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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6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丙○○,佯稱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丙○○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17時49分許,匯款49,989元至潘韋佑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被告於110年1月26日17時54分、55分、56分、5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彰化銀行斗六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4筆。 | ⒈告訴人丙○○警詢之證述(警670卷第61至63、64至65頁)。 ⒉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韋佑)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670卷第105至109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6時59分許撥打電話予子○○,佯稱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子○○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17時49分許,匯款30,000元至潘韋佑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 ⒈告訴人子○○警詢之證述(警670卷第67至70頁)。 ⒉告訴人子○○提供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1紙(警670卷第73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6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乙○○,佯稱消費扣款數量有誤,致乙○○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18時3分、18時7分許,匯款34,017元、20,039元至陳玉貞第一銀行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①被告於110年1月26日18時20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斗六門市提領20000元。 ②被告於110年1月26日18時25分、2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筆。 | ⒈告訴人乙○○警詢之證述(警710卷第56至57頁)。 ⒉告訴人乙○○之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0卷第55、58至62、66至67頁)。 ⒊告訴人乙○○提供之通聯記錄1份、轉帳明細截圖2張(警710卷第64至65頁)。 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玉貞)之交易明細1紙(警710卷第54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7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戊○○,佯稱消費扣款有誤,致戊○○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18時6分、18時18分、18時25分許,匯款20,123元、12,012元、30,123元至楊玉梅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被告於110年1月26日18時34分、35分、36分、37分、38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5筆。 | ⒈被害人戊○○警詢之證述(警710卷第87至89頁)。 ⒉被害人戊○○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二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0卷第86、90至97頁)。 ⒊被害人戊○○提供之通話紀錄截圖1份、匯款紀錄截圖2紙(警710卷第98至101頁)。 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玉梅)之交易明細表1份(警710卷第83至85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7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庚○○,佯稱消費訂單有誤,致庚○○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17時56分許,匯款28,980元至楊玉梅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 ⒈告訴人庚○○警詢之證述(警710卷第104至106頁)。 ⒉告訴人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0卷第102至103之1、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庚○○提供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交易明細、通話紀錄截圖各1紙(警710卷第110、111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7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寅○,佯稱網路消費重複扣款有誤,致寅○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18時39分許,匯款29,999元至麥明珠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被告於110年1月26日18時54分、55分許,在雲林縣○○市○○街0號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筆。 | ⒈告訴人寅○警詢之證述(警710卷第178至180頁)。 ⒉告訴人寅○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10卷第175至177、181頁)。 ⒊告訴人寅○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警710卷第186頁)。 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麥明珠)之交易明細表1份(警710卷第173至174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8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丑○○,佯稱會員資格有誤,致丑○○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19時36分、19時39分、19時48分許,匯款29,988元、22,099元、22,985元至徐郁淩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①被告於110年1月26日19時45分、46分、4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2筆、12,000元。 ②被告於110年1月26日20時29分、30分、31分、3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號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3筆、12,000元。 | ⒈告訴人丑○○警詢、準備程序之證述(警710卷第201至203頁,本院訴字卷第99至105頁)。 ⒉告訴人丑○○之臺中市政府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0卷第199、200、204至207、211頁)。 ⒊告訴人丑○○提供其郵局帳戶、台銀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話紀錄各1紙(警710卷第208至210頁)。 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郁淩)之交易明細1紙(警710卷第188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9時44分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機車分期貸款扣款有誤,致辛○○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20時27分許,匯款49,936元至徐郁淩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 ⒈告訴人辛○○警詢之證述(警710卷第190至192頁)。 ⒉告訴人辛○○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0卷第189、193至196、198頁)。 ⒊告訴人辛○○提供轉帳紀錄截圖照片2張(警710卷第197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9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己○○,佯稱網購訂單數量有誤,致己○○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20時18分許,匯款24,980元至徐郁淩郵局(0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被告於110年1月26日20時23分、24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接續提領20,000元、5,000元。 | ⒈告訴人己○○警詢之證述(警710卷第75至76頁)。 ⒉告訴人己○○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0卷第71至74、77至79、81頁)。 ⒊告訴人己○○提供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通話紀錄各1紙(警710卷第80、82頁)。 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徐郁淩)之交易明細表1份(警710卷第68至70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甲○○,佯稱網購商品數量有誤,致甲○○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20時51分許,匯款16,123元至潘韋佑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被告於110年1月26日20時52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提領20,000元。 | ⒈被害人甲○○警詢之證述(警710卷第158至160頁)。 ⒉被害人甲○○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710卷第156、161至167頁)。 ⒊被害人甲○○提供轉帳紀錄截圖1紙、對話紀錄1份(警710卷第168至172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韋佑)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警670卷第113至115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9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癸○○,佯稱網站遭駭網購訂單有誤,致癸○○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20時40分、20時43分許,匯款49,987元、16,123元至陳玉貞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被告於110年1月26日21時4分、5分、6分、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銀行雲林分行,接續提領20,000元3筆、6,000元。 | ⒈告訴人癸○○警詢、準備程序之證述(警710卷第136至138、139至140頁,本院訴字卷第91至105頁)。 ⒉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710卷第141至143頁)。 ⒊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玉貞)之交易明細1紙(警710卷第135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26日19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丁○○,佯稱會員資格設定有誤,致丁○○陷於錯誤,而以其帳戶,於右列所示時間,匯入右列所示金額,並隨即遭提領。 | 110年1月26日21時29分許,匯款16,123元至潘韋佑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人頭帳戶 | 被告於110年1月26日21時36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華南銀行斗六分行,提領16,000元。 | ⒈告訴人丁○○警詢、準備程序之證述(警710卷第146至147頁,本院訴字卷第91至105頁)。 ⒉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710卷第145、148至149、152頁)。 ⒊告訴人丁○○提供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1紙(警710卷第154頁)。 | 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