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3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韋誠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08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簡字第59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蘇韋誠與告訴人楊政寧均為線上遊戲「英雄聯盟」玩家。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凌晨2時9分許,因不滿告訴人所使用之角色暱稱「楊政寧」之遊戲技巧不足,即在不特定之人均得觀覽之「英雄聯盟」遊戲中,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角色暱稱「DaKoSon」對「楊政寧」稱:「真的可憐,『像條狗』一樣」、「你根本『沒種』」等語侮辱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蘇韋誠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楊政寧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12年4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