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54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被 告 吳吉雄(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吳吉雄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死亡,其於言詞辯論終結日即113年12月10日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故有不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虞,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