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4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張瀞藝
胡慧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東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362號),惟被告陳東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請提出欠費明細、催告證明及申辦文件,並附具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