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鼎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翊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湘城、曹瀚升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000元(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為誤繕,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稽),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