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郭峻宇
被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截至起訴前1日利息為新臺幣(下同)200萬2,1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