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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17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建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287號、第4589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建齊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潘建齊於民國109年2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警員(已於111年4月21日辭職),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戶口查察、刑事案件調查及人犯解送等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車籍資料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具體措施,且各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之情形,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資料、犯罪前科、車籍等資訊,而上開資料因涉及隱私,及與監理機關事務有關,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然經營徵信社之謝汯展(未到案,另結)為取得各民眾之聯繫方式,遂請求潘建齊協助,潘建齊明知謝汯展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19條、第20條所定之各款情形者,始得為特定目的之蒐集、利用,竟與謝汯展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文書、圖畫與意圖損害他人利益,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調閱時間,以其配發之帳號MMA3REKD及委請不知情之警員陳松池(帳號:E8XZR862)、警員林煜順(帳號:BKV3E296),登入警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並蒐集附表二所示之洩密內容之影像,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再使用暱稱「奇奇」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傳送上開資訊予暱稱「魚尾」之謝汯展,而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人。經警方於110年12月30日,因另案在謝汯展位於桃園市○○區○○○街00號15樓之2住處實施搜索,起獲民眾個資影本2份,並對謝汯展所持用之手機實施鑑識採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潘建齊、謝汯展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貳、實體部分: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建齊、謝汯展(下稱被告2人)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松池、林煜順之供述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洩漏國民身分證影像、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車行軌跡等內容個人資料、警政署應用系統使用紀錄之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15日桃警人字第1110028930號令等文書證據在卷可稽。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 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 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 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 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行為態樣,包含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係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係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另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3、4、5款、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且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同法第4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1項前段、第44條亦有明定,倘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上開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即應科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責,並依該法第44條規定加重其刑。查被告潘建齊於案發當時,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偵查隊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職司犯罪偵緝及偵防工作,於執行職務時,依法可查詢蒐集或處理之個人資料等業務,其因職務權限取得個人姓名、電話、住址及車籍等資料,該資料應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範之個人資料,被告潘建齊非於職務範圍內之特定目的,且逾越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將其假借職務上機會取得之如附表二「洩密內容」欄所示個人資料交付洩漏予被告謝汯展,使被告謝汯展遂其經營徵信社所需之民眾聯繫方式,被告潘建齊上開蒐集、利用行為已逾蒐集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而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顯然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罪,至為明確。
 ㈡核被告潘建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19條第1項、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與第44條、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被告潘建齊非法蒐集前開被害人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非法利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漏未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之屬刑法分則性質之加重規定,然起訴事實與本院判決事實同一,應依法逕行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潘建齊並應應該法條加重之。
 ㈢被告潘建齊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之公務員,其與未到案之被告謝汯展共犯上開犯行,謝汯展固無公務員之特定身分關係,然被告潘建齊與謝汯展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8條等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潘建齊遂行不法蒐集、利用如附表二編號19、25、26、31、32、33、38及42所示之犯行,先係委由不知情之警員陳松池將上開編號之被害人個人資料製作成WORD檔案文字,再由被告潘建齊自行以手機翻拍個人資料內容;遂行不法蒐集、利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乃係被告潘建齊使用不知情之警員林煜順之權限所查得,各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潘建齊將如附表二編號5、6、7、9、10、11、16至22、24至26、28、29、31至33、39、41及42「洩密內容」欄所示二以上個人資料,洩漏予被告謝汯展供其利用之犯行,各基於一行為而犯之,各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㈥被告潘建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㈦再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既係在規範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 合理利用,其所保護之對象為個人法益,就不同之被害人自 難以成立接續犯一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76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由被告潘建齊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調閱時間,透過其配發之帳號MMA3REKD及委請不知情之警員陳松池(帳號:E8XZR862)、警員林煜順(帳號:BKV3E296),登入警用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並蒐集附表二所示之洩密內容,待資料蒐集完備後,再使用暱稱「奇奇」透過通訊軟體微信傳送上開資訊予暱稱「魚尾」之謝汯展之方式,使謝汯展知悉上開個人資料而加以利用,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不同被害人,衡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其所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42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三、爰審酌被告潘建齊身為警務人員,就職務上蒐集、持有他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然其不思恪守保密義務、廉潔自守,僅因共犯謝汯展經營徵信社業務所需,竟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未經被害人同意且未符合其他依法得蒐集個人資料之情形,任意查詢如附表二所示應秘密之被害人個人資料洩漏予謝汯展,謝汯展並進而利用,侵害被害人之個人隱私,造成各被害人之困擾及可能衍生後續紛爭、惟考量被告潘建齊犯後並無推諉之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其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潘建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經依刑法分則之性質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加重後,其所犯之罪已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亦不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附表二編號2施碧峻警政署智慧型平台查詢基本資料2張、編號3李晟嘉警政署智慧型平台查詢基本資料1張,係由被告潘建齊所非法蒐集、利用之個人資料,為犯罪所生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各罪項下宣告沒收。
 ㈡另本件相關電磁紀錄(準私文書),因附著載體(附著物)之難以調查、分離特性,如再予探知、扣押、檢視或(低階)抹除,顯然必須耗費大量訴訟資源,且對於刑罰之目的達成或社會信賴保護難認有實益存在,認無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認無續予調查或宣告之必要,併此指明
 ㈢至本案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潘建齊確有因洩漏如附表二所示個人資料,因而獲有任何犯罪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價額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4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132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邱健盛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 6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16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 21 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被害人周煥凱如附表二編號1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
被害人施碧峻如附表二編號2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附表二編號2施碧峻警政署智慧型平台查詢基本資料貳張沒收。
3
被害人李晟嘉如附表二編號3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之附表二編號3李晟嘉警政署智慧型平台查詢基本資料壹張沒收。
4
被害人許景珽如附表二編號4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5
被害人顏一心、顏唯心如附表二編號5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6
被害人張栢瑋、張睿峰張博凱、張瑀芯、張筑媗、楊素青、邱郁捷如附表二編號6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
被害人周皓晨、周文賓如附表二編號7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8
被害人王建良如附表二編號8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9
被害人王建良、王雯昭如附表二編號9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0
被害人林家正、李秋嬌、林家慶如附表二編號10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1
被害人林柔潔、林姜、朱幼婷、林湘靖、孫亦桓如附表二編號11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2
被害人林家正如附表二編號12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3
被害人林柔潔如附表二編號13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4
被害人林柔潔如附表二編號14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5
被害人蔡子右如附表二編號15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6
被害人徐偉庭、朱淑雲如附表二編號16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17
被害人蔡子右、葉雅昕、蔡孟芷如附表二編號17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8
被害人洪孟億、許婷婷、洪椿閔、曾裕琇、洪宏靖如附表二編號18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9
被害人鄧永昌、鄧麗珠、吳怡沅如附表二編號19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0
被害人吳銘基、許秀雲、鄒玉惠如附表二編號20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
被害人張奕鈞、張德光、彭琇梅如附表二編號21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2
被害人林家翔、林恩闊、旃應芳、林家麒、林佳慧如附表二編號22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3
被害人陳沛涵如附表二編號23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4
被害人王彥驊、王繼中、張麗芬、王彥文如附表二編號24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5
被害人胡瑀婷、黃麗璇、胡瑀玟、胡佳娜、黃耀德如附表二編號25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6
被害人蔡佳翰、蔡文雄、楊惠珍如附表二編號26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7
被害人黃崇祐如附表二編號27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8
被害人黃崇祐、黃建龍、黃梅、黃鼎傑、黃士源如附表二編號28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9
被害人周絡淳、鄭婉琍、周二郎、周峰旭、周紫綾如附表二編號29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0
被害人周炎綜如附表二編號30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31
被害人楊清男、李麗華、楊淑婷、楊予葳、楊雅萍如附表二編號31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2
被害人林政利、林政宏、林國忠、袁思寧如附表二編號32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3
被害人劉宥成、劉昌本、林秋滿、劉思漩、陳宛汝如附表二編號33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4
被害人石安琪如附表二編號34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35
被害人石安琪如附表二編號35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36
被害人陳孟隆如附表二編號36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37
被害人經查車主張示美如附表二編號37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38
被害人林進全如附表二編號38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39
被害人李昆芳李水利、郭素惠、黃惠君如附表二編號39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0
被害人黃惠君如附表二編號40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41
被害人陳昌塏、張芝瑩、陳興隆如附表二編號41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2
被害人田國勤、田惠珍、田子雲如附表二編號42部分
潘建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二
警員潘建齊犯罪事實一覽表
洩漏時序
個資編號
調閱時間及調閱者
洩密時間
洩密 地點
洩密行為
被害人
洩密內容
證據
筆錄案次
1
1
109年6月2日16時22分
(潘建齊)
109年6月2日16時22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周煥凱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周煥凱
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謝汯展手機相簿檔存照片
他案1
2
2
110年4月14日17時00分
(潘建齊)
110年4月14日17時00分
桃園市八德埤塘公園
洩漏民眾施碧峻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施碧峻
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紙本一份(2張4頁)
中壢分局搜扣筆錄
案1
3
3
110年7月24日10時37分
(潘建齊)
110年7月24日10時37分
桃園市八德區某處
洩漏民眾李晟嘉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李晟嘉
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1張2頁)
中壢分局搜扣筆錄
案2
4
4
110年8月11日15時32分
 (潘建齊)
110年8月11日15時48分
本分局偵查隊
謝汯展儲存於手機相簿之民眾許景珽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許景珽
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謝汯展手機相簿檔存照片
案3
5
5
110年11月7日12時41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7日15時1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顏一心、顏唯心等2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顏一心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07、122、124至134、140、144至149
案4
6
顏唯心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電話、交通工具
6
7
110年11月7日 12時34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7日15時3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張栢瑋、張睿峰、張博凱、張瑀芯、張筑媗、楊素青、邱郁捷等7人之之戶役政等個資
張栢瑋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04至106、108至115、117至121
案5
8
張睿峰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9
張博凱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10
張瑀芯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
張筑媗
年籍資料、戶籍地
12
楊素青
年籍資料、戶籍地
13
邱郁捷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
7
14
110年11月10日20時7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0日20時17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周皓晨、周文賓等2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周皓晨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54至159、336至344
案6
15
周文賓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8
16
110年11月10日20時20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0日20時22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車號000-000普重機(車主民眾王建良)之車行軌跡個資
王建良
車行軌跡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62、165
案7
9
17
110年11月10日20時19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0日20時22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王建良、王雯昭等2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王建良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60至166
案8
18
王雯昭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0
19
110年11月10日22時42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0日22時5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家正、李秋嬌、林家慶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林家正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83至194、198、254至258
案9
20
李秋嬌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1
林家慶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
11
22
110年11月16日16時40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6時58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柔潔、林姜、朱幼婷、林湘靖、孫亦桓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林柔潔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44至253、259至263、347至349
案10
23
林姜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4
朱幼婷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5
林湘靖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26
孫亦桓
年籍資料、戶籍地
12
27
110年11月10日20時23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7時00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家正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林家正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67、171至175
案11
13
28
110年11月16日16時40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7時00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柔潔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林柔潔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43
案12
14
29
110年11月16日16時43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7時5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車號000-0000普重機(車主民眾林柔潔)之車行軌跡個資
林柔潔
車行軌跡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46、250、259、262、263
案13
15
30
110年11月16日18時17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8時18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蔡子右之刑案照片個資
蔡子右
刑案照片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74
案14
16
31
110年11月16日17時12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8時20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徐偉庭、朱淑雲等2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徐偉庭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67至273
案15
32
朱淑雲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7
33
110年11月16日18時17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8時3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蔡子右、葉雅昕(誤植蔡雅昕)、蔡孟芷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蔡子右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75、276、278至282
案16
34
葉雅昕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35
蔡孟芷
年籍資料、戶籍地
18
36
110年11月16日18時31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18時59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洪孟億、許婷婷、洪椿閔、曾裕琇、洪宏靖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洪孟億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83至291
案17
37
許婷婷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38
洪椿閔
年籍資料、戶籍地
39
曾裕琇
年籍資料、戶籍地
40
洪宏靖
年籍資料、戶籍地
19
41
110年11月16日19時2分
(陳松池)
110年11月16日19時19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鄧永昌、鄧麗珠、吳怡沅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鄧永昌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案18
42
鄧麗珠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43
吳怡沅
年籍資料、戶籍地
20
44
110年11月16日21時29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0時32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吳銘基、許秀雲、鄒玉惠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吳銘基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28至335
案19
45
許秀雲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46
鄒玉惠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21
47
110年11月16日20時43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0時48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張奕鈞、張德光、彭琇梅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張奕鈞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92至301、303
案21
48
張德光
年籍資料、戶籍地
49
彭琇梅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2
50
110年11月16日21時13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1時28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家翔、林恩闊、旃應芳、林家麒、林佳慧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林家翔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13至327
案22
51
林恩闊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52
旃應芳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53
林家麒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54
林佳慧
年籍資料、戶籍地
23
55
110年11月16日21時44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1時44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陳沛涵之戶役政等個資
陳沛涵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45、346
案23
24
56
110年11月16日23時9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16日23時19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王彥驊、王繼中、張麗芬、王彥文等4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王彥驊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50至357
案24
57
王繼中
年籍資料、戶籍地
58
張麗芬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59
王彥文
年籍資料、戶籍地
25
60
110年11月16日23時48分
(陳松池)
110年11月17日0時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胡瑀婷、黃麗璇、胡瑀玟、胡佳娜、黃耀德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胡瑀婷
戶籍地、電話

案25
61
黃麗璇
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62
胡瑀玟
戶籍地、交通工具
63
胡佳娜
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64
黃耀德
戶籍地、電話
26
65
110年11月22日10時21分
(陳松池)
110年11月22日10時2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蔡佳翰、蔡文雄、楊惠珍等3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蔡佳翰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電話、交通工具

案26
66
蔡文雄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67
楊惠珍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27
68
110年11月28日21時39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28日21時4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黃崇祐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黃崇祐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540
案28
28
69
110年11月28日21時41分
(潘建齊)
110年11月28日22時6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黃崇祐、黃建龍、黃梅、黃鼎傑、黃士源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黃崇祐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110年11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541至551
案29
70
黃建龍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71
黃梅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72
黃鼎傑
年籍資料、戶籍地
73
黃士源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29
74
110年12月1日21時18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日21時25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周絡淳、鄭婉琍、周二郎、周峰旭、周紫綾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周絡淳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9至26
案30
75
鄭婉琍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76
周二郎
年籍資料、戶籍地
77
周峰旭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78
周紫綾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30
79
110年12月1日21時31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日21時34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周絡淳、鄭婉琍、周二郎、周峰旭、周紫綾、周炎綜(誤植周炎緯)等6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周炎綜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7
案31
31
80
110年12月4日10時14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4日10時21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楊清男、李麗華、楊淑婷、楊予葳、楊雅萍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楊清男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04、105
案32
81
李麗華
年籍資料、戶籍地
82
楊淑婷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83
110年12月4日17時33分
(潘建齊復查詢)
楊予葳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84
楊雅萍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32
85
110年12月4日10時23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4日10時5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政利、林政宏、林國忠、袁思寧等4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林政利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案33
86
林政宏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87
林國忠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88
袁思寧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33
89
110年12月4日10時25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4日11時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劉宥成、劉昌本、林秋滿、劉思漩、陳宛汝等5人之戶役政等個資
劉宥成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案34
90
劉昌本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91
林秋滿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92
劉思漩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93
陳宛汝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34
94
110年12月4日11時1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4日11時39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石安琪(謝汯展實際所需)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石安琪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1、33至35、60
案36
35
95
110年12月4日11時1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4日11時45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石安琪之戶役政個資
石安琪
戶籍地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31、33至35、60
案37
36
96
110年12月4日15時51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4日15時54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陳孟隆(身分證Z000000000)之國民身分證影像個資
陳孟隆
國民身分證影像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89至93
案38
37
97

110年12月4日17時46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車號000-0000普重機之車行軌跡(資料來源待查)
經查車主張示美
車行軌跡

案39
38
98
110年12月6日16時52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6日17時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林進全之戶役政個資
林進全
年籍資料、工廠地址、電話

案40
39
99
110年12月12日12時23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2日13時1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李昆芳、李水利、郭素惠、黃惠君等4人之戶役政個資
李昆芳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76、177、187至201
案41
100
李水利
年籍資料、戶籍地、現住地、電話、交通工具
101
郭素惠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02
黃惠君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40
103
110年12月12日13時3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2日13時1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車號000-0000之車行軌跡
黃惠君
車行軌跡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197、198
案42
41
104
110年12月12日17時42分
 (潘建齊)
110年12月12日17時55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陳昌塏、張芝瑩、陳興隆等3人之戶役政個資
陳昌塏
年籍資料、戶籍地
110年12月份電腦資料查詢紀錄序號208、210至213
案43
105
張芝瑩
年籍資料、戶籍地、交通工具
106
陳興隆
年籍資料、戶籍地
42
107
110年12月22日11時9分
(陳松池)
110年12月22日11時23分
本分局偵查隊
洩漏民眾田國勤、田惠珍、田子雲等3人之戶役政個資
田國勤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

案44
108
田惠珍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
109
田子雲
年籍資料、戶籍地、電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