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874號
原 告 王韻嘉
被 告 心正昌水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義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6年7月23日及同年8月8日,先後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10萬元價格,向被告購買家用飲水機、店面飲水機各1台(以下合稱系爭飲水機),合計為15萬元。詎被告法定代理人因原告對其提起另案刑事告訴而懷恨在心,不願幫原告更換系爭飲水機之濾芯,然系爭飲水機係由被告研發,必須由被告定期更換濾芯,始能正常使用,故定期更換濾芯,應屬被告之附隨義務,原告前多次以電話聯繫被告且寄發律師函,被告均拒不處理,原告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催告被告更換濾芯之意思表示。而因系爭飲水機久未更換濾芯,致已無法使用,被告自應負給付遲延之責任,原告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飲水機無法使用之損害合計1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固有於上揭時間,以上開價格向被告購買系爭飲水機,然更換濾芯並非被告之附隨義務,原告如需更換濾心,可找其他廠牌業者更換,且濾芯可以去大賣場購買或更換其他品牌,不一定要被告公司師傅更換。又系爭飲水機雖未更換濾芯,然如主機沒有故障,仍然可以使用,只是濾芯不是很乾淨而已。又被告一開始有更換濾芯,是因為原告後來對被告法定代理人提告,被告不堪其擾,始未更換濾芯。綜上,本件原告請求並無理由,請予駁回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
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27 條、第23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之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提出之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又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應負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9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於上揭時間,以上開價格向被告購買系爭飲水機之事實,已為被告所不爭執,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固堪認屬實。惟原告主張系爭飲水機係由被告研發,必須由被告定期更換濾芯,始能正常使用,故定期更換濾芯,應屬被告之附隨義務等語,為被告否認並為上揭辯解,則原告自應就其上揭主張之對己有利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負舉證之責,然原告就此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且原告自承兩造當初購買系爭飲水機時,並未簽訂書面契約等語,是本院尚無從僅因原告個人之陳述,即遽認原告上揭主張屬實。又原告主張因系爭飲水機久未更換濾芯,致已無法使用,請求被告賠償系爭飲水機無法使用之損害等語,而被告已自承其一開始有更換濾芯,然因兩造嗣後有刑事訴訟而交惡,未再更換濾芯等語,固堪認系爭飲水機已長期未更換濾芯之事實,然原告就系爭飲水機因長期未更換濾芯,現已處於無法使用或不堪使用狀態一節,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參酌,且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系爭飲水機並未損壞,只是伊長期未使用,將系爭飲水機裝在箱子裡等語(本院卷第76頁),是原告未舉證證明系爭飲水機已無法使用之事實,則原告請求賠償系爭飲水機業已損壞之金額即購買價格15萬元,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被告有需定期更換濾心之附隨義務及系爭飲水機業已損壞無法使用之事實,則原告主張被告未善盡其附隨義務而給付遲延,依據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系爭飲水機損壞之金額即購買價格15萬元,而為上揭訴之聲明,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