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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易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瑜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192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智簡字第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羅瑜婷於民國111年6月間某時,未經告訴人袁瑗即慢慢日茂企業社之同意或授權,於其以「yutingsmp」及「dgf1218」帳號經營之Instagram社群軟體之現實動態及公開貼文,盜用告訴人原創回復諮詢客戶之創作文章及附有圖形創作之價目表等著作,並以之於被告之LINE官方帳戶回復客戶之諮詢,侵害告訴人享有之語文及美術著作。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與告訴人袁瑗即慢慢日茂企業社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壢智簡字卷第47頁、第55頁),依據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温芊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