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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1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089號、110年度偵字第17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馮竣嗣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馮竣嗣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另稱甲氧麻黃酮,俗稱「喵喵」)、「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2-溴-4甲基苯丙酮」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及第四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製造及非法運輸,且「2-溴-4甲基苯丙酮」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授權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馮竣嗣於民國109年6月間透過許西彬(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偵字44123號為起訴處分)認識綽號「JJ」之王世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偵字4412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為製造毒品咖啡包以獲取暴利,約定由王世杰負責出資予馮竣嗣向大陸地區化學藥品廠商(下稱大陸廠商)購買及進口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原料,馮竣嗣亦有出資並負責取得毒品先驅原料後製造成毒品。上開謀議既定,馮竣嗣即使用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I PAD 1台與使用通訊軟體帳號「JJwang30000000oud.com」之王世杰聯繫製造毒品及運輸毒品先驅原料等事宜,並以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行動電話3支、筆記型電腦2台查詢製造毒品所需之原料及流程,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馮竣嗣與王世杰共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由馮竣嗣於109年8月間與大陸廠商接洽進口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然因大陸廠商不願出貨,馮竣嗣遂改進口當時尚未納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但可用來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2-碘-4-甲基苯丙酮」625公斤(2-碘-甲基苯丙酮及其異構物於110年7月14日始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附表四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移送書及馮竣嗣於偵查所稱之α-甲基苯丙酮),嗣該批625公斤「2-碘-4-甲基苯丙酮」於109年8月10日輸入臺灣,並送抵桃園市○○區○○路000號不知情之榮輝交通公司(下稱榮輝公司)後,馮竣嗣即自行駕車至榮輝公司領貨,並依王世杰指示將裝有「2-碘-4-甲基苯丙酮」625公斤之車輛停放在彰化縣○○路0段000號附近路邊,再由王世杰指派之人將該車輛開走。嗣王世杰於109年8月10日至同年9月3日間之某日,至馮竣嗣位於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住處(下稱五常街住處),將附表二編號8、9所示之「2-碘-4-甲基苯丙酮粉末(毛重:15公斤)」、「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淨重:368.41公克、純度78.86%、純質淨重:290.53公克)」各1袋交予馮竣嗣,向馮竣嗣表示:「這個原料轉換率很差」、「成品品質也很差」等語,並要求馮竣嗣以「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或「2-碘-4-甲基苯丙酮」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馮竣嗣即備妥如附表二編號14至27所示之電子秤1台、攪拌棒4支、燒杯8個、玻璃漏斗3個、夾鏈袋1包、橡膠手套1盒、橡膠管1捆、小湯匙1袋、濾紙1盒、蒸餾器材1箱、吸食器1組、蘇打水1瓶,以及附表二編號28至32所示之丁酮溶液1瓶、乙酸乙酯1瓶、無水酒精(乙醇)1瓶、己烷溶液1瓶、丙酮溶液1瓶後,著手純化上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業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粉末4袋(①淨重12.69公克、純度84.16%、純質淨重10.68公克;②淨重1.91公克、純度81.79%、純質淨重1.56公克;③淨重6.56公克、純度84.62%、純質淨重5.55公克;④淨重8.24公克、純度78.21%、純質淨重6.44公克;①至④之淨重共29.4公克、純質淨重共24.23公克【即純度約82.41%】),而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電子秤亦因此沾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成分,並以「2-碘-4-甲基苯丙酮」製造出數量不詳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經將如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攪拌棒4支、燒杯1個內含之殘渣粉末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而既遂
㈡、馮竣嗣、王世杰因上開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並不順遂,欲再次製造「4-甲基甲基卡西酮」,復另共同基於運輸第四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接續犯意聯絡,由馮竣嗣以聯發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鄭詮,實際負責人為馮竣嗣)之名義,於109年8、9月間向大陸廠商訂購100公斤之「2-溴-4甲基苯丙酮」,其中50公斤、25公斤(共75公斤)已自大陸地區起運,於109年9月3日、9日非法運抵臺灣,並於109年9月11日、14日送至上址馮竣嗣指定之不知情之榮輝公司,再由馮竣嗣派遣不知情之司機蔡宗和駕車將前開「2-溴-4甲基苯丙酮」載送至不知情之馮竣嗣胞弟馮宣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0938號、110年度偵字第177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名義負責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永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流公司)內,馮竣嗣再將該批75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轉交王世杰指派前往領取之班孝全(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偵字4412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其後,最後1批25公斤之「2-溴-4甲基苯丙酮」(即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物)則以海運方式自大陸地區起運,於109年9月9日運抵臺北港,再由不知情之祥雲報關有限公司人員於同日以報單號碼AX00000000QP號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收貨人姓名:聯發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收貨人地址:桃園市○○區○○○000號【即榮輝公司地址】、收貨人電話:0000000000【即馮竣嗣持用之門號】)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辦理貨物進口通關,經基隆關人員於同年月11日在臺北港國際物流海運快遞專區,以人工查驗時發覺有異,經採樣檢驗確認該貨物為「2-溴-4甲基苯丙酮(毛重26,465公克,淨重:24,916公克,純質淨重:20,981.8公克)」,而予以扣押。嗣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為查得運輸前開包裹之行為人,由不知情之貨運人員將該批25公斤之「2-溴-4甲基苯丙酮」送抵榮輝公司,並於同年月21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科技園區之榮輝公司倉庫外,將前來領取上開包裹之馮竣嗣拘提到案,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搭載0000000000號Apple廠牌行動電話1支,復經馮竣嗣同意檢警人員至五常街住處、永流公司搜索扣得附表二編號2至32、36至39所示之物,再經馮竣嗣指示永流公司員工將如附表二編號40至54所示之物品載運至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並同意將之查扣,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被告馮竣嗣之辯護人業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陳明: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92頁);此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359至379頁),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前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其餘所依憑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述事實,據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警詢、偵訊、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訊問、本院準備程序訊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聲羈卷第26至27頁,偵29089號卷第19至29頁、第31、33頁、第43頁反面至117頁反面、第157頁反面、第177頁反面至179頁、第277頁反面至第283頁反面、第335頁、第337頁及反面、第361至365頁反面,偵聲卷第30頁,本院卷第68、180、325、383頁),核與證人蔡宗和於警詢時就其曾幫被告購買化學物、曾有4次駕車搭載被告至榮輝公司領取與109年9月21日所領取貨物外觀相同之貨物,於109年9月21日駕車搭載被告至榮輝公司位於桃園科技園區之倉庫領取貨物後遭警方逮捕之證述(見偵29089號卷第9頁反面、第11頁),以及證人即被告胞弟馮宣然於警詢及偵訊中就其曾幫被告購買化學器材,及將50公斤、25公斤、25公斤之貨物各於109年9月3日、9日、21日送抵榮輝公司之通知轉知被告,被告即指派蔡宗和或與其前往領取該等貨物之證述(見偵30938號卷第23至25頁、第29至31頁、第35頁、第83頁及反面)相符,並有被告於109年6月6日、7月6日及15日與大陸廠商洽談購買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偵29089號卷第343頁、第347至351頁)、被告於109年7月16日、21日將購買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之款項匯至大陸廠商指定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明細翻拍照片(見偵29089號卷第353至355頁)、被告與iMessage通訊軟體暱稱「JJ」之人自109年7月14日至109年9月19日間就製造毒品及運輸毒品先驅原料入境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214至243頁)、內政部警政署以數位鑑定方式還原被告於109年7月14日起至109年9月21日間與使用iMessage通訊軟體帳號「JJwang30000000oud.com」之人就製造毒品及運輸毒品先驅原料入境之對話內容(見偵29089號卷第295至311頁)、被告之行動電話備忘錄於109年9月9日記載甲氧麻黃酮(即4-甲基甲基卡西酮)製程之翻拍照片(見偵29089號卷第45頁)、Line通訊軟體暱稱「彭子恩」向馮宣然告以上開貨物已送抵榮輝公司後,馮宣然再向被告告知貨物已送抵與確認欲購買之化學器材,以及馮宣然向Line通訊軟體暱稱「周方偉」詢問化學藥品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偵30938號卷第41至51頁)、報單號碼AX00000000QP號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見偵29089號卷第41頁)、報單號碼AX00000000QP號之貨物外觀照片(見偵29089號卷第109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見偵29089號卷第39頁)、前開貨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檢出含有「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之鑑定報告(見偵29089號卷第43頁)、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9089號卷第49至53頁、第59至63頁、第67至73頁、第75至79頁、第83至85頁、第87至91頁、第95至97頁)等證在卷可佐。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9所示之物可稽,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3、14至17、33所示之物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附表二編號9至13、14、17所示之粉末5袋、電子秤1台、燒杯1個內含之粉末殘渣均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成分,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攪拌棒4支、燒杯1個內含之粉末殘渣亦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與「愷他命」之成分,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粉末則檢出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1至143頁)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其著手,當自為該特定目的,而於原、物料施加人工之際,即已開始。且由原、物料製造成毒品之成品,固有其一定之化學、物理變化及相應之步驟,然製造毒品行為並不以此為限,凡為製造毒品之目的,而於原、物料施以人為加工改製,即已著手於製造行為,不以原、物料已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故將劣質毒品加工提高其純度,將液態毒品加工成固態,將粉末狀毒品依所需形狀、顏色、劑量加工成錠劑,或使潮濕之毒品乾燥化等,均應成立製造毒品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09年9月19日傳訊息向iMessage通訊軟體暱稱「JJ」之人表示:「這個有長出晶體,我確定是溶化過濾後才長出來,我只有弄5克」、「能不能用,我就不知道,再放一下,我弄乾拿給你」、「兩杯原料各5克,總共10克」、「這個出來直接是糖果,可以賣了」等語,有前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242至243頁)在卷可佐,且其純化王世杰交付之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淨重:368.41公克、純度78.86%、純質淨重:290.53公克),業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粉末4袋,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偵29089號卷第21頁反面),前開4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數量及純度各為:①淨重12.69公克、純度84.16%、純質淨重10.68公克;②淨重1.91公克、純度81.79%、純質淨重1.56公克;③淨重6.56公克、純度84.62%、純質淨重5.55公克;④淨重8.24公克、純度78.21%、純質淨重6.44公克;①至④之淨重共29.4公克、純質淨重共24.23公克(即純度約82.41%),其亦以王世杰所交付之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2-碘-4-甲基苯丙酮」製造出數量不詳之「4-甲基甲基卡西酮」,經將如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攪拌棒4支、燒杯1個內含之殘渣粉末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1至143頁)附卷可憑,是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之所為,已有將「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去除雜質純化行為,以及製成「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製造行為,洵無疑義。
㈡、次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又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先驅原料「2-溴-4甲基苯丙酮」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之第四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運輸,並為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項第3款所列之管制進出口物品,不得私運進口。再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以自國外私運管制物品進入我國領域內為其成立要件;若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然起運毒品點既為大陸地區,則應成立同條例第12條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其製造第三級毒品前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㈢、正犯、共犯與罪數關係:
1、被告與王世杰間,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之製造第三級毒品,及事實欄一、㈡所為之運輸第四級毒品、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2、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所為,係利用不知情之祥雲報關有限公司人員就裝有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之包裹辦理進口、報關事宜,復由不知情之貨運人員將前開包裹送抵不知情之榮輝公司存放,再由不知情之蔡宗和駕車至榮輝公司領貨,並載送至不知情之馮宣然為名義負責人之永流公司內存放均為間接正犯
3、又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運輸之100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雖分為50公斤、25公斤、25公斤之3筆包裹自大陸地區起運,陸續於109年9月3日、9日運抵臺北港而入境臺灣,復於109年9月11日、14日、21日送抵榮輝公司之倉庫,然被告上開所為,係基於單一運輸第四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及一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4、被告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及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依運輸第四級毒品罪處斷
5、被告所犯上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及運輸第四級毒品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減輕部分
1、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指稱:許西彬介紹綽號「JJ」之王世杰給我認識;綽號「JJ」之王世杰要做毒品,要我負責提供原料;班孝全是王世杰派來運輸本案毒品中的1人(見偵29089號卷第277頁反面、第311頁;聲羈卷第27頁,偵29089號卷第19頁反面至21頁、第31頁、第117頁反面、第179頁反面至181頁反面;偵29089號卷第339頁反面、第367頁),雖許西彬涉犯製造第三級毒品及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偵字4412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見本院卷第433至441頁)可佐,然本案確因被告上開供述,而查獲共犯王世杰涉犯事實欄一、㈠部分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犯行,另查獲共犯王世杰及班孝全涉犯事實欄一、㈡部分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犯行,並均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偵字4412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5日桃檢秀往110偵44123字第1129034759號函及前開起訴書(見本院卷第331頁、第419至432頁)在卷可參,故被告所犯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及運輸第四級毒品罪,自均應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
2、又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犯罪,已如前述,其所犯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及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被告上開所為均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
⑴、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見本院卷第180頁、第393至394頁)。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⑵、經查,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之所為,雖製成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數量不詳,然其與王世杰為製造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以獲取暴利,由其自大陸地區進口之「2-碘-4-甲基苯丙酮」重量高達625公斤;就事實欄一、㈡部分之所為,自大陸地區非法運輸進口製造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之重量高達100公斤,是被告前開製造第三級毒品及運輸第四級毒品之犯行,實未見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況被告前開犯行均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實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規定之適用。
4、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之罪,其刑均有上揭2種減刑事由,皆應依法遞減輕其刑。
㈤、科刑部分
1、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詎貪圖暴利,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令及決心,猶鋌而走險,製造數量不詳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純化取得淨重共29.4公克、純質淨重共24.23公克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肇生他人施用毒品之惡源,復另因前開製造毒品並不順遂,欲再次製造第三級毒品,竟自大陸地區非法運輸進口高達100公斤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2-溴-4甲基苯丙酮」至臺灣,一旦經被告製成毒品流入市面,恐嚴重戕害他人健康,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應予嚴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尚非全無悔意;兼衡被告為博士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25頁)、自陳現任總經理、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83頁,偵29089號卷第15頁),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又斟酌被告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為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四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情節,及各次犯行之間隔時間、行為態樣、動機及所犯2罪之法律規範目的相似,並考量刑罰對其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故使用過度刑罰,恐有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就被告所犯上開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四級毒品犯行予以整體評價,定其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3、被告之辯護人雖以:被告於本案犯行之前並未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被告現已有正當職業,請為緩刑之宣告云云(見本院卷第384頁),然被告所犯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罪,經本院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既逾有期徒刑2年,自不符合緩刑之要件,無從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被告於109年8月10日將625公斤「2-碘-4-甲基苯丙酮」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時,前開化學物之其中一部分,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2-碘-4-甲基苯丙酮」1袋(毛重15公斤),當時雖尚未納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惟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2-碘-4-甲基苯丙酮」已於110年7月14日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有行政院110年7月14日院臺法字第1100020059號公告(見偵17743號卷第375頁)可佐,是前開「2-碘-4-甲基苯丙酮」乃係被告製造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自屬違禁物;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至13所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粉末5袋(總淨重397.81公克、總純質淨重314.76公克),其中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係被告製造毒品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如附表二編號10至13所示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則係被告純化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所得之成品,皆屬違禁物。從而,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分之所為,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上揭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3所示之「2-碘-4-甲基苯丙酮」1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5袋,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7所示之電子秤1台、燒杯1個,及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之攪拌棒4支、燒杯1個則因製造過程而分別殘留「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之物品,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三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是附表二編號14至17所示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6所示之吸食器檢出「4-Anilinopiperidine」成分,而「4-Anilinopiperidine」當時雖尚未納入管制藥品規範,惟按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4-Anilinopiperidine」已於110年6月10日增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有行政院110年6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00016460號公告(見本院卷第481頁)可佐,則屬違禁品,且被告自承該吸食器係用來加溫測試純化後毒品之成品等語(見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反面),況殘留其上之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藥難以完全析離,是前開吸食器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3所示「2-溴-4甲基苯丙酮」粉末(毛重26,465公克,淨重:24,916公克,純質淨重:20,981.8公克),係被告自大陸地區非法運輸至臺灣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既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於被告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5、至於上開「4-甲基甲基卡西酮」、「2-溴-4甲基苯丙酮」、「2-碘-4-甲基苯丙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毒品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再為沒收之知。而盛裝上開「2-碘-4-甲基苯丙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2-溴-4甲基苯丙酮」毒品之外包裝袋,以及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包裝上開25公斤「2-溴-4甲基苯丙酮」所用之鋁箔外包裝,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併宣告沒收之。
㈡、次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1、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I Pad 1台,均屬被告所有,為其聯繫本案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四級毒品事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29089號卷第23頁反面、第31頁、第335頁至第337頁反面;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第279頁反面至第283頁反面),且有被告與大陸廠商、iMessage通訊軟體暱稱「JJ」之人、使用通訊軟體帳號「JJwang30000000oud.com」之人聯繫本案製造及運輸毒品事宜之對話訊息翻拍照片(見偵29089號卷第343頁、第295至311頁、第347至351頁,本院卷第214至243頁)在卷可佐,是前開行動電話1支、I Pad 1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各該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7所示之行動電話3支、筆記型電腦2台,均屬被告所有,為其查詢如何製造第三級毒品事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是前開行動電話3支、筆記型電腦2台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至25、27所示之燒杯6個、玻璃漏斗3個、夾鏈袋1包、橡膠手套1盒、橡膠管1捆、小湯匙1袋、濾紙1盒、蒸餾器材1箱、蘇打水1瓶,均屬被告所有,為其製造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第21頁反面、第25頁反面),是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8至25、27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郵件外紙箱1個,係用於寄送25公斤之「2-溴-4甲基苯丙酮」包裹所用,有前開包裹外箱照片(見偵29089號卷第109頁)可證,則屬被告運輸第四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8至32、36至54所示之化學物,因原存放處所即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並非專業化學儲存處所,難以採取適當之危害防範措施保管具有可燃性、易燃性、對人體具有毒性之化學物,而有不便保管且易生危險之虞,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均毀棄,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報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委由成功大學進行銷燬,有前開裁定、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1至114頁、第157頁)在卷可稽,是本院毋庸再對前開化學物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5至61所示之氮氣1筒、GARMIN廠牌導航機1台、行動電話2支、高雄港倉庫文件1紙、尿液2瓶,均與被告本案之製造第三級毒品、運輸第四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本院自不得宣告沒收。
㈤、被告經宣告多數沒收,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鈺斐、凌于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4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
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臺灣地區,或自臺灣地區私運物品前往大陸地區者,以私運物品進口、出口論,適用本條例規定處斷。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主刑、沒收)
備註
1
一、㈠
馮竣嗣共同犯製造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㈠。
2
一、㈡
馮竣嗣共同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2、33至35所示之物,均沒收。
即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㈢。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卷證出處
備註
1
Apple廠牌行動電話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含有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P01(見偵29089號卷第5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61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3頁反面、第31頁、第335頁至第337頁反面)
搜索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2
I PAD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1台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7(見偵29089號卷第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本院卷第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本院卷第61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第279頁反面至第283頁反面)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7(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3
小米廠牌行動電話
IMEI碼: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含有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SIM卡2張
1支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8(見偵29089號卷第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見本院卷第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見本院卷第61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8(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4
Apple廠牌行動電話
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含有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9(見偵29089號卷第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見本院卷第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見本院卷第61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9(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5
ONE PLUS廠牌行動電話
IMEI1碼:000000000000000號
IMEI2碼:00000000000000號
含有0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30(見偵29089號卷第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見本院卷第55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見本院卷第63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30(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6
S3 AIR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滑鼠)
1台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5(見偵29089號卷第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本院卷第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本院卷第61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5(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7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
1台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6(見偵29089號卷第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本院卷第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本院卷第61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5(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8
2-碘-4-甲基苯丙酮粉末(毛重:15公斤;於110年7月14日始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附表四所示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1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33(見偵29089號卷第73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安字第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偵17743號卷第377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11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2頁)
㈤、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1頁反面、第27頁至反面,本院卷第90至91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33(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9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淨重:368.41公克,純質淨重:290.53公克)
1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2(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安字第107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偵17743號卷第329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本院卷第11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1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1頁反面、第25頁反面至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2(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0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淨重:12.69公克,純質淨重:10.68公克)
1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9(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安字第107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見偵17743號卷第329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見本院卷第11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1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9(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1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淨重:1.91公克,純質淨重:1.56公克)
1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0(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安字第107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偵17743號卷第329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本院卷第11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1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5頁反面)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0(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2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淨重:6.56公克,純質淨重:5.55公克)
1袋
(含4包)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1(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安字第107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偵17743號卷第329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本院卷第11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1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5頁反面)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1(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3
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粉末(淨重:8.24公克,純質淨重:6.44公克)
1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3(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安字第107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偵17743號卷第329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11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1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3(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4
電子秤(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台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4(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反面)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7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2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4(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5
攪拌棒(含粉末殘渣,該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
4支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0(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反面)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見本院卷第7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3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0(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6
燒杯(含粉末殘渣,該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
1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6(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反面)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本院卷第7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2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6(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7
燒杯(含粉末殘渣,該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1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7(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反面)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本院卷第7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2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7(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8
燒杯
6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9(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反面)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見本院卷第7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9(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19
玻璃漏斗
3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8、C23(見偵29089號卷第69、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1(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反面、第3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11(見本院卷第7、9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8、C23(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0
夾鏈袋
1包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15(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反面)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本院卷第7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15(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1
橡膠手套
1盒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1(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反面)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見本院卷第7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1(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2
橡膠管
1捆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2(見偵29089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偵17743號卷第3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9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2(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3
小湯匙
1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24(見偵29089號卷第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見偵17743號卷第3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見本院卷第9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24(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4
濾紙
1盒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31(見偵29089號卷第71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見偵17743號卷第3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見本院卷第9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31(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5
蒸餾器材
1箱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32(見偵29089號卷第73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見偵17743號卷第3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4(見本院卷第9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32(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6
吸食器(檢出4-Anilinopiper-idine成分,於110年6月10日始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1組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D02(見偵29089號卷第83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見偵17743號卷第3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6(見本院卷第9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2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反面)
㈠、即起訴書附表3編號D02(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7
蘇打水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2(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偵17743號卷第351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7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4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1頁反面、第25頁反面)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2(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28
丁酮溶液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1(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4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1(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㈢、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29
乙酸乙酯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3(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4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3(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㈢、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30
無水酒精(乙醇)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4(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4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4(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㈢、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31
己烷溶液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5(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4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5(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㈢、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32
丙酮溶液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6(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4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6(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㈢、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33
2-溴-4-甲基苯丙酮粉末(毛重26,465公克,淨重:24,916公克,純質淨重:20,981.8公克)
1包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D01(見偵29089號卷第8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安字第107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偵17743號卷第329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11頁)
㈣、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1頁)
㈤、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19頁反面,本院卷第90至91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D01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34
鋁箔外包裝
1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D02(見偵29089號卷第8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見偵17743號卷第3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7(見本院卷第9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19頁反面)
㈠、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D02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35
郵件外紙箱
1個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D03(見偵29089號卷第8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見偵17743號卷第353頁反面)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8(見本院卷第9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19頁反面)
㈠、即起訴書附表1編號D03
㈡、本案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36
2-氯丙酸甲酯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7(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4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7(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37
苯甲醛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C08(見偵29089號卷第6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4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2編號C08(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1)
㈡、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38
二氯丙酸甲酯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D03(見偵29089號卷第83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見本院卷第153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3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1頁反面、第27頁反面)
㈠、即起訴書附表3編號D03(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㈡、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39
苯甲醛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D04(見偵29089號卷第83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法務部調查局110年4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50598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第143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1頁反面、第27頁反面)
㈠、即起訴書附表3編號D04(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㈡、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40
2-氯丙酸甲酯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1(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5頁)
㈠、即起訴書附表4編號H01-H15(搜索地點:基隆市○○區○○路000號)
㈡、經本院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050號裁定毀棄。
41
苯甲醛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2(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5頁)
42
2-氯丙酸甲酯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3(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5頁)
43
苯甲醛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4(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5頁)
44
2-氯丙酸甲酯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5(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5頁)
45
苯甲醛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6(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5頁)
46
2-氯丙酸甲酯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7(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5頁)
47
苯甲醛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8(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5頁)
48
苯甲醛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09(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5頁)
49
2-氯丙酸甲酯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10(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5頁)
50
2-氯丙酸甲酯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11(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5頁)
51
2-氯丙酸甲酯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12(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5頁)
52
2-氯丙酸甲酯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13(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0(見本院卷第155頁)
53
苯甲醛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14(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5頁)
54
苯甲醛溶液
1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H15(見偵29089號卷第95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1年委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4頁)
㈢、本院111年刑管第64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見本院卷第155頁)
55
氮氣(5公斤)
1筒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D01(見偵29089號卷第83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461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見偵17743號卷第3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217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見本院卷第9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7頁反面)
即起訴書附表3編號D01(搜索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永流股份有限公司)
56
GARMIN廠牌導航機
機台ID:0000000000號
1台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P02(見偵29089號卷第57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53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61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23頁反面)
搜索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57
Apple廠牌行動電話
IMEI1碼:000000000000000號
IMEI2碼:000000000000000號
含有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馮宣然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A01(見偵30938號卷第69頁)
㈡、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47頁)
㈢、本院110年刑管第256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57頁)
㈣、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第30938號卷第19至21頁)
搜索地點:桃園市○○區○○○路00○0號外

58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IMEI1碼:000000000000000/12號
IMEI2碼:000000000000000/12號
1支
許西彬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49頁)
㈡、本院110年刑管第25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見本院卷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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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高雄港倉庫文件
1紙
許西彬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110年保字第114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49頁)
㈡、本院110年刑管第25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見本院卷第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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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尿液(編號:0000000-0號)
1瓶
馮竣嗣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B01(見偵17743號卷第303頁)
㈡、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29089號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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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尿液(編號:0000000-0號)
1瓶
馮宣然
㈠、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B02(見偵17743號卷第305頁)
㈡、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偵字第30938號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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