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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17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家豪、蔡孟庭
被      告  郭承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47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承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承智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19日17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居所,先以燃燒香菸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於111年7月19日17時20分許,於上址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郭承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蒐證及扣案物品照片、本院搜索票
 ㈢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0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且為被告不爭執,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就本案犯行,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㈣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本應澈底戒除毒癮,其未能自新,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書可考,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係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手機2支雖屬被告所有,然非違禁物,且本院查無事證可佐與本案被告罪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驗出成分
檢驗報告
1
晶體
1包(驗餘淨重1.5022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2日鑑驗書
2
晶體
1包(驗餘淨重0.3728公克)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3
白色粉末
1包(驗餘淨重0.2075公克)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4
白色粉末
1包(驗餘淨重0.0344公克)
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吸食器
1組
2
玻璃球吸食器
3個
3
分裝袋
1包
4
IPhone手機
1具
5
三星手機
1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