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57號
被 告 巫義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無須
送達此址)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0樓(無須送達此址)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送達地)
劉彥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代號AE000-A109343A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係同教會之教友,因B女平日工作繁忙,且甲○○為教職退休,故B女自民國106年間起,定期(約每週3次)在放學後將其女兒即
告訴人代號AE000-A109343女子(94年1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送至甲○○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住處接受課輔。A女於108年10月間某日,因其母當時需至醫院照顧A女之哥哥,而由B女安排至甲○○住處暫住2日,並在甲○○住處單獨就寢,
詎甲○○竟基於乘機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108年10月間某日(即A女寄宿第1晚)晚上10時許後某時,進入A女房內,趁A女熟睡不知抗拒之際,伸手進入A女之內衣、內褲內,撫摸A女之胸部、下體,
嗣A女經碰觸後雖已清醒,然A女仍佯裝熟睡,甲○○復未察覺,誤認A女仍處於熟睡而不能抗拒之狀態,
乃承前乘機猥褻之
接續犯意,短暫離開A女房間後,又再進出A女之房內4、5次,以同一手法撫摸A女之胸部、下體4、5次,而為猥褻行為得逞,藉此滿足其性慾。(二)於
翌日(即A女寄宿第2晚)晚上10時許後某時,進入A女房內,趁A女熟睡不知抗拒之際,伸手進入A女之內衣、內褲內,撫摸A女之胸部、下體,嗣A女經碰觸後雖已清醒,然A女仍佯裝熟睡,甲○○復未察覺,誤認A女仍處於熟睡而不能抗拒之狀態,乃承前乘機猥褻之接續犯意,短暫離開A女房間後,又再進出A女之房內4、5次,以同一手法撫摸A女之胸部、下體4、5次,而為猥褻行為得逞,藉此滿足其性慾。因認被告均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2項之成年人
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嫌。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112年5月10日死亡,有司法院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佐,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雷金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王兆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