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陳彥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