察官另行依法辦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附件一:起訴書。 附件二:追加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