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71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憲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718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