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44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進忠即陳政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潮小字第44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