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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易字第 18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8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碧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3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碧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壹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基於詐欺之犯意」補充更正為「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
 ㈡起訴書「附表一」補充更正如「附表三」。
 ㈢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林冠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被告許碧芝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碧芝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先後對告訴人林冠勛為23次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之時空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自應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論處。
  ㈡爰審酌被告固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然其為貪圖不勞而獲之利益,竟利用婚男子欲尋求穩定交往關係及進入婚姻之企盼,以愛情為餌,並佯以各種理由博取告訴人之同情進而詐取財物,其所為非但破壞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亦有違道德倫理;復衡告訴人受騙之金額甚鉅,而被告自事發後今約3年,僅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元(詳本院卷第84頁),又被告雖數次表態欲還錢予告訴人,卻口惠而實不至,顯然態度消極,惡性非輕;並考量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現兼職臨時保母,主要照顧自己的小孩(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367號卷第9頁、本院卷第184頁);斟酌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及公訴人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詳本院卷第170頁、第18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對告訴人施行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因而獲有不法利益共計141萬1,030元,扣除被告已償還予告訴人之金額15萬元(詳上述),其尚有126萬1,030元之不法所得,因未扣案,亦無發還予告訴人,自應依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三
編號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交易方式
受騙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108年2月25
向林冠勛謊稱:需支付車禍理賠金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提領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後,以自動櫃員機存款至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含手續費15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各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17-25)
2
108年4月21日
向林冠勛謊稱:因奶奶住院需繳醫藥費、第二期學貸、電話費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123-125) 
3
108年6月19日
向林冠勛謊稱:因妹妹流產,家人請她幫忙代墊中藥費用,加上自己是僑生,學貸費用很高,與奶奶討論後先繳半年,共6萬學貸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143-149) 
4
108年6月20日
向林冠勛謊稱:因妹妹流產,家人請她幫忙代墊中藥費用,加上自己是僑生,學貸費用很高,與奶奶討論後先繳半年,共6萬學貸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143-149) 
5
108年6月26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中藥費用,家人長年旅居國外,請她先負擔3萬8,888元之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⑴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自郵局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1萬元存入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匯款1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萬元,共4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151、P155) 
6
108年7月6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中藥尾款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153、P157) 
7
108年8月29日
向林冠勛謊稱:提前回台辦理妹妹健保、身分證、機票、行李費用,因為妹妹得乳癌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先自其第一銀行帳戶提款6萬元後,⑴存款2萬元至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自該郵局帳戶匯款2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存款4萬元至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自該中國信託帳戶匯款3萬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2萬元,計5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257-287)
8
108年9月19日
向林冠勛謊稱:因奶奶跌倒加上先前轉入之本人卡片忘記帶在身上,需轉給看護人力仲介公司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1萬元,計4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中華郵政WebATM交易明細各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315-325) 
9
108年9月27日
向林冠勛謊稱:負責帶回妹妹、媽媽、外甥、自己一起接回台灣住,妹妹接受乳癌治療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匯款至陳子翔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3,030元(含手續費3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327-351、P341、P355) 
10
108年10月4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治療乳癌第一針需3萬2,000元,因需負擔家中開銷,借6,000元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000元、1萬元、6,000元,計3萬8,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363-367)

11
108年10月5日
向林冠勛謊稱:需支付保險、水電費需要借款5千元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369-371) 
12
108年10月5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看護需支付人力仲介公司費用2期5萬元,及個人生活費、家中開銷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存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5,000元(含手續費15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373-377)
13
108年10月9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治療乳癌打第一針無效,需再打一針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383-395)
⑶5段錄音檔
14
108年10月17日
向林冠勛謊稱:奶奶心臟支架與更換心臟電池手術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397、P407) 
15
108年10月20日
向林冠勛謊稱:奶奶住院相關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3萬元、2萬元,計7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 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399-401、P409)
16
108年10月28日
向林冠勛謊稱:聘請妹妹住院看護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419-423)
17
108年10月29日
向林冠勛謊稱:聘請妹妹住院看護與醫藥費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3萬元,計6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425-429)
⑶1段錄音檔
18
108年10月30日
向林冠勛謊稱:聘請妹妹住院看護與醫藥費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3萬元,計4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425-427)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桃園地檢109他1150號卷,P6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429)
19
108年11月5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乳癌打第三針治療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5萬元,計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2紙(桃園地檢109他1150號卷,P433-435、P443上方2紙)
20
108年11月18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乳癌惡化,需動手術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臨櫃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447、P457) 
21
108年11月29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手術需打針治療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臨櫃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477-481)
⑶1段錄音檔
22
108年12月4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加護病房需先付病房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臨櫃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桃園地檢109偵14367號卷,P483-493) 
23
108年12月26日
向林冠勛謊稱:回國前,妹妹狀況不好,病危需要開刀費用,急需25萬元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現金交付
25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紙、告訴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提領第一銀行帳戶1萬元、郵局帳戶6萬、2萬8,000元及現金2,000元,向朋友借款15萬元)
合計
141萬1,030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4367號
  被   告 許碧芝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碧芝因缺錢花用,竟思利用單身男性亟盼覓得女性伴侶之感情上弱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向林冠勛要求付款支應,使林冠勛為維持不存在之男女朋友關係而陷於錯誤,陸續應許碧芝之要求給付款項共新臺幣(下同)141萬1,030元供花用。
二、案經林冠勛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碧芝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⑴供述於108年2月間,發生車禍後,因其朋友無照故未報警之事實。
⑵供述係前男友媽媽生病,向告訴人謊稱係奶奶生病、心臟須裝支架費用之事實。
⑶供述其妹妹身體很健康、未生病,其在LINE裡面提到妹妹流產、要看護費、醫藥費、乳癌、手術費、病危等均係騙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林冠勛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結)證述
證明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被告以附表一所示理由詐騙,而轉帳至被告指定之金融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資料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被告有以附表一詐騙方法,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付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復按學理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多次之數行為,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但因係於同一時、地,或甚為密接時、地之作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健全通念,咸認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將之視為一個行為較為合理,使各舉動構成一單一之犯罪行為,給予一個法律上之評價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犯上開23次罪嫌間,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時、地所為,並持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詐騙手法亦大致相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請論以一罪。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詐得如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款項141萬1,030元,雖未據扣案,惟係被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且除於109年3月2日前償還11餘萬元外,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之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惟觀諸告訴人提供之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付款用途有包括支付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刷卡費用、治裝費、飾品、其與家人保險費、交通費、律師費、借款利息本金、工作預備金、中藥費用及被告向告訴人借款周轉,是告訴人係基於與被告相識情誼及此間之信賴關係,始出借款項及餽贈禮品,實難認有何因被告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之情;又資金貸予他人必然存在無法收回之風險,故借款者於出借款項前莫不自行評估資金風險,此一般資金貸予者應有之認識,從而本件尚不能僅以事後被未返還借款,即倒果為因,據以推論被告自始即有施用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之情,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提起公訴部分係出於同一犯意,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弘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潔茹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交易方式
受騙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108年2月25
向林冠勛謊稱:需支付車禍理賠金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提領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後,以自動櫃員機存款至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
2
108年4月21日
向林冠勛謊稱:因奶奶住院需繳醫藥費、第二期學貸、電話費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3
108年6月19日
向林冠勛謊稱:因妹妹流產,家人請她幫忙代墊中藥費用,加上自己是僑生,學貸費用很高,與奶奶討論後先繳半年,共6萬學貸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
108年6月20日
向林冠勛謊稱:因妹妹流產,家人請她幫忙代墊中藥費用,加上自己是僑生,學貸費用很高,與奶奶討論後先繳半年,共6萬學貸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王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
108年6月26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中藥費用,家人長年旅居國外,請她先負擔3萬8,888元之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1萬元,共4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6
108年7月6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中藥費用,家人長年旅居國外,請她先負擔7萬7,776元(3萬8,888元X2)之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8,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7
108年8月29日
向林冠勛謊稱:提前回台辦理妹妹健保、身分證、機票、行李費用,因為妹妹得乳癌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2萬元,計5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8
108年9月19日
向林冠勛謊稱:因奶奶跌倒加上先前轉入之本人卡片忘記帶在身上,需轉給看護人力仲介公司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1萬元,計4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中華郵政WebATM交易明細
9
108年9月27日
向林冠勛謊稱:負責帶回妹妹、媽媽、外甥、自己一起接回台灣住,妹妹接受乳癌治療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匯款至陳子翔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3,03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10
108年10月4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治療乳癌第一針需3萬2,000元,因需負擔家中開銷,借6,000元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2,000元、1萬元、6,000元,計3萬8,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1紙
11
108年10月5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看護需支付人力仲介公司費用2期5萬元,及個人生活費、家中開銷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1紙
12
108年10月5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看護需支付人力仲介公司費用2期5萬元,及個人生活費、家中開銷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存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13
108年10月9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治療乳癌打第一針無效,需再打一針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⑶5段錄音檔
14
108年10月17日
向林冠勛謊稱:奶奶心臟支架與更換心臟電池手術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5
108年10月20日
向林冠勛謊稱:奶奶住院相關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3萬元、2萬元,計7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
16
108年10月28日
向林冠勛謊稱:聘請妹妹住院看護與奶奶住家看護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
17
108年10月29日
向林冠勛謊稱:聘請妹妹住院看護與奶奶住家看護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3萬元,計6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⑶1段錄音檔
18
108年10月30日
向林冠勛謊稱:聘請妹妹住院看護與奶奶住家看護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3萬元,計4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9
108年11月5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乳癌打第三針治療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林冠勛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5萬元,計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2紙
20
108年11月18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乳癌惡化,需動手術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臨櫃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1
108年11月29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手術需打針治療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臨櫃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⑶1段錄音檔
22
108年12月4日
向林冠勛謊稱:妹妹加護病房需先付病房費用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臨櫃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3
108年12月26日
向林冠勛謊稱:回國前,妹妹狀況不好,病危需要開刀費用,急需25萬元云云,使林冠勛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現金交付
25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紙、告訴人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提領第一銀行帳戶1萬元、郵局帳戶6萬、2萬8,000元及現金2,000元,向朋友借款15萬元)
合計
141萬1,030元

附表二:
編號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交易方式
受騙金額
(新臺幣)
證據資料
1
108年3月2日
向告訴人謊稱:學貸、卡費、電話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提領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後,以自動櫃員機存款至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2
108年3月5日
向告訴人謊稱:住在渴望園區雇主提供宿舍,需要日常生活用品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刷卡付費
1,259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台灣大創百貨(股)公司桃園中正分公司店子發票證明聯、台新銀行持卡人存根
3
108年3月5日
被告謊稱:住在渴望園區雇主提供宿舍需要日常生活用品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刷卡付費
1萬582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POYA寶雅店子發票證明聯
4
108年3月5日
向告訴人謊稱:基於工作需要渴望園區之工作服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刷卡付費
5,394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告訴人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5
108年3月7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工作需要多買一些衣服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門市付費
5,3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6
108年3月11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向告訴人訛稱其工作場所沒有她喜歡吃的東西,要求告訴人購買星巴克蛋糕、鬆餅、饅頭、金沙等物
現金支付
51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家樂福電子發票證明聯、STARBUCKS電子發票證明聯
7
108年3月12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向告訴人要求購買衣服
門市付費
7,863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8
108年3月12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向告訴人要求購買戒指、耳環
門市付費
9,38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
9
108年3月13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向告訴人訛稱其工作場所沒有她喜歡吃的東西,要求告訴人購買水果、星巴克蛋糕、飲品等物
以現金門市付費
62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STARBUCKS電子發票證明聯
10
108年3月14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要求告訴人購買渴望園區的衣服
刷卡付費
4,653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收銀機統一發票、台新銀行持卡人存根
11
108年3月14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向告訴人訛稱其工作場所沒有她喜歡吃的東西,要求告訴人購買保健食品
刷卡付費
7,612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POYA寶雅店子發票證明聯、玉山銀行刷卡存根聯
12
108年3月16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要求告訴人購買體重計
現金
100元
LINE對話紀錄
13
108年3月18日
向告訴人謊稱:積蓄遭前男友騙光,沒有錢過生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現金交付
2,000元
LINE對話紀錄
14
108年3月17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自己一人在台灣生活、在外地工地,需負責奶奶生活一切開銷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以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
15
108年3月17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自己一人在台灣生活、在外地工地,需負責奶奶生活一切開銷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1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6
108年3月18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向告訴人訛稱其工作場所沒有她喜歡吃的東西,要求告訴人購買全聯麥片、零食等物
現金付款
1,539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客戶收據1紙、全聯福利中心店子發票證明聯2紙
17
108年3月20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向告訴人訛稱其工作場所沒有她喜歡吃的東西,要求告訴人購買早餐粥、壽司等物
現金付款
135元
LINE對話紀錄
18
108年3月21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要求告訴人購買渴望園區工作上需要的印章
現金付款
70元
LINE對話紀錄
19
108年5月15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要求告訴人購買蘋果、葡萄
現金付款
500元
LINE對話紀錄
20
108年6月10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身上沒有錢,學貸電話一直催繳,要繳交兩期學貸及電話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21
108年6月13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身上沒有錢,學貸電話一直催繳,要繳交兩期學貸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22
108年7月19日、108年7月20日
向告訴人謊稱:為終止委託討債朋友向廖姓前男友追債本票60萬元,需支付4萬元之處理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2萬元,計4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23
108年7月21日
向告訴人謊稱:為終止委託討債朋友向廖姓前男友追債本票60萬元需支付4萬元之處理費、2萬元是給付給討債小弟8個人處理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24
108年7月26日
向告訴人謊稱:人在國外的奶奶打電話給被告,中元節需要到彰化祭拜6月過世的爺爺奶奶祭祖、生活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⑴LINE對話紀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25
108年7月30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家人建議請律師討回被廖姓前男友欠之60萬本票,需要花律師費共6萬元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26
108年7月31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家人建議請律師討回被廖姓前男友欠之60萬本票,需要花律師費共6萬元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27
108年8月7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要求告訴人購買情人節珍珠粉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28
108年8月7日
被告隱瞞與廖姓男友交往及同居之事實,卻佯裝與告訴人交往做情侶,要求告訴人購買情人節加購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29
108年8月9日
向告訴人謊稱:人在國外,奶奶打電話要生活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0
108年8月10日
向告訴人謊稱:人在國外,奶奶要繳交健保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1
108年8月11日
向告訴人謊稱:前借高利貸支付奶奶與個人生活費、保險、學貸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2
108年8月12日
向告訴人謊稱:前借高利貸支付奶奶與個人生活費、保險、學貸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3
108年8月17日
向告訴人謊稱:奶奶打電話說想中秋節之前前往彰化祭拜爺爺,需要錢交通費、供品、金紙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34
108年8月19日
向告訴人謊稱:繳交學貸最後一期費用為2個月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35
108年9月2日
向告訴人謊稱:回台支付家中生活費、管理費、水電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5萬元,計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2紙
36
108年9月8日
向告訴人謊稱:回馬來西亞機票、電話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5萬元,計10萬元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2紙
37
108年10月1日
向告訴人謊稱:匯款國內機票過程匯錯帳號,匯成看護仲介帳號,因仲介長年在印尼聯絡不上,此筆作為下期看護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2,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
38
108年10月1日
向告訴人謊稱:忘記從古晉(馬來西亞婆羅洲)機場到吉隆坡國內機票費用,請告訴人匯給旅行社人員處理機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陳子翔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2,000元,計3萬2,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
39
108年10月8
向告訴人謊稱:家中漏水請水電公司修補天花板漏水處,支付水電公司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李榮斌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0
108年10月22日
向告訴人謊稱:身上錢全部支付奶奶醫藥費,剩幾百元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及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1
108年10月25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擔任汽車銷售業務,幫公司墊付修車款項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
42
108年11月7日
向告訴人謊稱:11月家中開銷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由告訴人同事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5萬元,計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2紙
43
108年11月8日
向告訴人謊稱:11月家中開銷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臨櫃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44
108年11月20日
向告訴人謊稱:需繳付意外保險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51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5
108年11月21日
向告訴人謊稱:需繳付儲蓄保險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71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6
108年11月22日
向告訴人謊稱:需繳付醫療保險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459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7
108年11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需繳付家人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44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8
108年11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需繳付家人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26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49
108年11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需繳付家人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4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0
108年11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需繳付家人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0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1
108年11月25
向告訴人謊稱:奶奶動心臟支架手術回診與給付保險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在桃園市東勇北路統一超商交付現金
10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自動櫃員機2紙
52
108年12月12日
向告訴人謊稱:生理調理人在國外,請店家配藥寄至馬來西亞之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2,46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3
108年12月12日
向告訴人謊稱:生理調理人在國外,請店家配藥寄至馬來西亞之空運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89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4
108年12月12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母親想讓燜燜小孩成長期間接受正常教育,需負擔托兒之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臨櫃匯款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55
108年12月17日
向告訴人謊稱:人在馬來西亞中介公司,奶奶需要看護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郵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1,971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1紙
56
108年12月17日
向告訴人謊稱:因12月初陪同母親處理銀行事務,在馬來西亞交通費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7
108年12月18日
向告訴人謊稱:妹妹的律師要協助處理外甥監護權,需辦理電話預付卡,聯絡其母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現金支付
500元
LINE對話紀錄

58
108年12月22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31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59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37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60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958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61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516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62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274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63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813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64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886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65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764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66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860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第一銀行轉帳成功通知
67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第一銀行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68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68
108年12月23日
向告訴人謊稱:其與家人須支付醫療、意外、儲蓄保險等費用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
告訴人自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38元
⑴LINE對話紀錄
⑵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