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蔡素屏
吳政穎
吳保賢
兼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輝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4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