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忠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