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桂綿
被 告 李明憲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