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宸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鋐
訴訟代理人 陳進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壁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就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77,757元,反訴部分為62,613元,合計為440,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