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6號
被 告 蘇韋誠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簡字第599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蘇韋誠與
告訴人楊政寧均為線上遊戲「英雄聯盟」玩家。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凌晨2時9分許,因不滿
告訴人所使用之角色暱稱「楊政寧」之遊戲技巧不足,即在不特定之人均得觀覽之「英雄聯盟」遊戲中,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角色暱稱「DaKoSon」對「楊政寧」稱:「真的可憐,『像條狗』一樣」、「你根本『沒種』」等語侮辱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
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蘇韋誠因
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楊政寧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於112年4月11日具狀
撤回告訴
等情,此有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聲請
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