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7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