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蔡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玫貞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