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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13號
原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訴訟代理人 張烽毅
被 告 陳建翰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本年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