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348號
原 告 亞聯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微仲等27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告潘金寶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潘金寶(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更正被告「潘志明」(Z000000000)之姓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