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7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訴訟代理人 謝承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如未繳納,駁回起訴。
二、另被告方德煌已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死亡,其依法並無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提出被告方德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提出正確被告姓名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正,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