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439號
原 告 陳明進
訴訟代理人 蔡秋男
被 告 郭昭國
兼訴訟代理
人 郭昭世
被 告 王炯棻律師(即郭正雄之遺產管理人)
陳明富
陳嘉川
陳瑋德
阮資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阮麟鈞
阮茂峯
被 告 陳富貴
陳富進
陳富濱
陳畇臻
陳麗卿
陳昱璋
陳信榮
陳正國
陳瀚洋
陳金泰
陳兆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附表三關於「陳翰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瀚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