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全聲第1號
聲 請 人 郭新添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潮全字第1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潮全字第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無再為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買賣糾紛,聲請就附表所示支票為假處分,禁止相對人持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或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卷宗查閱屬實。是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