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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鄺志帆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6號、112年度偵字第1267號、112年度偵字第1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鄺志帆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又犯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刑。
扣案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至2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鄺志帆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栽種、製造、持有及販賣,竟為下列犯行
一、鄺志帆於民國109年12月間以通訊軟體Telegram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暱稱「DG」之人購買大麻花含大麻種子後,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自109年12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止,以其位於雲林縣○○市○○街00號3樓居所作為栽種大麻之場所,再陸續上網購買種植大麻之設備、肥料,其栽種方式為將大麻種子泡在溫水內數日後,再放入有培養土之盆栽,並利用照明燈具、定時器等設備模擬日照模式,提供合照度,且就大麻種子盆栽每周定期進行澆水、施肥,另以風扇控制溫度,使之發芽茁壯,待其成株開花,以此方法栽種大麻。約待2個月左右之生長期,鄺志帆即剪取植株上一部分的葉子做「克隆(Clone)」(即分珠),克隆之方式是大麻葉子沾上克隆膠,再放入育苗海綿並施以生根劑等待生根,生根後再將大麻幼苗轉入盆栽中繼續栽種成株。所栽種之大麻植株進入花期,熟成開花後,再將大麻花剪下,並透過烘乾機乾燥固化變成大麻成品,以此方式反覆栽種大麻、製造大麻。
二、鄺志帆以上開方式製造大麻成品後,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方式,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數量及金額之大麻予附表一所示之購買者,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均完成交易;附表一編號6之部分則因購毒者係喬裝買家之員警而未遂。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鄺志帆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1360卷第13頁至第20頁;他1934卷第273頁至第287頁;偵1360卷第161頁至第162頁、第167頁至第169頁;本院訴卷第99頁、第182頁),核與證人譚秉廉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他1934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189頁至第193頁、第259頁至第267頁;偵746卷第183頁至第185頁),且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2月2日桃警鑑字第1110095271號證物採驗報告1份(他1934卷第93頁至第11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12月19日刑紋字第1117046369號鑑定書1份(偵746卷第137頁至第138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410號鑑定書(偵746卷第13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鄺志帆涉嫌製造大麻案112年1月16日現場初步勘察報告1份(偵1360卷第97頁至第10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6日桃警鑑字第1120009621號證物採證報告1份(偵1360卷第109頁至第114頁)、法務部調查局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73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偵746卷第209頁)、法務部調查局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74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偵746卷第21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本院訴卷第12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2月1日偵查報告1份(他1934卷第5頁至第8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七隊112年2月21日、112年3月7日職務報告各1份(偵746卷第79頁至第111頁、第113頁至第191頁)、證人譚秉廉與被告之Telegram之對話紀錄1份(他1934卷第81頁至第85頁)、虛擬貨幣錢包交易紀錄1份(偵746卷第179頁至第181頁)、被告扣案手機資料照片1份(偵1360卷第21頁至第2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數位證物勘察申請單2份(偵746卷第109頁至第112頁)、譚秉廉之00-0000車號車輛於111年7月1日至111年11月29日高速公路eTag紀錄(他1934卷第195頁)、譚秉廉持用Samsung手機內部通訊資料畫面2份、切結書1份(他1934卷第25頁至第63頁、第79頁至第86頁、第87頁)、譚秉廉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934卷第201頁至第215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934卷第9頁至第17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偵746卷第115頁至第119頁)、現場照片16張(偵1360卷第77頁至第84頁)、111年12月2日警方誘捕偵查之蒐證畫面照片1份(偵1360卷第91頁至第93頁)、扣案物照片3份(偵746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51至第61頁、偵1267卷第139頁至第165頁)等在卷可稽,並有附表二編號1及附表三編號1至23所示之物扣案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認。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製造毒品,主要係指利用毒品原料加工、提煉、配製毒品之行為,包括從原植株內提煉毒品,或利用化學合成方法將粗製毒品精煉成精製毒品,但不包含種植毒品原植株(此部分屬同條例第12條規定範疇)。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屬製造毒品大麻行為。至製造毒品既、未遂與否之判斷,雖與毒品種類、製程及方式不同,而或有差異,惟所製造之毒品倘已達足供人施用之程度,即應認已製造完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栽種大麻植株進入花期,熟成開花後,再將大麻花剪下,並透過烘乾機乾燥固化並製造成可供人施用之大麻製品,自屬製造大麻之行為;又證人譚秉廉於偵訊時證稱:我向被告購買大麻,部分是賣給其他吸毒者,部分是用來自己施用等語(他1934卷第267頁),足認被告製造之大麻已達足供人施用之程度,應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之部分,已製造完成而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㈡另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毒品購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部分,係員警喬裝買家,以誘補偵查方式與被告交易大麻,因員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故就該次交易行為,應論以未遂。
 ㈢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6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其持有大麻種子、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製造後持有大麻之行為,為製造大麻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又販賣前後持有大麻之低度行為,亦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犯行,係自109年12月間取得大麻種子後,至112年1月16日遭警方查獲止,在本案地點,接續栽種大麻,並製造完成烘乾之大麻,係基於同一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及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之犯行,其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部分:
 ㈠刑之減輕:
  ⒈被告就上開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即犯罪事實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6之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⒉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施,而未至交易完成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就此部分有2種刑之減輕情形,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我國法規禁令,栽種、製造並販賣大麻之行為,所為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戕害國民身心健康,所為應予以非難;且被告曾有妨害兵役治罪、詐欺、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竊盜、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科刑之前案紀錄,並於108年間已因製造、販賣大麻案件遭檢、警查緝(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仍於遭查緝後再犯本案,足見其素行不佳,未能有檢討、反省能力。惟念其犯後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栽種及製造大麻之期間及規模,販賣大麻之對象及金額,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刑度所表示之意見,以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訴卷第203頁至第20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查被告除本案外,亦涉有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對此辯護人為被告表示:被告尚有製造大麻案件,目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本案請先不要定刑等語(本院訴卷第205頁),故被告所犯本案及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揆諸前開說明,應俟被告所犯數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刑為宜,爰就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肆、關於沒收部分:
一、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均已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各次交易金額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他卷第283頁;偵1360卷第168頁;本院卷第200頁),共計新臺幣9萬6000元,為其販賣毒品之所得,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而遭查獲之毒品,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時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知沒收銷燬之。  
三、又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是扣案之大麻植株,雖檢出大麻成分,惟尚未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性質上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大麻,自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揆諸上開說明,扣案之大麻植株,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已製造完成應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別,惟既具有大麻成分,即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中所滅失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如附表三編號4至23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製造或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其餘如附表三編號24至30所示之物,被告供稱與本案犯罪無關,卷內亦查無證據認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伍、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黃晉展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購買者

時間
地點
交易方式
交易毒品數量及金額
罪名及宣告刑(不含沒收)
1
譚秉廉
111年9月22日23時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對向路燈下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譚秉廉先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鄺志帆即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20,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鄺志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2
譚秉廉

111年10月15日22時30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對向路燈下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譚秉廉先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一半予鄺志帆,鄺志帆即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後譚秉廉於111年10月22日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另一半予鄺志帆。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6,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鄺志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3
譚秉廉

111年10月20日23時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對向路燈下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鄺志帆先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嗣後譚秉廉於111年10月22日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6,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鄺志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4
譚秉廉

111年11月6日22時30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對向路燈下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鄺志帆先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嗣後譚秉廉分別於111年11月7日、111年11月13日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6,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鄺志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5
譚秉廉

111年11月16日21時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對向路燈下

譚秉廉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000」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鄺志帆先將大麻埋包後,譚秉廉再駕駛其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前往取包方式交易,嗣後譚秉廉於111年11月21日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4,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鄺志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6
警方喬裝買家

111年12月2日0時45分許

雲林縣○○市○○路000號對向路燈下

警方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與鄺志帆聯絡後,警方以虛擬貨幣USDT支付予鄺志帆,鄺志帆將大麻埋包後,警方前往取包方式交易。
大麻1包20公克,新臺幣14,000元,以泰達幣(USDT)支付

鄺志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附表二:
執行時間:111年12月2日12時44分起
          111年12月2日12時45分止
執行處所:雲林縣○○市○○路000號對向路燈下
編號
品名
單位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大麻(含其包裝紙箱及牛皮紙袋)

1包
送驗菸草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0.18公克(驗餘淨重19.87公克,空包裝重3.3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6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410號鑑定書(偵746卷第139頁)】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1、112年度保管檢字第201號2-1(本院訴卷第53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1年度毒保字第143號(他卷第91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1年12月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746卷第115至119頁) 

附表三:
執行時間:112年1月16日13時04分起
          112年1月16日20時19分止
執行處所:雲林縣○○市○○街00號3樓
受執行人:鄺志帆
編號
品名
單位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大麻植株
33株
①送驗植株檢品4包計23株(本局編號1-1至1-5、2-1至2-7、3-1至3-8、4-1至4-3),其中編號1-4、1-5、2-5至2-7及3-6至3-8共8株經檢視均為枯枝,不予檢驗;其餘15株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4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②送驗「大麻植株」菸草檢品10包(本局編號5-1至5-10)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41公克(驗餘淨重0.40公克,空包裝重0.99公克;內含植物莖重量不計)。
③送驗「大麻葉」菸草檢品1包(原編號6)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99公克(驗餘淨重2.97公克,空包裝重3.8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746卷第209頁、本院卷第65至66頁)】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2(本院訴卷第55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2年度毒保字第4號(偵746卷第49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2
大麻成品
2包
①送驗綠色菸草檢品1包(原編號16)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2.54公克(驗餘淨重12.47公克,空包裝重5.41公克)。
②送驗圓形塊狀菸草檢品1包(原編號19)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2.35公克(驗餘淨重12.31公克,空包裝重5.3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2740號鑑定書(偵746卷第211頁、本院卷第69頁)】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3(本院訴卷第57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2年度毒保字第5號(偵746卷第3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3
電子菸油
【大麻油】
1個
檢出成分大麻(Cannabis、Marijuana、Marihuana)內容如下:①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THC)②大麻酚(Cannabinol、CBN)③大麻萜酚(Cannabigerol、CBG)等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本院卷第121頁)】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201號2-2。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4
燈具(含燈管6支)
1組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4(本院訴卷第59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2年度保字第165號(偵1267卷第131至13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5
克隆膠
1個
(液體已倒清)
6
開根劑
1個
(液體已倒清)
7
育苗用海綿
1包

8
肥料
3個
(液體已倒清)
9
肥料
1盒

10
肥料
2包

11
灑水器
1個

12
定時器
2個

13
電風扇
1台

14
溫溼度計
1台

15
剪刀
1支

16
量杯
1個

17
封膜機
1台

18
電子磅秤
1台

19
計時器
1台

20
熱壓機
1台

21
真空膜
1捲

22
烘乾機
1台

 23
Iphone 12Pro Max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
24
Iphone 5C手機
1支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
《與本案無關》

⑴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2號4-4(本院訴卷第59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雲檢112年度保字第165號(偵1267卷第131至137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1月1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他1934卷第203至215頁) 
25
電子菸主機
1支

26
捲菸紙
3個

27
重力水煙壺
1組

28
水煙壺
1個

29
研磨器
2個

30
菸油注射針筒
1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