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美正、鍾桂蘭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鍾美正已就被繼承人鍾邱美妹(死亡日期103年1月30日)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95號),請具狀陳報本件是否仍要續行訴訟,如欲續行訴訟,則提出欲撤銷分割之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應繼比例,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並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除已提出部分外)提出遺產清冊中不動產部分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㈣、提出債務人鍾美正截至原告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訴日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