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5號
被 告 吳國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119號),
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
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
事 實
一、甲○○明知動物用藥品須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辦理檢驗登記,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屬動物用偽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則為動物用禁藥。
詎其仍意圖販賣,於民國110 年10月8日18時許,指示其大陸地區之不知情員工利用連網設備連接至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露天拍賣」購物網站(下稱露天拍賣),並以劉紫盈(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187號案件為
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帳號「mo790614」登入所申用之拍賣網頁,公開刊登以新臺幣(下同)739元之價格,以「妮妮特價妮妮特價寵盾窩咳針寵物狗貓窩咳嗽肺炎氣喘感冒咳嗽干(乾)嘔干(乾)咳氣管炎打噴嚏」商品頁面陳列販售動物用藥品資訊。
嗣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進行網路巡邏察覺有異,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
訴字卷第24頁),與
證人劉紫盈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字第31187卷第33至35頁),並有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111年5月5日桃動一字第1110003035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區111年4月8日防檢一字第1111471244號函文及所附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露天市集Mo790614號會員資料、露天拍賣平台「妮妮特價妮妮特價寵盾窩咳針寵物狗貓窩咳嗽肺炎氣喘感冒咳嗽干(乾)嘔干(乾)咳氣管炎打噴嚏」商品頁面截圖、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1日露天111法字第193號函及所附Mo790614帳戶相關資料等件在卷
可稽(見他字卷第3至11頁、35頁、43頁、45至59頁,偵字31187卷第55至117頁),足認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罪
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員工,於露天拍賣網站上陳列販售動物用禁藥商品訊息,為間接
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動物用禁藥之行為,業已影響
主管機關對動物用藥品之管理及動物健康之維護,所為不當,兼衡被告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件存卷
可憑,被告於審理時自陳其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物流業、已婚並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等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見訴字卷第31頁),所販賣之動物用禁藥之數量、種類,及陳列
期間,
暨其
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係一時失慮而為本件
犯行,然終能坦承犯行,且自陳已將網路販售之廣告下架,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亦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爰依
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以勵自新。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
撤銷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白勝文、鄭芸
偵查起訴,檢察官李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
寄藏、
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