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558號
被 告 謝嘉興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嘉興因故對
告訴人黃秀英心生不滿,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8日某時,在臺灣地區某處,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陸續在臉書社群網站「記憶八德」、「我是八德人」、「清潔隊的大小辛酸事」、「桃園爆料公社」等多數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社團頁面貼文,以如附表所示之臉書帳號、文字,指謫傳述如附表所示之不實事項,足以毀損
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刑法第314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 年5 月3 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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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懷念以前清潔人員黃秀英小姐,竟然可以上班打卡回家用賭場,一圈還收四百元,八德區,這個社會變了嗎,下班就又回去打卡 | | |
| 我是黃秀英小姐,本人在八德清潔隊工作,以前上班打卡就回家,用麻將給人玩,害很多人輸很多錢,下班我又回去打卡,兩邊賺,我對不起大家 | | |
| 記得以前八德清潔隊員黃秀英小姐上班打完卡就回家用麻將一圈還收四百元,就是有這種工務員,上班不好好上,打卡完就回家用麻將害死很多人,下班再回去打卡,八德清潔工怎麼那麼散慢,黃秀英小姐你也太爽了吧,連里長都知道 | | |
| 八德區清潔隊員黃秀英小姐,以前你上班打卡就回家用賭場,打麻將,一圈還收四百元,下班再回去打卡,你這樣對的起社會大眾嗎,一年還領十幾萬年終獎金,社會敗類 | | |
| 黃秀英小姐我知道你以前上班打卡回家用麻將是錯的,但你要知道這是 錯誤的,你害很多人為了捧場你的麻將賭場,害死很多人,希望你知道這是錯誤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