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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交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敬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敬雯明知其為無駕駛執照之人,仍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晚間5時2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桃園市龍潭區文化路往大溪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龍潭區文化路與淮子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通過上開事故地點,此時告訴人葉芝瑄騎乘車牌號碼000—HFC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桃園市龍潭區淮子埔路行駛至上開地點,於進入文化路往大溪方向行駛之際,遂遭被告駕車撞擊,致使告訴人受有右髖、右手及右膝多處挫擦傷之傷害。被告明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之措施,不得駛離,且預見當時告訴人因為車禍而受有傷害,竟未對傷者施以必要救護或待警方到場處理,基於肇事逃逸犯意,駕駛A車逃逸離去。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
    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 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若不能提出證據使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真之程度,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諭知被告無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現場A車照片、監視器影像(本院卷8頁)為憑。
四、被告答辯及辯護人辯護意旨    
 ㈠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犯行,並辯稱:我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23分未駕駛A車行經龍潭區文化路與淮子埔路口,人也不在A車上,當日駕駛A車的人是A車車主黃永銘,因黃永銘當日有喝酒從工地下班駕駛A車發生車禍不敢承認,且我當時不知道頂替有罪,所以黃永銘要求我去警局幫他做筆錄,並要我說駕駛人是我,我承認頂替等語(本院卷36-37、188-189、258-259頁)。
 ㈡辯護人辯護稱:依證人陳重榮之證述及被告與黃永銘之對話錄音,可認車禍時駕駛A車之人確非被告等語(本院卷259-260頁)。 
五、本院之判斷:
 ㈠依公訴人提出之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現場暨A車照片、監視器影像(偵卷27-30、39、49、51-53、57-62、63-70頁、證物袋光碟),固認A車與B車於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23分在龍潭區文化路與淮子埔路口發生車禍致告訴人受傷,且A車未做停留即駛離上開地點之情屬實。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雖供承其為車禍時之A車駕駛人,然被告於審理中已改稱其非車禍時之A車駕駛人,是法院自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明被告何時之供述方與事實相符。
 ㈡查車禍時之目擊證人陳重榮於警詢及審理中證稱:車禍當天是下雨天,我下班騎車快到便利商店的叉路,看到前方約30-40公尺的A車左後側與B車碰撞,告訴人就跌倒,A車直接逃逸,我就騎車追上去,A車車速很快,一直追到大溪交界,A車才因為紅燈停下來,我講很大聲,A車駕駛才把窗戶搖下來,我跟該人說「你撞到人」,該人說「喔」後馬上把車窗關回去就衝走了,而當時副駕駛座沒有人,我第一眼看到駕駛覺得是45歲的男性,因為駕駛的頭髮很短是小平頭,且體型不像女生,臉看起來就是男性,所以我確定是男性,後來在警局警員給我看黃永銘的照片,看起來眼神、外貌有點神似A車駕駛人等語(偵卷33-34頁、本院卷95-101頁),且陳重榮上開證述,與卷附監視器影像擷圖相符(逃逸及目擊證人追車畫面,偵卷58-61頁),自可採信。而被告為89年出生之女性,有戶籍資料及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偵卷19-21頁),其於109年12月間僅是甫滿20歲之女性,自難認係陳重榮於車禍後所目擊之A車駕駛,則公訴人認被告為車禍之肇事人,已然有疑。
 ㈢次經本院勘驗被告所提出之對話錄音之對話內容業如附件所示。依對話內容「男:明天幾點、女:9點50前,所以要幾點、男:我去載妳啊,9點」等語,比對本案第一次準備程序係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50分(審原交訴卷25、41頁);對話內容「男:他就過來擦到我鏡子阿,就這樣子、男:真的不知道(有發生車禍)、男:我是車主、男:他來撞我,他來撞鏡子」等語,比對A車車籍資料記載車主為黃永銘(偵卷41頁);對話內容「男:後面有一次協調會我有去啊、男:他開10萬、男:他說10萬、12萬,我有去」,比對黃永銘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後來有聲請調解,被告沒去我有去,對方開10萬元等語(本院卷116頁),則被告供承此對話錄音為被告與黃永銘討論本案之對話內容等語,可以採信。而依對話內容整體觀之,黃永銘至少2度表明「是對方來擦到我鏡子、是對方來撞我」,且一直積極要為被告繳納罰單,積極要為被告負擔與告訴人和解之金錢,甚至還積極指導被告開庭要如何陳述,倘黃永銘非車禍時駕駛A車之人,豈有能力對車禍經過具體陳述?倘黃永銘非車禍時駕駛A車之人,何必要為被告繳納罰單與賠償告訴人?再參上開目擊證人陳重榮之證述,應認黃永銘方為車禍時駕駛A車之人,故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自屬有憑。
 ㈣是以,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不足使通常一般人就被告係於上開時地駕駛A車而因此涉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則依前開法條及說明,應認檢察官之舉證尚未完足,故無從證明被告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法院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諭知被告無罪。    
六、職權告發
 ㈠依本院上開認定,被告明知其並非車禍時之A車駕駛人,其卻於109年12月26日之警詢及110年8月17日之偵訊中偵查機關表示其為車禍時之A車駕駛人(偵卷13-17、99-100頁),故被告此等行為,涉有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又黃永銘實為車禍時之A車駕駛人,其駕駛A車致告訴人受傷並逃逸之行為,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逃逸罪嫌;另黃永銘於本院111年12月27日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並證稱: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後,被告來找我借A車開,被告買完東西後又載我一起去吃薑母鴨,等吃完薑母鴨被告載我回家,被告才坐計程車回家等語(本院卷102-115、119頁),是黃永銘(在他人案件作證中)就109年12月24日下午5時後開A車之人究為何人此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不實證述,亦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
 ㈡是以,被告與黃永銘所涉上開犯罪嫌疑,且為本院執行職務時所得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向檢察官為職權告發,請檢察官依法為妥適之處理。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件:本院卷248-252頁
男:喂
女:嗯
男:以現在在哪裡
女:我不知道,反正就是鶯歌,我住人家家裡,他家人都在家男:你就給我地址,看約在哪裡,明天下午我才能去找你
女:還是電話講一講,很煩耶
男:怎樣
女:電話講一講啦
男:到時候我就載你去
女:不是阿,我上法庭要怎麼講
男:什麼怎麼講
女:我上法院要怎麼講,我連當天發生事情什麼我都忘記
男:不是阿,你就說我們吃了...(聽不懂)之後,你就說你去
載我,然後也不知道有擦到,這樣就好了
女:然後勒
男:然後就寫這樣,上次的筆錄就寫這樣
女:所以那天到底發生什麼事啊
男:就是他來擦撞鏡子而已
女:不是阿,你怎麼跟他發生車禍了,不是阿那天被害者那天
    也有可能上法院
男:然後勒
女:所以我要知道當時的狀況阿,我人又不在車上,我要怎麼 
    回他
男:他就過來擦到我鏡子阿,就這樣子,那天下大雨阿
女:然後哩,那時候你的不知道有發生車禍嗎
男:真的不知道
女:你那天沒喝酒吧
男:沒有
女:那時候幾點啊
男:5點多吧
女:你還記得是幾號的事情嗎
男:幾月幾號我忘記
女:應該是11、12月齁
男:今年吧
女:去年吧年底吧
男:對,去年
女:去年12月多,後面勒
男:後面有一次協調會我有去啊
女:你有去?你真的有去
男:我真的有去
女:我以為你騙人耶
男:騙你幹嘛
女:然後勒
男:他開10萬
女:你不是原本說12萬?
男:他說10萬、12萬,我有去,我真的有去咩
女:然後勒
男:對阿,我就不跟他談阿,就這樣子,我不是有跟你講
女:那之後假設有刑期問題怎麼辦
男:這不會有
女:會有,肇事逃逸有,現在變成肇事遺棄罪,那一定有刑責
    上的問題
男:我跟你講不會有,我只要把那張,你那個單子有沒有帶出
女:有
男:我會拿去繳
女:哪個違規歸違規,刑責上還是有,那個肇事逃逸不是公訴
    嗎
男:白癡喔
女:然後那個後面還有一條過失傷害,那個是民事可以和解的
    東西,可是變成要付錢耶,他要10萬塊,最起碼你要拿出5
    萬塊人家才願意跟你和解,那個你要怎麼談
男:我會跟他談阿,這個肇事有比例耶,你懂我意思嗎
女:但重點是,假設是只有我進去法庭,你要怎麼跟他談
男:什麼東西,你到底清不清醒阿
女:我很清醒,1月12號是我開庭,就算你陪我去好了,你也不
    可能在法院裡面,一定只有我進去的嘛
男:我是車主
女:然後勒,可是他沒有傳票給你啊
男:有阿
女:你有嗎
男:有咩
女:你拍給我看,我不相信
男:舊家那邊,我不是有去看,我沒有去領,粉紅色單子
女:對粉紅色的
男:對,騙你幹嘛,不然我怎麼知道
女:假設你今天沒有進去勒
男:協調會就我去了,你懂我意思嗎
女:嗯
男:到時候我就跟你一起進去,我就說我是車主阿,然後看這
    個事情怎麼解決,...(聽不懂)不行嗎
女:不過還是要回到原點,我現在比較擔心刑責問題
男:就跟你說那個沒有
女:會有啦
男:不會有啦,他來撞的咩
女:還是要有最壞的打算吧,因為我現在都以最壞打算跟你談
    阿,講坦白一點,現在罪名是在我身上,你做的可是事情
    在我身上耶,所以我會比較擔心阿
男:錢我會出,你懂我意思嗎
女:怎麼處理
男:錢我會出阿
女:你真的有錢嗎
男:我會處理阿,錢我會出咩
女:反正你要談喔
男:對,我會跟他談咩
女:我是真的不知道怎麼跟他談
男:我知道
女:而且以我現在的狀況,我是不知道要以什麼立場去看這個
    事情,除非今天車子真的是我開的,可是重點真的不是
    阿,所以我不知道要怎麼去看待這件事情
男:齁..我..他來撞我、他來撞鏡子,我會跟他談,懂我意思
    嗎
女:嗯,好啦
男:明天幾點
女:9點50前,所以要幾點
男:我去載妳啊,9點
女:好
男:看約在哪裡
女: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