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被 告 鄺志帆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6號、112年度偵字第1267號、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鄺志帆犯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處
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又犯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玖萬陸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鄺志帆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栽種、製造、
持有及販賣,竟為下列
犯行:
一、鄺志帆於民國109年12月間以通訊軟體Telegram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DG」之人購買大麻花含大麻種子後,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自10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以其位於雲林縣○○市○○街00號3樓居所作為栽種大麻之場所,再陸續上網購買種植大麻之設備、肥料,其栽種方式為將大麻種子泡在溫水內數日後,再放入有培養土之盆栽,並利用照明燈具、定時器等設備模擬日照模式,提供合
適照度,且就大麻種子盆栽每周定期進行澆水、施肥,另以風扇控制溫度,使之發芽茁壯,待其成株開花,以此方法栽種大麻。約待2個月左右之生長期,鄺志帆即剪取植株上一部分的葉子做「克隆(Clone)」(即分珠),克隆之方式是大麻葉子沾上克隆膠,再放入育苗海綿並施以生根劑等待生根,生根後再將大麻幼苗轉入盆栽中繼續栽種成株。所栽種之大麻植株進入花期,熟成開花後,再將大麻花剪下,並透過烘乾機乾燥固化變成大麻成品,以此方式反覆栽種大麻、製造大麻。
二、鄺志帆以上開方式製造大麻成品後,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數量及金額之大麻予附表一所示之購買者,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均完成交易;附表一編號6之部分則因購毒者係喬裝買家之員警而未遂。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鄺志帆於警詢、偵訊、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偵1360卷第13頁至第20頁;他1934卷第273頁至第287頁;偵1360卷第161頁至第162頁、第167頁至第169頁;本院訴卷第99頁、第182頁),核與
證人譚秉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1934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189頁至第193頁、第259頁至第267頁;偵746卷第183頁至第185頁),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2月2日桃警鑑字第1110095271號證物採驗報告1份(他1934卷第93頁至第1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19日刑紋字第1117046369號
鑑定書1份(偵746卷第137頁至第138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410號鑑定書(偵746卷第13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鄺志帆涉嫌製造大麻案112年1月16日現場初步勘察報告1份(偵1360卷第97頁至第10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6日桃警鑑字第1120009621號證物採證報告1份(偵1360卷第109頁至第114頁)、法務部調查局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73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偵746卷第209頁)、法務部調查局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74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偵746卷第21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本院訴卷第12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2月1日
偵查報告1份(他1934卷第5頁至第8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七隊112年2月21日、112年3月7日職務報告各1份(偵746卷第79頁至第111頁、第113頁至第191頁)、證人譚秉廉與被告之Telegram之對話紀錄1份(他1934卷第81頁至第85頁)、虛擬貨幣錢包交易紀錄1份(偵746卷第179頁至第181頁)、被告扣案手機資料照片1份(偵1360卷第21頁至第2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勘察申請單2份(偵746卷第109頁至第112頁)、譚秉廉之00-0000車號車輛於111年7月1日至111年11月29日高速公路eTag紀錄(他1934卷第195頁)、譚秉廉持用Samsung手機內部通訊資料畫面2份、切結書1份(他1934卷第25頁至第63頁、第79頁至第86頁、第87頁)、譚秉廉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934卷第201頁至第215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搜索票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934卷第9頁至第1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746卷第115頁至第119頁)、現場照片16張(偵1360卷第77頁至第84頁)、111年12月2日警方
誘捕偵查之蒐證畫面照片1份(偵1360卷第91頁至第93頁)、扣案物照片3份(偵746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51至第61頁、偵1267卷第139頁至第165頁)等在卷
可稽,並有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至23所示之物扣案
佐證,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認。
二、
綜上所述,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可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一、論罪部分:
㈠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稱之製造毒品,主要係指利用毒品原料加工、提煉、配製毒品之行為,包括從原植株內提煉毒品,或利用化學合成方法將粗製毒品精煉成精製毒品,但不包含種植毒品原植株(此部分屬同條例第12條規定範疇)。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
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毒品大麻行為。至製造毒品既、未遂
與否之判斷,雖與毒品種類、製程及方式不同,而或有差異,惟所製造之毒品倘已達足供人施用之程度,即應認已製造完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72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被告栽種大麻植株進入花期,熟成開花後,再將大麻花剪下,並透過烘乾機乾燥固化並製造成可供人施用之大麻製品,自屬製造大麻之行為;又證人譚秉廉於偵訊時證稱:我向被告購買大麻,部分是賣給其他吸毒者,部分是用來自己施用等語(他1934卷第267頁),足認被告製造之大麻已達足供人施用之程度,應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部分,已製造完成而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㈡另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
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員警喬裝買家,以誘補偵查方式與被告交易大麻,因員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就該次交易行為,應論以未遂。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其持有大麻種子、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
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製造後持有大麻之行為,為製造大麻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又販賣前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亦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行,係自109年12月間取得大麻種子後,至112年1月16日遭警方查獲止,在本案地點,接續栽種大麻,並製造完成烘乾之大麻,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一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及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
既遂、未遂之犯行,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部分:
㈠刑之減輕:
⒈被告就上開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即犯罪事實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6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已
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施,而未至交易完成之結果,為
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此部分有2種刑之減輕情形,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無視我國法規禁令,栽種、製造並販賣大麻之行為,所為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應予以非難;且被告曾有妨害兵役治罪、
詐欺、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竊盜、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科刑之前案紀錄,並於108年間已因製造、販賣大麻案件遭檢、警
查緝(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並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仍於遭查緝後再犯本案,足見其素行不佳,未能有檢討、反省能力。惟念其
犯後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栽種及製造大麻之
期間及規模,販賣大麻之對象及金額,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刑度所表示之意見,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訴卷第203頁至第20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按關於
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
裁定之,
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
聽審權,符合
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亦涉有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對此辯護人為被告表示:被告尚有製造大麻案件,目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本案請先不要定刑等語(本院訴卷第205頁),故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
揆諸前開說明,應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刑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肆、關於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均已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各次交易金額
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他卷第283頁;偵1360卷第168頁;本院卷第200頁),共計新臺幣9萬6000元,為其販賣毒品之所得,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而遭查獲之毒品,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時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
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又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是扣案之大麻植株,雖檢出大麻成分,惟尚未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性質上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大麻,自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揆諸上開說明,扣案之大麻植株,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已製造完成應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別,惟既具有大麻成分,即屬
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中所滅失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
諭知沒收。
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如附表三編號4至23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製造或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其餘如附表三編號24至30所示之物,被告供稱與本案犯罪無關,卷內亦查無證據認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晉展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黃玥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
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
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
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
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
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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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譚秉廉先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鄺志帆即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 |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20,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 |
| | | |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譚秉廉先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一半予鄺志帆,鄺志帆即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 嗣後譚秉廉於111年10月22日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另一半予鄺志帆。 |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6,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 |
| | | |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鄺志帆先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 嗣後譚秉廉於111年10月22日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 |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6,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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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鄺志帆先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嗣後譚秉廉分別於111年11月7日、111年11月13日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 |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6,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 |
| | | |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鄺志帆先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嗣後譚秉廉於111年11月21日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 |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4,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 |
| | | | 警方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警方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鄺志帆將大麻埋包後,警方前往取包方式交易。 |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4,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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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執行時間:111年12月2日12時44分起 111年12月2日12時45分止 執行處所:雲林縣○○市○○路000號對向路燈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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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送驗菸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0.18公克(驗餘淨重19.87公克,空包裝重3.3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410號鑑定書(偵746卷第139頁)】 |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1、112年度保管檢字第201號2-1(本院訴卷第53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1年度毒保字第143號(他卷第91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2月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746卷第115至119頁) |
附表三:
執行時間:112年1月16日13時04分起 112年1月16日20時19分止 執行處所:雲林縣○○市○○街00號3樓 受執行人:鄺志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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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①送驗植株檢品4包計23株(本局編號1-1至1-5、2-1至2-7、3-1至3-8、4-1至4-3),其中編號1-4、1-5、2-5至2-7及3-6至3-8共8株經檢視均為枯枝,不予檢驗;其餘15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4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②送驗「大麻植株」菸草檢品10包(本局編號5-1至5-10)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41公克(驗餘淨重0.40公克,空包裝重0.99公克;內含植物莖重量不計)。 ③送驗「大麻葉」菸草檢品1包(原編號6)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99公克(驗餘淨重2.97公克,空包裝重3.8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746卷第209頁、本院卷第65至66頁)】 |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2(本院訴卷第55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2年度毒保字第4號(偵746卷第49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
| | | ①送驗綠色菸草檢品1包(原編號16)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2.54公克(驗餘淨重12.47公克,空包裝重5.41公克)。 ②送驗圓形塊狀菸草檢品1包(原編號19)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2.35公克(驗餘淨重12.31公克,空包裝重5.3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740號鑑定書(偵746卷第211頁、本院卷第69頁)】 |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3(本院訴卷第57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2年度毒保字第5號(偵746卷第3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
| | | 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內容如下:①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②大麻酚(Cannabinol、CBN)③大麻萜酚(Cannabigerol、CBG)等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121頁)】 |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201號2-2。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
| | | |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4(本院訴卷第59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2年度保字第165號(偵1267卷第131至13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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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 |
| | |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 | 《與本案無關》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4(本院訴卷第59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2年度保字第165號(偵1267卷第131至13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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