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方妘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liliko1120」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更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被告之姓名僅記載「liliko1120」,並未記載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住居所,是本院無法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然該欠缺非不可補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