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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全聲第1號
聲  請  人  郭新添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潮全字第17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潮全字第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無再為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間買賣糾紛,聲請就附表所示支票為假處分,禁止相對人持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或轉讓第三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裁定卷宗查閱屬實。是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付  款  人
票據號碼
1
郭新添
112年7月31日
10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2
郭新添
112年8月31日
96,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3
郭新添
112年9月31日
9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4
郭新添
112年10月31日
9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
5
郭新添
112年11月31日
98,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