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原簡字第47號
原 告 黃勁即黃勝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郭子維律師
被 告 黃進隆
訴訟代理人 張錦花
被 告 黃廖秀玉
黃莉雅
黃幸瑜
黃美靜
黃琮祺
蔡淑敏
黃美蘭
陳清茂
訴訟代理人 陳順和
被 告 陳居嶺
陳趙玉里
陳金聖
陳佳萍
陳佳蓉
陳宥良
陳協成
陳惠美
陳惠華
陳居順
陳明財
葉清榮
洪道應
洪增賢
洪道隆
盧錦其
盧玉菁
盧玉萍
林恒靜
林美蘭
陳月女
訴訟代理人 陳順和
被 告 張陳月春
尤秋雄
侯茂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書炫律師
複代理人 楊嘉泓律師
吳哲華律師
被 告 尤秋豊
古玉如即古潘連妹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施秋玲
被 告 汪弘恩即林玉蘭之繼承人
呂永吉即熊美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