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344號
原 告 尤珺怡
訴訟代理人 許修銘
被 告 李新祖
李蕢妃
李孟蓁
李秋梅
李霈蓉
李偉誠
李堅瑋
曾蔡麗容
吳水勝
王得聖
陳林花
陳美惠
陳美觀
陳美麗
陳漢文
陳玫君
陳玫婷
陳玫甄
陳聖岡
張玉美
謝進通
陳束梅
陳秋東
許林麗珠
許秀華
許朝榮
林宗弘
林怡秀
林金伶
林金蓮
吳許秋蘭
許楊量仔
許美素
許筱婕(原名許美枝)
許朱秀
李金理
許芝嵐
許睿綸
許彩樺
許晏瑞(即被繼承人張峻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新祖、李蕢妃、李孟蓁、李秋梅、李霈蓉、李偉誠、李堅瑋,應就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王得聖應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謝進通應就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許晏瑞應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抵押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五、被告辛○○、壬○○、癸○○、庚○○,應就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李金理、許芝嵐、許睿綸,應就被繼承人乙○○所遺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應各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潮簡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前案判決),由訴外人尤清靜分割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嗣尤清靜將系爭土地所有權贈與原告,並於103年5月15日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而尤清靜依前案判決,須各補償對象及金額如下:1.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吳詩(繼承人為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戊○○(繼承人為被告王得聖)、被告地○○、A○○、C○○、B○○、E○○、宇○○、宙○○、玄○○、D○○、巳○○、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己○○(繼承人為被告謝進通)、謝進通、丙○○(其遺產管理人為許晏瑞地政士),新臺幣(下同)15,150元。2.訴外人即被繼承人丁○○(繼承人為被告李新祖、李蕢妃、李孟蓁、李秋梅、李霈蓉、李偉誠、李堅瑋),8,550元。3.被告辰○○○9,150元。4.被告午○○16,500元。5.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許萬好(繼承人為被告天○○、黃○○、丑○○○、申○○、亥○○、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甲○○(繼承人為被告辛○○、壬○○、癸○○、庚○○)、辛○○、壬○○、癸○○、庚○○、寅○○○、卯○○○、酉○○、子○○、未○○、訴外人即被繼承人乙○○(繼承人為被告李金理、許芝嵐、許睿綸)、戌○○),9,450元。
㈡上開金錢補償金額,業經依法登記抵押權如附表一所示(以下合稱系爭抵押權),而尤清靜已將系爭抵押權擔保之金錢補償,均予清償提存如附表二所示,則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均已因清償完畢而消滅,然系爭抵押權現仍登記於系爭土地,已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又抵押權人戊○○已死亡(附表一編號4),其繼承人為被告王得聖;抵押權人丁○○已死亡(附表一編號1),其繼承人為被告李新祖、李蕢妃、李孟蓁、李秋梅、李霈蓉、李偉誠、李堅瑋;抵押權人己○○已死亡(附表一編號16),其繼承人為被告謝進通;抵押權人甲○○已死亡(附表一編號23),其繼承人為被告辛○○、壬○○、癸○○、庚○○;抵押權人乙○○已死亡(附表一編號33),其繼承人為被告李金理、許芝嵐、許睿綸;抵押權人丙○○已死亡(附表一編號15),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許晏瑞,原告爰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請求上揭被告王得聖等人,應各就其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亦一併請求被告許晏瑞應就丙○○所遺抵押權辦理遺產管理人之登記後予以塗銷。綜上,原告爰依據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辰○○○、午○○:伊已領到補償費,法院如何判決,伊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王得聖:伊尚未領到補償費,法院如何判決,伊沒有意見等語。
㈢其餘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務人得隨時為清償;債權人受領遲延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759條、第309條第1項、第315條、第3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清償提存,係債務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存於提存所之行為,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清償人自得依提存方法以免除其債務(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亦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上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前案判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取權人名冊,及本院依職權函查之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函文暨所附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異動索引資料、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0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55號卷宗等資料在卷可參,且到庭之被告對此並未表示爭執,另其餘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是本院參酌上揭事證,認為原告上揭主張,應堪認屬實。查系爭抵押權係因系爭土地因前案判決分割後,應補償其他共有人之金錢而依法設定之抵押權,而應補償人尤清靜已就應補償之金額,均依法為清償提存如附表二所示,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經清償而消滅,參諸上揭說明,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然系爭抵押權現仍存在,對於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自已造成妨害,則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自屬有據。
㈢又上揭抵押權人戊○○等人業已死亡,原告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請求被告王得聖等繼承人各就其繼承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於法尚無不合;另抵押權人丙○○已死亡,其遺產管理人即被告許晏瑞尚未為遺產管理人之登記,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122條、第123條第2項、第126條第2項之規定意旨,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再為相關登記之申請,是原告併請求被告許晏瑞應就抵押權人丙○○部分辦理遺產管理人之登記,應符合訴訟經濟之原則,且於法有據。綜上,原告依據民法第759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為上揭聲明之請求,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判決主文第1至7項內容,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其性質並不適於強制執行,本院爰不另為假執行之宣告,附此說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一:
| |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丁○○ 債權額比例:58800分之85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辰○○○ 債權額比例:58800分之9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午○○ 債權額比例:58800分之1650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戊○○ 債權額比例:見其他登記事項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地○○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A○○ 債權額比例:見其他登記事項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C○○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B○○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E○○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宇○○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宙○○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玄○○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D○○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巳○○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丙○○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己○○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謝進通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151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天○○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黃○○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丑○○○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申○○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甲○○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辛○○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壬○○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癸○○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庚○○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寅○○○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卯○○○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酉○○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子○○(原名許美枝)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未○○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乙○○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 | 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102年 字號:潮登字第085461號 登記日期:102年9月16日 登記原因:法定 權利人:戌○○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58800分之9450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8,800元 清償日期:(空白)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尤清靜,債務額比例1分之1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尤清靜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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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丁○○之繼承人:李新祖、李蕢妃、李孟蓁、李秋梅、李霈蓉、李偉誠、李堅瑋 |
| | | | | | 王得聖(戊○○之繼承人)、地○○、A○○、C○○、B○○、E○○、宇○○、宙○○、玄○○、D○○、巳○○、丙○○(已歿,遺產管理人許晏瑞)、謝進通(兼己○○之繼承人) |
| | | | | | 天○○、黃○○、丑○○○、申○○、亥○○、甲○○(已歿)、辛○○、壬○○、癸○○、庚○○、寅○○○、卯○○○、酉○○、許美枝、未○○、李金理(乙○○之繼承人)、許芝嵐(乙○○之繼承人)、許睿綸(乙○○之繼承人)、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