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
被 告 何昶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3516號、第29748號、第32479號、第23694號、第26756號、第28118號、第29746號、第30923號、第31122號、第32494號、第33455號、第33508號、第33735號、第33737號、第35629號)及移送
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4號、第91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何昶岡明知
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
法人員追緝,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隱匿
犯罪所得,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網銀帳密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竟於民國109年12月間,在新北市中和區,以租一個帳戶獲得新臺幣6,000元對價之條件,提供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帳戶、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王勝鴻」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存摺、密碼或網銀帳密後,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詐騙手法詐騙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致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
旋遭提領一空【即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部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同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
洗錢罪嫌等語。
二、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
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縱他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意,於109年12月間,以出租一個帳戶可獲得6,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予自稱「王勝鴻」之前同事,再經「王勝鴻」轉交予某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洗錢
犯意聯絡,推由部分成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致附表二所示被害人
陷於錯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詐騙成員集團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368號、第8893號、第9379號、第11788號案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即告訴人胡庭豪、方冠勳部分),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40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4萬元,經
上訴後,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判決,
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
復於111年8月2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
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卷三,第401至429、483至489頁)附卷
可稽。
㈡、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勝鴻」之前同事轉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取財、洗錢使用之事實,與前案確定判決中所指被告提供之金融帳戶、交付金融帳戶之時間、對象、前案告訴人等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匯款之時間、金額、匯款帳戶均相同,應可認係同一詐欺集團所為,
堪認本案與前案所追訴者均為被告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犯行。
揆諸前揭說明,本案與前案係屬
同一案件,自為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得再行
訴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然此起訴效力所及之情形,僅
適用於起訴及效力所及部分均有罪之情形,倘起訴或所及部分有一部係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之情形,即無本條之適用,是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4號、第9190號(有關被告何昶岡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083號等案件,以與本案有
法律上同一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聲請
併案審理,惟本案既已諭知
免訴判決,上開併案部分,本院無從
予以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當之處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詹常輝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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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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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暱稱Andy、Andy林傑文成為好友,討論股票投資,取信告訴人胡庭豪,並以暱稱Sunday Yang、夢瑤推薦假投資平台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致告訴人胡庭豪誤信,進而投資匯款。 | 110年3月30日14時46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3月31日8時51分) | 2萬9,00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49,875元)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 |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以ID jy22252與方冠勳成為好友,討論股票投資,取信方冠勳,再推薦假投資平台YT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致方冠勳誤信,進而投資匯款。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5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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