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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又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又華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又華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易成為他人掩飾詐欺款項之用,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帳號及身分證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上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取得被告本案帳戶後,該集團成員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3月22日11時15分許,透過社群軟體IG暱稱「小資間供去」徵求遊戲接單,並佯稱需要先開通帳號完成任務才可以開始工作等語,致使被害人許書甄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1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本案帳戶中,即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
    證據能力者為限。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
    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
    認定,始得作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
    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
    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
    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
    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
    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院之認定: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幫助詐欺及洗錢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許書甄於警詢中之指證、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匯款至本案帳戶之匯款紀錄為據。
  ㈡而被告固坦承如前揭公訴意旨所示之客觀情節,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其辯稱:伊是被騙,沒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當時是因為很害怕才遵從指示等語(金訴卷第36-3、71頁)。
  ㈢經查:
  1.前揭公訴意旨所示客觀情節,除有被告前揭陳述可參外,並有公訴意旨所示前揭證據為佐,此部分事實足認定。從而,本案所應審酌,應為被告有無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
  2.依據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被告係受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司令」之詐欺集團成員所欺騙,方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其與「司令」對話之梗概如下:
  ⑴被告參與「司令」之線上博奕遊戲,而「司令」再三要求被告遵照命令、不得發言(111偵29068卷第75、77頁)。
  ⑵因被告於操作中發言,「司令」對其責備,並表示因被告發言造成操作錯誤,且導致「司令」之本金也一併虧損(111偵29068卷第79頁)。
  ⑶「司令」要求被告交付3萬元彌補虧損,被告表示僅能提出1萬元,被告隨後依「司令」指示匯款1萬元(111偵29068卷第81頁)。
  ⑷「司令」向被告表示有其他「學員」願意提供資金給被告再次操作,要求被告收到款項後必須匯入「平台」,不能挪作他用,否則會被提告詐欺,被告則依照「司令」指示交付本案帳戶資料(111偵29068卷第83、87、89頁)。
  ⑸被告向「司令」回報本案帳戶收到被害人轉帳之1,000元,「司令」要求被告依指示轉帳至指定之帳戶(111偵29068卷第121頁)。
  ⑹另節錄足認被告係受「司令」欺騙方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
  3.是依據被告提出之前揭對話紀錄,被告係遭「司令」欺騙因操作線上博奕錯誤,致「司令」虧損,並因「司令」欺騙匯款1萬元與「司令」後,經「司令」表示有其他學員願意提供資金給被告彌補虧損,方提供本案帳戶與「司令」。從而,被告是否確有公訴意旨所示幫助詐欺、洗錢之故意,尚有疑義。
  4.目前社會上詐欺罪犯能言善道,一般民眾為匪夷所思之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之舉措者,屢見不鮮,高學歷、長久工作經歷之被害人亦頗多見於各種影視媒體、報章雜誌,為公眾周知之事項。而被告於前揭對話時為大學在學生,此有其所就讀大學112年3月2日函覆在卷可佐(金訴卷第19、21頁),是被告之社會經驗相較於一般人而言,稍嫌不足。據本判決前開事證及說明,既已有相當之合理懷疑可認被告係受詐騙而交付帳戶相關資料,當不足僅以所謂社會一般人可能的經驗,而認定被告主觀上已有犯罪之故意。
  5.從而,依照上述事證,足見被告前揭辯解並非無據,無法確信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幫助洗錢之主觀不法(故意),依據前述說明,應為無罪判決。
五、退併辦
    被告既受無罪諭知,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54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自無裁判上一罪關係,尚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不得併予審究,而應將移送併辦之卷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袁維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咏儒、王珽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11年3月18日
「司令」:因現在儲值系統在維修,現在有位學員他要幫忙,但是他只有現在有空,我請學員先匯款給你,你再匯款至平台,可以嗎?
     但是,學員的資金,是要用來協助你的,所以你務必要存入平台,不可以去作他用,就算是還款也不行!不然學員會對你提告的
     因為司令之前有一位學員,我協助請其他學員資助參與司令企劃,結果他把要參加的資金拿去花天酒地,學員們憤而提告她詐欺,這樣得不償失,你不要因為現在眼前的這些金額,去放棄未來的獲利,理解我所說的意思嗎
     所以司令信任你,希望你不要讓司令顏面掃地,在他人面前抬不起頭,這是學員跟我信任你,才先交由給你,你如果挪用,他們會很生氣的,到時候要告,我也攔不住
 劉又華:司令 我非常明白了 
         我在這裡保證 待會借來的錢
         會全數匯入平台
 劉又華:我真的不知道怎麼感謝司令
         還有那位學員
 劉又華:我也是被騙過的人 我非常清
         楚被詐欺的感覺.....
「司令」:好
偵29068卷第83頁
111年3月19日
「司令」:銀行帳號
「司令」:不是平台帳號
「司令」:趕快給司令吧 學員再等了
 劉又華 :822中國信託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
 劉又華 :原來是銀行的抱歉抱歉
「司令」:有收到的話
「司令」:你要回副司令
「司令」:司令,我已收到多少錢,對方帳號後五碼是多少
「司令」:一定每次都要回報
 劉又華 :我明白了 我會去關注的
偵29068卷第87頁
111年3月19日
「司令」:因為
「司令」:這是要買系統的
「司令」:你不要隨便拿去花掉囉
「司令」:不然學員會生氣的
「司令」:知道嗎
「司令」:買系統帶你是需要費用的
「司令」:了解司令說的意思嗎
 劉又華 :不會不會 我會好好跟著司令的指令得
「司令」:一定務必要收好
「司令」:不要讓司令失望了
偵29068卷第87-89頁
111年3月19日
「司令」:你不要去亂動金額
「司令」:知道了嗎!
「司令」:如果亂動,學員可能會提告,發起告訴
 劉又華 :不會的 我跟你保證!!我明白這關係到法律問題
偵29068卷第89頁
111年3月21日
 劉又華 :司令我冷靜好了
     請問您可以相信我只是太害怕了才問了剛剛冒犯您的問題嗎?我真的不是有心的......我真心誠意地想要跟您道歉,對不起,也謝謝您還願意繼續協助我
111年3月22日
 劉又華 :司令,我已收到20000元,對方帳號後五碼9919* 註記是存款機 
「司令」:好
「司令」:你早點休息
「司令」:不要再想太多了
「司令」:明白嗎?
 劉又華:謝謝司令諒解我 真的很感謝
 劉又華:司令您也好好休息 辛苦了 
偵29068卷第121頁
111年3月22日
 劉又華:司令 我已收到1000元,對方帳號後五碼2685* 註記是行動網
 劉又華:司令 我已收到1000元,對方帳號後五碼1514* 註記是聯邦銀
 劉又華:司令 我已收到1000元,對方帳號後五碼8837* 註記是創業金 備註943     
偵29068卷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