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易字第 86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雅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9604號、第43914號、第43944號、111年度偵字第912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6478號、第36429號、第41459號、111年度偵字第8843號、第1748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寅○○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寅○○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何人均可自行申請開立金融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而可預見曾俊傑(涉犯詐欺罪嫌,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以作為博奕遊戲之進出帳戶使用為由,不自行向金融機構申辦存款帳戶,卻以向其要求借用金融帳戶使用,該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極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帳戶,並於不法詐騙份子提款或轉帳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間某日,在其桃園市平鎮區某早餐店內,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寅○○中信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寅○○中小企銀帳戶」)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寅○○渣打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曾俊偉,並告以密碼。俟輾轉取得上開帳戶之某詐欺集團成員間(無證據顯示寅○○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先後於如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壬○○、己○○、丑○○、子○○、癸○○、乙○○、丁○○、辛○○、丙○○、戊○○及庚○○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至如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成員分別將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壬○○、己○○、丑○○、子○○、癸○○、乙○○、丁○○、辛○○、丙○○、戊○○及庚○○驚覺受騙,分別報警後,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寅○○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告訴人壬○○、己○○、丑○○、癸○○、乙○○、丁○○、辛○○、丙○○、戊○○、庚○○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於正犯實行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所謂以幫助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正犯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金融帳戶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將上開「寅○○中信帳戶」、「寅○○中小企銀帳戶」及「寅○○渣打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一併交予曾俊傑並告以密碼,俟取得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分別對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11人施以詐術,令告訴人、被害人等11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分別匯款至「「寅○○中信帳戶」、「寅○○中小企銀帳戶」及「寅○○渣打帳戶」後,續由「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成員將所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是被告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所為,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僅應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㈡次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查,被告雖可預見交付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足以幫助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後取得贓款,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惟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亦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人數有3人以上而詐欺取財,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該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詐騙手法及分工均有所認識及知悉,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此部分尚無從遽以論斷被告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604號、第43914號、第43944號、111年度偵字第9129號)、移送併辦意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478號、第36429號、第41459號、111年度偵字第8843號、第17488號)雖均漏未論及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同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惟此部分犯行與被告被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業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知被告(見本院卷第67頁),足使被告有實質答辯之機會,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認定,附此敘明
 ㈣想像競合犯: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11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附表編號一、四、六「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壬○○、被害人子○○、告訴人乙○○雖分別有2次、2次、2次分別匯款至「寅○○中小企銀帳戶」或「寅○○中信帳戶」之行為,惟此係正犯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壬○○、被害人子○○、告訴人乙○○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成立一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成立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次提供3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之一個幫助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被害人等11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1罪。
  ⒉再被告係以上開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8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五至七「被害人」欄所示癸○○、乙○○及丁○○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4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八「被害人」欄所示辛○○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14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九「被害人」欄所示之丙○○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6478號、第36429號移送併辦意旨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十、十一「被害人」欄所示戊○○、庚○○部分)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一至四「被害人」欄所示壬○○、己○○、丑○○及子○○部分),既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將「寅○○中信帳戶」、「寅○○中小企銀帳戶」及「寅○○渣打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曾俊傑」並告以密碼,而自白其上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㈧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個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供他人,恐遭詐欺成員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後,用以匯款之人頭帳戶,而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仍未經詳細查證,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予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贓款追回困難,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誠屬不當,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11人之損失,得到告訴人、被害人等11人之原諒,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交付上開「寅○○中信帳戶」、「寅○○中小企銀帳戶」及「寅○○渣打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並告以密碼,並未獲得報酬,亦未抵銷債務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0頁),本院亦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交付上開金融帳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用,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甲○○提起公訴移送併辦,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壬○○
(提出告訴)
110年3月23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偽以完美主義居家Peachylife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壬○○,佯稱因先前購物之交易因公司人員疏失,導致消費遭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每月將自帳戶扣除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購物金額,「本案詐欺集團」另一成員再偽以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任告知需依指示將帳戶資料作更新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上午11時47分許
200萬元。
「寅○○中小企銀帳戶」
110年3月31日下午1時4分許
200萬元。
書證
告訴人壬○○之玉山帳戶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
②告訴人壬○○報案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5月11日110忠法查密字第CU28208號書函及函附交易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己○○(提出告訴)
110年3月29日下午3時33分許
己○○於左列時間前某時,加入並註冊投資平台「YSBX」後進行外幣投資,並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YSBX官方客服」(下稱「YSBX官方客服」)為好友,己○○於左列時間,因投資有獲利時欲將獲利金提領出來,「YSBX客服人員」則誆稱己○○利用平台漏洞非法獲利,故無法提領,需另外繳交保證金始能提領等語,己○○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上午9時56分許
2萬6,462元。
「寅○○中小企銀帳戶」

書證
告訴人己○○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5月19日110年忠法查密字第CU37973號書函及函附交易明細。
③告訴人己○○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網頁截圖。
④告訴人己○○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丑○○
(提出告訴)
110年3月3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左列時間,偽以LINE暱稱「黃雨婷」(下稱「黃雨婷」)之人加入丑○○為好友,「黃雨婷」並對丑○○佯稱其為天貓電商,經常在處理訂單,並推薦LINE暱稱「天貓國際」予丑○○加為好友,丑○○即於註冊後開始進行推廣,「天貓國際」並向丑○○佯稱訂單需先代墊款項等語,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下午2時4分許
4萬6,000元。
「寅○○中信帳戶」
書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5482號函及函附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告訴人丑○○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③告訴人丑○○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子○○

110年2月26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於某交友軟體上結識子○○,再偽以LINE帳號「TWRZDK1314」之成年人(下稱「TWRZDK1314」)加入子○○為好友,「TWRZDK1314」並向子○○佯稱可至投資(博奕)網站(http://ssjf88.cc上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中午12時28分許

10萬元。

「寅○○中信帳戶」
110年3月30日中午12時29分許
7萬4,000元。
書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7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45733號函及函附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②被害人子○○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③被害人子○○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
④被害人子○○與詐騙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照片。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癸○○
(提出告訴)
110年3月12日晚間8時29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暱稱「陳志平」之人結識癸○○後,再以LINE暱稱「順其自然」(下稱「順其自然」)加入癸○○為好友,「順其自然」並對癸○○佯稱澳門娛樂旅遊有限公司可以知道香港大樂透的開獎號碼,並要求癸○○匯款買彩金等語,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中午12時1分許
3萬元。
「寅○○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癸○○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告訴人癸○○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③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乙○○(提出告訴)
110年3月20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某社團,向不特定公眾散布欲出售相機及戒指之訊息,乙○○於左列時間瀏覽臉書社團時見上開貼文,即加入LINE暱稱「厲峰跨境購物平台客戶經理」(下稱「厲峰跨境購物平台客戶經理」)為好友,「厲峰跨境購物平台客戶經理」並與乙○○談妥交易後,並提供右列帳戶予乙○○匯入價金,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30日晚間9時27分許
5萬元。
「寅○○中信帳戶」
110年3月30日晚間9時28分許
3萬7,000元。
書證
訴人乙○○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②告訴人乙○○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丁○○
(提出告訴)
110年3月22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羅玉萱結識丁○○,復又以LINE暱稱「優質的小公主」(下稱「優質的小公主」)加入丁○○為好友後,「優質的小公主」以結婚為前提,對丁○○佯稱母親心臟開刀需要用錢、及家中需要用錢等語,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下午3時24分許
6萬元。
「寅○○渣打帳戶」
書證
訴人丁○○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③告訴人丁○○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渣打商銀字第1100033919號函及函附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辛○○(提出告訴)

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55分許前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以臉書暱稱洪立文結識辛○○,復以LINE暱稱「洪立文」(下稱「洪立文」)加入辛○○為好友,「洪立文」並對辛○○佯稱可進行投資,待辛○○進行投資後,「洪立文」又向辛○○佯稱中了600萬港幣之獎項,並提供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網頁予辛○○,若欲提領中獎款項,需先匯入保證金等語,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下午2時37分許
24萬元。
「寅○○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辛○○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網頁截圖。
告訴人辛○○提出之臨櫃匯款單據。
③被告寅○○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④告訴人辛○○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丙○○
(提出告訴)
110年3月3日前某時
丙○○於左列時間透過某友人加入「新葡京」網路投資平台,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偽以上開投資平台之LINE網路客服人員加丙○○為好友,該網路客服人員並對丙○○佯稱如需投資,需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下午3時37分許
30萬元。
「寅○○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丙○○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丙○○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③告訴人丙○○網路銀行匯出匯款交易明細截圖畫面。
④被告寅○○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戊○○
(提出告訴)
110年3月3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在交友軟體SAY HI偽以暱稱「河」之男子結識戊○○,並另以LINE暱稱「餘生不將就」加入戊○○為好友,並對戊○○佯稱可以加入高盛博奕網站平台「PRC Broker」進行下注,該博奕平台為其所開發,其可以利用內部漏洞看到輸贏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日下午2時52分許
6萬元。
「寅○○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戊○○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②告訴人戊○○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
③告訴人戊○○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十一
庚○○
(提出告訴)
110年2月18日某時
「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左列時間,偽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未來的海洋」結識庚○○後,另以LINE暱稱「林志雄」加入庚○○LINE好友,並對庚○○佯稱,其發現線上娛樂城網站「澳門威尼斯」其中遊戲名稱「幸運賽車」之遊戲數據有瑕疵,可進場投資等語,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以操作網路銀行之方式轉帳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3月29下午1時47分許
7萬2,000元。
「寅○○中信帳戶」
書證
告訴人庚○○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告訴人庚○○匯款明細截圖照片、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③告訴人庚○○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④被告寅○○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