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源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包明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92,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