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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怡君



選任辯護人  蔡亜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502號、111年度偵字第40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鍾怡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怡君於民國111年5月4日晚上因在臉書上見求職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傑宇Jack」之人(下稱「傑宇Jack」)聯繫,經「傑宇Jack」表示渠公司從事虛擬貨幣交易、資金流量大,如提供自身帳戶收取款項、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轉予他人,即筆獲取報酬,而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得知一般正常情況下,有使用帳戶收受、提領款項需求之人,概均會以自己之帳戶進出,以避免假手他人帳戶所生風險或爭議,實無委由他人提供帳戶收受款項後,再轉交之必要,其可預見「傑宇Jack」承諾給予報酬使其代為收取款項、轉購虛擬貨幣,顯不合常情,極有可能係詐欺集團為收取詐欺所得款項,而使用人頭帳戶及領款車手以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為賺取報酬,竟基於縱所提供之虛擬貨幣帳戶將作為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之工具,且自其虛擬貨幣帳戶提領款項,將掩飾、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111年5月12日,以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向北京火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申辦火幣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所在、去向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王佳慧、林行暉施用詐術,致王佳慧、林行暉各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轉帳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帳至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被告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匯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款項透過火幣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復將虛擬貨幣存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電子錢包,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所得去向。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台上字第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鍾怡君涉有前開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罪嫌,係以被告自承上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確屬其所有,並坦認將該帳戶帳號提供予「傑宇Jack」,且依指示將匯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款項透過火幣平台購買虛擬貨幣後存入「傑宇Jack」指定之電子錢包,而告訴人王佳慧、林行暉就其等因受詐欺分別匯款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等情,亦據告訴人2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告訴人2人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及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表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斷之依據。
四、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之帳戶為其開立使用,而其確有將該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傑宇Jack」,且依指示將匯入該帳戶之款項透過火幣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後,存入「傑宇Jack」指定之電子錢包,「傑宇Jack」承諾一單會給予其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報酬等情固均供認屬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在臉書上看到求職廣告後,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瑜」之人聯繫,對方稱工作內容是擔任助理,幫她理財,因為我只要找兼職工作,無法做正職,「瑜」就介紹「傑宇Jack」給我,「傑宇Jack」表示他需要幫客戶做買賣外匯美金之小幫手,要我先下載火幣APP(即手機應用程式)、註冊會員,他並要我提供銀行帳號,他說會先轉帳給我,我再去買虛擬貨幣轉入他指定的電子錢包位址。我有上網查證「火幣」這個程式是合法的,我才做。「傑宇Jack」說附表所示匯入我帳戶之款項,都是客戶轉給他的錢,他再轉給我,他請我幫忙下單買虛擬貨幣,怎麼買幣都是他教我的,我只是單純想要工作,並無詐欺及洗錢之故意等語。辯護人亦以:被告係遭人詐騙始提供帳戶之帳號資料,惟被告並未交付其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此與一般人頭帳戶案件顯不相同,被告與「傑宇Jack」間並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被告確於111年5月12日下午2時59分許,將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傑宇Jack」,且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匯入其上開帳戶之款項,透過手機內火幣應用程式購買虛擬貨幣後,存入「傑宇Jack」指定之電子錢包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供承屬實(見偵字第35502號卷第11頁及背面、第153頁背面至155頁,審金訴字卷第44頁)。而告訴人王佳慧、林行暉就其等上揭被詐欺之情節,業分別於警詢時指訴詳(見偵字第40551號卷第9至17頁背面,偵字第35502號卷第15至17頁),復有告訴人王佳慧、林行暉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其等與詐欺集團員成員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偵字第40551號卷第33至69頁背面,偵字第35502號卷第122頁背面至125頁),以及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35502號卷第21至27頁)等證在卷可稽,是告訴人王佳慧、林行暉因遭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各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且各該筆款項係遭被告提領並購買虛擬貨幣後,存入「傑宇Jack」指定之電子錢包,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確已作為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2人詐欺取財提領贓款以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用之工具,以認定。
㈡、惟按詐欺集團為避免遭檢警查獲組織成員,需大量蒐集人頭帳戶,且為因應檢警追查,而改以價購以外之其他方式取得、徵求人頭帳戶,甚至以詐騙方式騙取人頭帳戶或招募車手,均非罕見。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況詐騙手法日新月異,亦時有高學歷、豐富知識或社會經驗者遭詐欺之情事發生,故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詐欺組織之詐騙手法。又詐欺集團取得帳戶使用、指示他人提款之可能原因甚多,或因帳戶所有人認有利可圖而提供帳戶及參與提款,抑或無意間洩漏,甚或因帳戶所有人遭詐騙、脅迫始提供予詐欺組織成員並配合提款,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係出於與詐欺組織成員有犯意聯絡而為之。苟帳戶所有人提供帳戶予他人或依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時,主觀上並無與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帳戶所有人提供之帳戶或帳戶所有人提領該等款項,即可遽認帳戶所有人確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或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以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帳戶而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擔保,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或因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工作機會,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騙集團係以保證安全、合法之話術等因素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所應審究者,被告提供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並依指示將匯入該帳戶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USDT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時,有無預見該帳戶會淪為詐騙工具及所提領、轉存之款項為詐欺犯罪所得,且掩飾、隱匿他人詐欺所得之去向,以及有無縱成為詐騙工具並掩飾、隱匿他人詐欺所得之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該不確定故意,必須存在於行為時,即提供帳戶資料及提領、轉存款項時,始能成立犯罪。
㈢、參以詐欺集團成員此間以行動電話或通訊軟體相互聯繫時,通常使用匿名,且於通話或文字聯繫完畢後即刪除相關紀錄、文字對話內容,以避免集團內部分成員遭警查獲後,連帶其他成員併同遭警方追查。然被告經警方通知到案時,即將其與暱稱「瑜」、「傑宇Jack」、「傑宇」等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提供予警方,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述明確,並有上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字弟35502號卷第31至107頁背面頁)。倘若被告於求職、提供帳戶帳號、領款、購買虛擬貨幣USDT後轉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時,已知悉或可預見「傑宇Jack」為詐欺集團成員,則其接獲警方通知後,為避免自己及集團成員遭追查,仍有充裕時間得刪除手機內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惟被告不僅未刪除上開對話紀錄,反而全數保留,並於到案後提交警方,未有刪除、掩飾或隱匿其與「瑜」、「傑宇Jack」、「傑宇」等人LINE通訊軟體文字對話內容之舉。此與詐欺集團成員每將彼此間聯繫紀錄刪除,或掩飾、隱匿集團成員間之關係、對話內容及聯繫過程之常情已有不符,被告與「瑜」、「傑宇Jack」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是否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尚有可疑。
㈣、再觀諸被告所提出其與暱稱「瑜」、「傑宇Jack」、「傑宇」等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⑴、被告與暱稱「瑜」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節錄):「(瑜:你好,是想了解彈性兼職的部分嗎?)你好,想問工作。(瑜:目前職缺是助理的部分,介紹前方便先跟你簡單做個面試詢問目前的工作、年齡以及你目前的工作時段?主要也是要看這邊會不會衝突到。)無工作、全職媽媽、29。(瑜:好的,那我先跟你簡單介紹一下,因為我在內地這邊做批發零售,之前就有在理財的習慣,不過因為工作的關係,沒有辦法抽空時間,加上朋友那邊時間上也沒有辦法配合,才想請個助理來幫我打理臺灣的事情。工作內容分為兩大部分:⒈使用我這邊理財帳號操作買賣,專員那邊會帶你流程的部分,不用擔心經驗的部分。⒉統計當月的營利以及虧損,每個月再去比較收益的部分。目前說到這裡可以理解嗎?不懂的話可以再提出。)了解。(瑜:薪水的話一個月30000含全勤,每個月就是10號發薪統一都是匯款,前面會有試用期的部分為5天,如試用期考核沒過,薪水是不支付的,如通過試用期,隔天會先請會計匯給妳。上班時間週一到週五每日12點半~晚上9點之間,抽取30-60分鐘就可以了。)沒問題。...可是工作那些就是等專員教我嗎?(瑜:對喔,到時候專員那邊會再帶你,所以不用太擔心經驗上的部分。)...(瑜:我這邊先給你專員的聯絡方式,他等等會再帶你工作上的流程。)『瑜』隨即傳送『傑宇Jack』之個人檔案資料。(瑜:你再跟他說是幫張小姐操作,他應該就知道了。)好的,謝謝美女。(瑜:那有聯絡上嗎?)有聯絡上。(瑜:好,我這邊再給你我的帳號,帳號上班再登入,下班再記得幫我登出喔。)『瑜』隨即傳送『帳號fish、密碼queen43918、提領密碼xin1433』之訊息以及『https://spreadco.financesnew/.xyz/』之網址,並告以『那你等等再聽專員那邊的指示喔』。」,此有前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1至33頁背面)。
⑵、被告與暱稱「傑宇Jack」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節錄):「被告:你好,我是幫張小姐操作的。(傑宇Jack:你好,稍等小姐給你平台資訊後你先幫我做登入,然後點平台內一個顯示『合約交易』的圖示後擷圖給我。)被告隨即傳送網址為『spreadco.financesnew/.xyz/』之網頁擷圖。(傑宇Jack:點『開始下單』,然後交易類型選擇『英鎊/美元』。)被告隨即傳送其操作結果之網頁擷圖。(傑宇Jack:好,資金目前5萬,那我知道你應該第一次使用此平台,我這邊會跟你解說操作教學,我先跟你說一下目前操作的項目指標是什麼。我們操作的項目叫價差合約,也是外匯指標項目,至於目前使用的帳號就是小姐委託你做操作的。操作上其實不難,所以不用擔心,如果有不懂或是操作失誤的部分,也都沒關係,但要提前告知我一下。操作的話,我們只會用到這幾個空白地方是可以填寫金額的,最上面會看到類如00000000000之類的數字,那就是當前期數,後面在跑的是秒數。當我說XX期金額10000做空,就可以點了,我一定都是會說當前的,所以就直接輸入好金額,點下買多或做空這樣就可以了,那到這邊有什麼問題嗎?」沒問題。(傑宇Jack:好,準備開始。07期金額11000買多、準確做收。08期金額11000買多、準確做收。09期金額11000做空、準確做收。10期金額11000買多、準確做收。11期金額11000做空。都OK嗎?)可以,我有跟上,也有對好期數。...(傑宇Jack:好,你幫我重新整理頁面後點右上角擷圖資金。)被告隨即傳送其操作結果之網頁擷圖。(傑宇Jack:好,這邊完成操作,幫我回到你登入的地方,中間會有轉出轉入的選項,轉出選合約交易,轉入選主錢包,金額輸入今日獲利87000。)被告隨即傳送其操作結果之網頁擷圖。(傑宇Jack:點確認轉帳後,重整頁面,點首頁上面的『提款』,提款金額輸入剛剛轉入錢包的金額87000。提款密碼小姐應該會給你,好了按下一步,成功後回首頁,點『資金紀錄』,擷圖給我也傳給小姐,也幫我轉達今日佣金部分為USDT1526,這樣就可以了。)被告隨即傳送其操作結果之網頁擷圖。...(傑宇Jack:哈囉,我這邊剛好有一個職缺需要人幫忙,想詢問你是否要幫忙看看呢?)一樣跟老闆娘的嗎?像老闆娘這樣嗎?(傑宇Jack:就是我這邊都會幫客戶做買賣外匯美金,只是有時候我買的量太多,買不完,我也都有請幫手,看你要不要一起做?)請問怎麼做?(傑宇Jack:隨即傳送『火幣錢包下載」之網址連結,並告以『你幫我下載註冊、也要驗證喔』。)好的,老師等我一下。老師我驗證了,等審核。...老師那APP是什麼?(傑宇Jack:一個火幣交易所。等有單會教你用。那我先跟你說一下,代買會先轉帳給你,我會跟你說買多少,你可以拿500走,例如轉給你10000,你可以拿500,幫我買9500,APP都是正規合法,也是會透過臺灣賣家做購買,整個流程等有單會教你一次。然後也不要把錢捲走跑掉不回,因為都有你帳號可以查到你,我上禮拜才被捲走20多萬,也去報案了等開庭,所以我才找新幫手,非常傻眼。先醜話說前面喔,好好配合就都一定沒問題,如果有上述問題,我一定不和解,需要賠錢我也會讓加害者留案底,所以我先跟你說,我也相信你,所以才願意讓你一起配合,因為其實薪資算真的多了。)就看老師怎麼告訴我、是要等老師教導。(傑宇Jack:都會教你,會透過剛剛的APP,那都很簡單,買過一次就會了。)老師不就自己買,也請小幫手幫你買?(傑宇Jack:我有3個幫手,因為量會很多。)所以老師工作都是幫人理財投資,也幫自己買,老闆娘有說你是靠這個吃飯的,所以我操作完都請我告訴你什麼佣金,我覺得老師好厲害,這些數據老師看得懂。(傑宇Jack:沒這麼厲害哈,那你給我一下你銀行帳號,你有網銀嗎?)中國信託可以嗎?我中國信託可以手機轉帳。(傑宇Jack:中信最好,因為我也用中信,比較好做。)被告乃傳送「000-000000000000鍾怡君」之帳號資料,並稱「再麻煩老師了,也謝謝老師給我機會,我要感謝老闆娘,沒有她我也不會認識老師。」...(傑宇Jack:你打開火幣,點選入金、加值/快捷購買,往下滑,找到一家叫581,需要先加LINE,跟賣家聯繫驗證身分,你等等LINE他,說要買USDT,然後他會驗證身分,都不用怕,正常的,問你用途,就說囤USDT即可。)被告隨即回報操作結果,並告以「對方說可以下單了。」...(傑宇Jack:好,你一樣回到『購買』那邊,輸入金額10000,這次買完下一次買會算這次的單錢給你。)老師買好了,他們也有發票。(傑宇Jack:對,這都是正規。你回到首頁點右下角『資產』、幣值選USDT、然後送出,這些流程都要記住喔,點提幣、選USDT。)老師我晚點會認真看完我們對話。(傑宇Jack:不會很難,熟悉就習慣了,會很快,有不懂的再問我)老師有教我,我很認真,不然很怕出錯。...(傑宇Jack:好,等等轉入3萬,你幫我買一下,買29000。)一樣操作嗎?(傑宇Jack:對,這次單錢跟剛剛欠你的。地址《按即指電子錢包地址》會再給你新的。)感覺第二次有比較上手,我都把老師教的對話步驟擷圖。」,此亦有前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在卷可參(見偵卷第47至51頁、第65至85頁背面)。
⑶、另觀諸被告與暱稱「傑宇」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下(節錄):「(傑宇:你好)你是老師?(傑宇:我手機掉了,我也忘記LINE密碼,我重辦新的。)這樣老師能找到我ID,太強。(傑宇:我找小姐問的。)...(傑宇:你能幫我收一筆5000嗎?另外帳戶的,你到時候再幫我轉到中信OK嗎?)是誰要轉給我?(傑宇:因為我一個客戶要買,但他不想用中信,可能老人家不喜歡這銀行吧。)但是老師我只有中信呢。(傑宇:還是先轉到你郵局?)沒辦法呢,那裡面錢都是媽媽的。...(傑宇:我客戶說錢轉不進去欸,你幫我看一下。)我也沒有收到,老師轉帳給我的都是客戶轉的嗎?(傑宇:你聯絡銀行一下,你說轉帳不進去。)打不進去,一直忙線。中國信託客服好難打,我都以為是老師的銀行帳號轉帳的,結果是客戶轉帳的。(傑宇:有些是客戶。)真假,這樣老師安全嗎?不會有事情吧?我很怕我中國信託被凍結。(傑宇:不會啊,但現在轉不進去,不知道是什麼原因,你先問看看。)...老師還是你先找其他小幫手。...老師我不能轉帳出去。...被凍結了。...派出所說只能等通知,不能先告訴我。...老師是你客戶提告的。(傑宇:好,我等等查一下。)老師拜託你了,他說他找工作投資,被騙3萬。(傑宇:沒關係,我處理中。)」,此復有前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附卷可參(見偵卷第59至65頁、第89頁背面)。
⑷、是依上開對話紀錄可知,當被告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瑜」之人將「傑宇Jack」加為好友後,「傑宇Jack」向被告發送之訊息均係在談論工作內容,並未提及任何與詐欺集團有關之事項,足認被告確係見網路求職廣告,為找尋工作,而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瑜」之人與「傑宇Jack」聯繫;且被告與「傑宇Jack」取得聯繫後,「傑宇Jack」即告知被告渠操作之項目為價差合約、外匯指標項目,並指示被告點選網址「spreadco.financesnew/.xyz/」內「合約交易」之圖示後傳送操作結果擷圖,更逐步教導被告點選「開始下單」,選擇「英鎊/美元」之交易類型;復告知被告渠從事替客戶買賣外匯美金之工作、可提供被告兼職工作機會,並指示被告下載火幣錢包程式,點選火幣程式內之「入金」及「加值/快捷購買」等操作流程,被告亦始終以「老師」稱呼「傑宇Jack」,認為「老師工作都是幫人理財投資,覺得老師好厲害,這些數據老師看得懂」;而當「傑宇」告知被告其客戶表示錢無法轉進帳戶,要求被告查看時,被告亦表示訝異而詢問「老師轉帳給我的都是客戶轉的嗎?我都以為是老師的銀行帳號轉帳的,結果是客戶轉帳的,這樣老師安全嗎?」,此有上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被告操作火幣程式之結果擷圖在卷可佐。是被告辯稱係因應徵工作,而提供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並受指示將匯入其上開帳戶之款項下單購買虛擬貨幣,其只是單純想要工作等語,並非全然無據。據此,被告經「傑宇Jack」說明上開工作內容及報酬後,因急於求職,而貿然提供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並依指示將匯入該帳戶之款項透過火幣平台購買虛擬貨幣USDT後,存入「傑宇Jack」指定之電子錢包,固有思慮未周之處,然尚難遽認被告即有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行為之主觀犯意。
㈤、第參以目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已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而一般民眾既會因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又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集團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提供帳戶資料之情。查被告於案發時年齡28歲,學歷為高職畢業,曾在飲料店工作,已有5年多之期間未工作,平日都在照顧小孩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甚詳(見偵字第35502號卷第9頁、第153頁、第155頁),並有警詢調查筆錄所載被告之職業為「無業」在卷可佐(見偵字第35502號卷第9頁),堪認其尚非社會經歷豐富之人。則被告因經濟壓力,急於找尋工作,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傑宇Jack」欺矇而順應其要求,提供前揭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及遭利用將匯入該帳戶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USDT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所為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尚難憑此遽認其主觀上定有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不法行為之犯意,無從逕認被告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
㈥、至於被告雖疏未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掛失其上開帳戶,惟此或可認被告警覺心不足,致未能即時有效防杜犯罪集團成員將之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提領贓款所用之工具,仍不足據為認定被告有詐欺取財、洗錢故意之積極事證。
五、綜上所述,被告將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帳號提供予「傑宇Jack」,容有輕率疏失,致「傑宇Jack」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可利用被告上開帳戶對告訴人林行暉、王佳慧實施詐欺取財犯行,致使告訴人林行暉、王佳慧受騙損失金錢,然被告既係為應徵工作而遭人騙取帳戶資料,及遭利用將匯入該帳戶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USDT後,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綜合本案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被告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公訴人所舉之上開證據,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涉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確信心證。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家豪、蔡孟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1
王佳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0日下午5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王佳慧佯稱:至SPREAD-CO投資平台依指示操作虛擬貨幣,惟如欲領出獲利,則須先存入會員本金、代操佣金、稅金云云,致王佳慧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111年5月16日下午4時21分許
3萬元
2
林行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晚上9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行暉佯稱:至SPREAD-CO投資平台依專員指導下單操作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現已有49,840元之獲利,惟如欲領出該筆獲利,則須先匯款佣金云云,致林行暉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
①111年5月17日晚上9時41分許(入帳時間為111年5月18日凌晨1時44分許)
②111年5月19日下午1時55分許
③111年5月19日下午2時2分許
①5,000元
②3萬元
③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